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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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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A ROD
請你重新閱讀惡蟲網兄的這段文字 , 應該就可以瞭解了 .

問題就是我不贊同這段論述是通說
所謂的過失,亦包含不預期犯罪事實發生的懈怠過失
再者他之所以不知道是出於被告自身行為所導致
這不能作為他可以不知道車禍發生的藉口
     
      
舊 2010-08-12, 03:39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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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oha99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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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正在戒電動
文章: 795
是不是還有三審(小弟不是很懂法律)

那請檢察官繼續上訴阿
 
舊 2010-08-12, 03:40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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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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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eloha99
是不是還有三審(小弟不是很懂法律)

那請檢察官繼續上訴阿


後來檢察官沒有上訴 , 目前全案已經定讞了 !
舊 2010-08-12, 03:44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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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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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補充一下,法律上的不知與我們一般人所謂的"不知道"是不同的意思
法律上的"不知"是指任何人在這樣的狀況下都不會知道
或者是有可確信的因素使其相信無事故發生

而汽車駕駛聽音樂與路況不佳,不能作為免除責任的理由
因為這個狀況是可以避免的
舊 2010-08-12, 03:51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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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尤典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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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該怎麼說呢?幸好在當時受害者的後面沒有來車,要不然倒楣的就不只一位了,而事情發展也不會這麼簡單了!
這個案件裡一審判有罪的證詞證人都在二審時被推翻了....
附帶一提,在判決文中證人所提到的肇事者曾暫停3秒的路口是在右邊的,就一般的情況下要注意路口有沒有車子衝出來是注意哪邊呢?

還有我太不懂為什麼肇事逃逸罪在上訴之後會變成公共危險罪呢?
舊 2010-08-12, 04:30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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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惡蟲
我不是支持無罪判決,有罪無罪是看過卷證才能判斷。

我只是單純討厭那些光看報導就在批評漫罵的鄉民而已,這類司法新聞案件,我常常喜歡吐嘈這些腦袋空空的鄉民,台灣媒體什麼德性又不是不知道,這麼久了,還是一點自我判斷能力都沒有。

因為太多司法人員阿哩不達的事情傳出來
所以現實上,改成這樣子也是可以的

"這類司法新聞案件,我常常喜歡吐嘈這些腦袋空空的鄉民,台灣法官什麼德性又不是不知道,這麼久了,還是一點自我判斷能力都沒有"

這幾年司法人員給人觀感不佳是最重大的原因
就跟這幾年來記者給人素質不佳的原因一樣

此文章於 2010-08-12 04:39 PM 被 nomad 編輯.
舊 2010-08-12, 04:37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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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看新聞時,最好是多看幾家報紙
因為一家媒體很少要做平衡性的報導(蘋果比較多平衡性的報導)
但只看一個判決書,就會變成單向性的說方
跟只看一家報紙就下定論一樣
說鄉民被記者牽著鼻子走
其實我看不出只看一個判決書跟只看一個報導就下定論的鄉民有什麼差?
可能鄉民還會多比較幾家媒體的內容多了解一些事實
也遠比只看單方面說法,就直下定論的人來得好

把一審有罪的判決書跟二審無罪的判決書拿出來比較看看
看看是那些關鍵性的地方被二審法官推翻
這個才是關鍵點
舊 2010-08-12, 04:50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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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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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引用:
作者A ROD
就被害人證人甲○○所言 : 被告車輛與其並無直接碰撞 .
以及證 人廖唯翔 : 車子有撞倒機車 , 但是是車子的後方碰撞到機車 .

雙方證詞有所出入 .

被害人無法確定雙方是否有碰撞 , 證人廖唯翔說是後面 , 那右前後視鏡
也不可能因此而折疊 .

如果各位你是法官 , 你的見解又會是如何 ?

被害人在受到加害、驚嚇過程中...
記憶多少都會有些受損

證人明顯是從後方且有距離看到~有誤差難免

後照鏡會卡到內折~明顯是前進時碰到異物時造成的
也就是有可能汽車去碰撞到機車...

我是法官就正常判囉
有關說跟收錢時~就另當別論
舊 2010-08-12, 04:50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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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非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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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引用:
作者kino
網友誤會了
請教的部分是指學說與實務見解的分歧,是只要有肇事逃逸事實存在即可,或須有認識與決意
,所引用判決並非本案情事內容,因為書上及判例是這麼寫的,所以想知道惡蟲兄的見解...
抱歉並不針對案件內容,而純粹是法律上討論,引起誤會不好意思


我跟你說啦,理由很簡單啊,肇事逃逸罪為啥會出現是因為台灣車禍太多啦,所以當初基於立法政策的考慮,啪啦啪啦才出現這一條啊,後來發現跟294條有義務遺棄罪,法益的保護目的根本一樣啊..等等理由,而且還怕舉證上出現困難,只好鬼扯說是客觀處罰要件啦.... ,而且客觀處罰條件,一般來說背離刑法基本原則架構,你覺得這種道理可以一直用嗎?

還有某人我不知道有沒有看錯?
現在刑法第12條第二項是寫好笑的喔?罪刑法定主義都拋棄了還跟人家談刑法!
舊 2010-08-12, 04:55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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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nomad

把一審有罪的判決書跟二審無罪的判決書拿出來比較看看
看看是那些關鍵性的地方被二審法官推翻
這個才是關鍵點


法官的見解不同 , 你無法說他對或者錯 .
本案的最大爭議 , 並不在法條的解釋 , 而是在高姓法官的行為 .


引用:
作者左非
被害人在受到加害、驚嚇過程中...
記憶多少都會有些受損

證人明顯是從後方且有距離看到~有誤差難免

後照鏡會卡到內折~明顯是前進時碰到異物時造成的
也就是有可能汽車去碰撞到機車...

我是法官就正常判囉
有關說跟收錢時~就另當別論



但是兩個證人的說法不一 , 不同的法官會採用那個人的說法 ,
很難說 . 且你說後面證人的看法有誤差難免 .
有誤差還要法官採信 ? 這就有困難了

但是 , 後面說的 "可能汽車去碰撞到機車" , 這在法律上不能當成
裁判的依據 .
且 , 這部分在判決書中有寫到 , 有興趣你可以去看看 .

此文章於 2010-08-12 05:22 PM 被 A ROD 編輯.
舊 2010-08-12, 05:16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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