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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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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沒看過以前殺豬吧 沒那個音效 就失去那個效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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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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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死刑的目的應該是將罪犯「永遠與社會隔絕」,而不是用來把太機歪的人解決掉... 刑罰的程度如果是由被害者或是親屬來決定,那不可能有什麼客觀性,多半是直接判到最上限,這樣應該看不出有什麼公平正義吧。 這邊有一個觀念很奇怪,就是犯人的子女好像也應該替犯人負擔一點「應報」的責任,類似父債子償。 但是犯人的子女到底犯了什麼錯呢?投錯胎嗎?其實他們也是受害人,不知道為什麼需要為自己沒做過,而且無力影響的事情受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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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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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犯人的子女到底犯了什麼錯呢?"其實這就是一種原罪,日本的犯罪率為什麼低,你可以去看看一部日本電影叫做手紙,也就因為這樣原罪的思維,讓人們根本不敢做壞事,因為做了壞事會讓你本身的家族像核電廠輻射一樣禍延子孫。此外說小孩子無辜還真是可笑,那被殺的小孩有沒有無辜倒是請你講看看阿?別唱高調了,不然你講的那麼爽拿你的親友來實驗看看阿? 此文章於 2011-03-27 04:07 PM 被 not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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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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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台灣無死刑時..
是否有可能發生.. 擄人勒贖..一不作,二不休 ..故意殺人... 免得留活口被抓 ? 這樣也不是害死被害人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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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Hsinchu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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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看
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這本書吧 看本村洋先生遭遇如此的不幸,單獨跟可惡的律師團對抗 看看這些吠死團體還有沒有良心吧!!應該沒有吧!!因為大部分都是律師 瑪的真是有夠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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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ube.com/watch?v=MlHKjkDRylM 嗚哦~好男人 阿部高和之紅薔薇革命 此文章於 2011-03-27 04:42 PM 被 keuu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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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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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說我不知道你在講什麼... 因為自古以來就不斷有人犯罪,經過世代繁衍,幾乎每個人身上都有所謂「原罪」,這樣不就只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已,沒什麼意義。 而且俗話說「個人造業個人擔」,就這樣把一些奇怪的責任牽拖給犯人家屬,我想除了投錯胎,也實在是找不出什麼正當理由吧。 最後,我真的不知道「被殺的小孩」到底是從哪來的,或是和我的發言有什麼關連,所以沒辦法回應你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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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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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補救方式不偏激阿...怎麼會偏激? 其實我國是有針對司法人員監督的律法 但是是什麼原因導致求償率0..... 誤判錯判,老實說都得負責,但是今天的狀況是,沒人負責.. 這樣不可以歐...不管多小的案子,判3年判5年,只要是錯判,都得有人負責,不管對象是誰,司法人員也是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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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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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347 條 (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 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8 條 (擄人勒贖結合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強制****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刑期還是有差,唯一死刑的話那不如就豁出去算了。 還有請注意釋放被害人是可以減輕刑度的。 此文章於 2011-03-27 04:56 P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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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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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論有沒有死刑,你說的行為都有可能發生。 而擄人勒贖與擄人勒贖殺人之間刑度有相當的差距時,就會讓犯罪者有是否要踰越這條線的考量,增加被害人生存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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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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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跟種姓制度觀念有啥差異? 禍延子孫!? 負債子女都可以拋棄繼承了! 不要把這種株連九族的觀念帶到21世紀, 只有極其蠻荒無知的人才會認為罪惡需要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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