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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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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議題, 只要是,
"就法學面探討........" "在國際趨勢下...." "以人類文明的角度看來......" 等 在那邊唉以暴制暴的, 給本座看清楚以下論點! 死刑, 本座認為是大慈悲. 為的是救其他無辜的人. 所以必須用最激烈的方式來隔離確定會對人類社會造成重大傷害的罪犯. 正所謂, 不施霹靂手段, 難顯菩薩心腸. 寬恕, 對, 寬恕. 寬恕他們是上帝的工作, 我們應該要儘可能安排他們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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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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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徐自強已經死刑定讞,不然不會在44人名單上。 已經死刑定讞,還能算是「一個審理中的案子」,顯然你認為人掛了以後也要繼續審下去。 請去瞭解「定讞」是什麼意思,大法官在何種情形之下受理申請解釋,監察院能在何種情形下介入司法,每件事都要釘一下我也是會累的。 監察院只是提出調查報告,沒有提出糾正彈劾,算是很客氣了。 引用:
釋字582相關附件 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故意殺人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判決宣告死刑定讞,惟聲請人主張其自始即否認涉有罪嫌,更未曾自白犯罪,然該判決卻依照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三十年上字第三0三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及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0號等刑事判例之意旨,僅以其他共同被告不利於伊之供述相互作為補強證據,判定伊涉有重嫌,甚至處以極刑,因認該等判例有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之生命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此外,聲請人復以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有違反正當程序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並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之疑義,再行具狀聲請解釋。 引用:
不能,因為他們沒負責這塊,但是他們說得有道理。 最可笑的是,一個被宣告違憲,又被調查出許多疑點的案子,居然被人當神主牌一樣供著。 自從被人說引了幾個連結就自以為了不起以後,我感到慚愧。 因為我看到了憑著一股對「專業」的強大信心,以及毫不自疑的預設立場,便能自始而終堅定不移的典範。 即使常常自表,即使所有的說法只有一個核心(反正法官有專業只有法官能下判決要不然還要怎樣),也能在風雨中大步前行。 實在感動,我發現網友說得對,真的有人是沒有良心的。 繼上次的祈禱文後,我又想來分享一句佛家禪語了。 「自表無涯,回頭是岸。」 南無阿彌陀佛... 此文章於 2010-03-15 01:30 P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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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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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才會有許多有了”權”和"錢"的人,妄想當上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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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我一概不知 ![]() 動至跳傘、靜至寫作,我一概不會 ![]() 那我會做啥 ![]() 什麼事都做,沒一件做好 ![]() 你不能要求侏儸紀恐龍什麼都會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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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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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要誤導別人,5次的非常上訴就說明了一切,若是沒有第6次,必是有什麼關鍵說服了 檢察總長,所以程序還沒走完的情況之下,不用你在這扮演全知全能的上帝角色...... 引用:
我最前面一開始就說明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罪,我也沒有評論, 你要質疑判決的內容是你的自由, 但是你不能拿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或引大法官的解釋, 故意忽略司法獨立的根本核心問題, "確定"的告訴別人徐是無罪的, 這就是誤導! 最後,你論理不行又回到人身攻擊的老路, 將不認同你的意見的人貼標籤當成是毫無良心的人, 良心? 以這樣"自婊"的表現,你夠資格談論良心嗎? (你想婊人,想笑別人"自婊",結果又"自婊"你自己,打成別人自"表"了.......) 老實說, 當好人很容易, 我當然也可以當好人,當濫好人, 告訴別人徐是無罪的, 但是一想到當個有"良心"的濫好人要跟你同一水 準, 我還是決定放我自己一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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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我家小花口中
文章: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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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此段話出自丹佐華盛頓的"火線救援". ***長引文都不註明出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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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找到媽媽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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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我家小花口中
文章: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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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drasil並沒說錯.徐自強一案的確存有很大爭議.
單憑同夥兩人供詞.在沒有任何其他證據下就判處死刑是有瑕疵的. 甚至就算證據充足能百分百肯定.但在考量其犯罪動機與心態下. 或許44人名單中仍有少部分可酌以減刑.使之仍有一線生機. 有興趣的網友可自行去粗略了解一下當年的"湯英伸"一案. 不過話說回來.這44人名單小妹我真的很認真看了一遍. 覺得......至少還是有30名以上應該被凌遲處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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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找到媽媽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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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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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 這是千百年來深入人心而約定成俗的約法三章!
時至今日改以一槍斃命的方式給這些人渣一個痛快而不用更殘暴的手段懲罰處死,就 已是莫大的慈悲!遑論甚麼赦免廢止等等瘋話! 真不知這些專家學者教授書都讀到那裡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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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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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菲律賓大屠殺的兇手還是那個自稱基於良心的宗教顉導人的"盟友" ![]() ![]() ![]() 我都累了~ 懶得再說了 有人試過對那些宗教狂熱者說明事理嗎? 你認為有用嗎? 想想那些集團自殺的傢伙,理性這兩個字在這些人的身上找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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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佛山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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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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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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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吐槽本座嗯? 妳等我一下, 我去聯絡東熱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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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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