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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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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比較有紅的條件
"身高僅有152公分、體重42公斤的檳榔西施,遇上172公分、69公斤,平日勤練身體.. 的搶劫,拉扯扭打五個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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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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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什麼時候說過查出姓名後不能開單? 你也真厲害,還可以扯成我有說過蒐證後查出姓名不能開單? 要上法院,由檢察官調查的案件,所有相關罰單會全數補上, 如果紅燈右轉撞到人而上法院,除了可能被告傷害之外, 紅燈右轉的罰單會開給你,若沒有打方向燈就右轉,連未打方向燈的罰單都會補開! 條子取締時白紙黑字寫陳述事實的違規罰單,其中內容若涉及違規,條子卻沒開罰單,就是失職! 警察的工作本來就有接受一堆告人與被告的案件, 條子也沒那麼笨,把可以告自己失職的證據弄上法院存證! 也就是說,若不需上法院,條子開罰單還可睜一眼閉一眼,開大不開小,或開小不開大! 但若要上法院,條子為了保護自己不要被冠上"失職",所有與違規相關的事實都必須全數開單! 此文章於 2010-04-14 07:59 P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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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0 您的住址: 高譚市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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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落幕了
不要為了無謂的社會事件 傷了皇城之類的和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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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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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說的應該是這個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就這個事件的影片來看 檳榔妹的穿著是裸露了什麼呢? 還是他有什麼放蕩的姿勢? 如果成立,警察去開罰單,那麼以這標準,許多show girl或女藝人或內衣****, 要不要也罰一罰呢 如果不成立,那警察去要做什麼呢? 去勸導,有必要在店裡停留那麼久嗎?被勸導的人必須出示身分證嗎? 去臨檢,也應該要有理由吧? 大法官釋字535號(臨檢的要件) 從這裡看,我真的不懂警察自己跑去店裡要做什麼? 回到我一開始的疑問,如果警察一開始的動作不當, 那麼檳榔妹後續的反應,算不算是被誘導犯罪? 如果是,那麼警察這麼做是合法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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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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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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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勸導單也是要身分證字號吧!? 開勸導單也是在執行公務吧!? 檳榔妹常常彎腰靠著車窗,穿著短短的裙,屁股上翹,露出小褲褲,你認為算不算放蕩之姿勢? 前面我已貼過其他縣市的警察,對於"只是"清涼穿著的西施開"罰單"的新聞,你就故意假裝看不到? 像騎腳踏車違規、未戴安全帽.....剛開始時也是開勸導單, 但在警察開勸導單時,若跟警察嗆聲漫罵,這叫做不服"勸導"而演變為妨害公務罪! 在檳榔妹還沒對警察開罵,在涉及妨害公務罪之前,警察有動手嗎?? 警察要動手是因為妨害公務罪,並不是為了要開罰單或勸導單而動手! 檳榔妹應該是已經收過罰單了吧!? 要不然幹嘛警察來還躲? 有時交通違規,也不過才違規那一下下而已,大家還不是都照常收罰單!? 怪了,為何檳榔妹只違規那一點點,警察就不能開罰單或開勸導單? 附近某些居民可能早就對那些檳榔攤不爽了! 警察被逼之下才只好在那裡"站崗"盯著。 勸導是執行公務,若不勸導則是失職! 檳榔妹和警察早就已經"互告"了, 交由檢察官去查證事實就好了! 就算沒有罰單,還是會被告妨害公務罪,你老是搞出一堆媒體沒寫的猜測與幻想,幫檳榔妹脫罪幹嘛?? 此文章於 2010-04-15 08:34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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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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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口氣有必要這麼嗆? 我從一開始就說了 "就影片來看" 因為我們都不在現場,就算上了法庭,也只能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從影片的哪裡看得出檳榔妹有放蕩姿勢?裸露了哪裡? 您也提到其他縣市對於"只是清涼穿著的西施開罰單" 如果這位檳榔妹這樣子算是裸露、放蕩,那麼以同樣的標準, show girl上空只用東西遮住胸部供人拍照、 女藝人穿著清涼在電視上跳豔舞、 內衣****露半球... 這些算不算****、放蕩呢? 要不要也罰一罰呢? 如果這些都不管,只罰檳榔西施,說得過去嗎? 當然,如果在法律上的"****、放蕩"成立,檳榔妹不配合當然是妨害公務 但如果不成立,那麼請問這位警察是要去做什麼呢? 我從一開始就沒說檳榔妹都沒錯 只是就事件的起點來討論: "就影片來看,檳榔妹到底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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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此文章於 2010-04-15 07:26 PM 被 gtstmar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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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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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打那麼多字 想說什麼呢 嗯...我闖紅燈 他也闖 為什麼捉我不捉他? 可是仔細一看 卻又完全不通 展場上show girl演出 沒那麼不堪 有不少專以奇怪角度拍攝的都被制止 叫警察的也有 雖然大多息事寧人 電視上的由NCC主管 不合適的節目會開罰 還有****被停播 這些跟此事完全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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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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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問的很簡單 而且從一開始就說了 從事件的起點來討論 "從影片裡看,檳榔妹有沒有違法" 如果有的話,那她不配合當然是妨害公務 但也請警察用同樣的標準去取締別人 舉這些例子的意思是不希望有選擇性執法 或許舉的例子不恰當,主管機關不同,這點謝謝指教 但是您也提到展場show girl,也有叫警察,大多"息事寧人"? 這又什麼意思呢? 執法的標準在哪呢? 回到我一開始問的 事件一開始 如果在法律上,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成立,那她後面的動作明顯是妨害公務 這點沒爭議 但是如果沒有違法,那麼警察進去要做什麼? 導致檳榔妹後續的動作,算不算是誘導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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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此文章於 2010-04-15 09:42 PM 被 gtstmar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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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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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一個大男人把一個小女生推出她自己的店門還讓人家
摔倒。不管他的身份是什麼,有什麼鬼權利,社會觀感就不好了。 更何況人家又沒穿多少衣服,赤手空拳的是有多危險?有必要側摔 拖行嗎? 加上女生還長的滿可愛的...... 我投她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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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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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引過了,就在... 引用:
這裡。 既然蒐證完可以向西施提告,連罰單都幫忙開好,那還非要把人拖出去摔不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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