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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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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李麥科
好煩啊
像你說的,真的是浪費時間耶......



不過我想你應該看了不少x檔案吧
才會有這個暱稱


哈哈,被你猜到了,看來麥科老哥也是那個年代的人 ...

天氣冷,不知道要做什麼,想看看那個迴圈要多久才轉得出來 ...
     
      
舊 2009-12-20, 07:22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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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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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那你是認為微軟從包商那邊收到成品的時候是不需要驗收囉?

如果微軟需要驗收那就會有責任,跟一般消費者在店家買東西是不一樣的情況,所以當然是舉例失敗了。

前面都已經有網友提出相對關係,只是你一直沒看懂,微軟是不是受害者不是 噗浪 該關心的,也不是 噗浪 告 微軟時法官該關心的,法官只需要關心微軟推出的服務是否真有抄襲 噗浪 的程式碼的事實。微軟是不是受害者那是 微軟 告 包商 那一案的法官才需要關心。

也就是說你不要把兩件事當作一件事來看,這個重點不曉得你看得懂嗎?

至於”法院一定判微軟要賠償噗浪”,這個我沒說其他人也沒說,只有你在說而已。法官怎麼判,還沒判誰都不知道,要看雙方律師的攻防。

至於買假貨被告,先舉個一般消費者買假貨被告,而且判決敗訴的實際案例再說吧。

微軟需要驗收那就會有責任,跟一般消費者在店家買東西是不一樣的情況
哪裡不一樣
微軟需要檢查產品,跟一般消費者在店家買東西也要檢查產品
有何不一樣

你還看不出來嗎?
買到假貨
是不可能告贏消費者的
 
舊 2009-12-20, 07:53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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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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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17
站在微軟的立場
希望趕快進入法律程序
而噗浪想說
這麼大好機會
可以擴展知名度
怎麼可以不加利用
等撈知名度夠了
在進法律程序也不遲
舊 2009-12-20, 07:59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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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影 子
微軟需要驗收那就會有責任,跟一般消費者在店家買東西是不一樣的情況
哪裡不一樣
微軟需要檢查產品,跟一般消費者在店家買東西也要檢查產品
有何不一樣

你還看不出來嗎?
買到假貨
是不可能告贏消費者的


LV公司 跟 買 LV 包包的人有製造者跟購買者的關係,請問 撲浪 跟 微軟有這一層關係嗎?

消費者只是單純的買東西,跟微軟買進一個東西之後是要在銷售或是提供服務,這個東西對微軟是有生財工具的意義存在,當然跟消費者單純買一個包包是不一樣的。
舊 2009-12-20, 08:16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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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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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群青的高空
文章: 229
引用:
作者影 子
我看來他在打知名度
這種事
不就去法院告一告就好
說那麼多幹什麼

首先我看不出來噗浪哪裡在打知名度
要告沒有像你想的那麼簡單,有很多評估要作的

再者,退一萬步來講,就算打知名度好了
你微軟驗收不出包,人家想打都沒得打咧
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ACG網誌
「I would never lie. I willfully participated in a campaign of misinformation.」
(我從不說謊,我只是故意的參加了誤傳行列。)

群青ソ高空……朱色ソアパホ陽……舞ゆれベペ……白青ソ王者……
赤ゆ砂塵——白ゆ……炎シ, 輝ゑ神像,銀色……ソ……с、З、У……!
舊 2009-12-20, 09:02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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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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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群青的高空
文章: 229
引用:
作者影 子
站在微軟的立場
希望趕快進入法律程序
而噗浪想說
這麼大好機會
可以擴展知名度
怎麼可以不加利用
等撈知名度夠了
在進法律程序也不遲

你是可以代表微軟的想法還是可以代表噗浪的想法?
請確定閣下是哪一邊的官方法定發言人在來發言?OK?
(我相信你講的這麼斬釘截鐵,搞不好他們兩家都有䀻請你…)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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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2-20, 09:05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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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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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LV公司 跟 買 LV 包包的人有製造者跟購買者的關係,請問 撲浪 跟 微軟有這一層關係嗎?

消費者只是單純的買東西,跟微軟買進一個東西之後是要在銷售或是提供服務,這個東西對微軟是有生財工具的意義存在,當然跟消費者單純買一個包包是不一樣的。

用不著去管製造者跟購買者的關係
反正不管是消費者或是微軟他們都是被騙的一方
也是受害者的一方
任何法律
都是保護受害者

另外,
微軟承包出去的程式
是替微軟生財嗎?
微軟在此部分也沒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吧!
舊 2009-12-20, 09:24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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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道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51
這個事件中有三個角色
被害者=被抄襲者=噗浪
委託者=微軟
加害者=抄襲者=微軟委託的第三方公司

影 子前輩你舉的名牌包範例不符
只有被害者=被抄襲者=名牌包業者
委託者與加害者是誰?
可以請你說明一下嗎?

微軟至今還沒受害
他的財產與商譽都跟沒有因此事件改變
依照影 子前輩你的邏輯
我也可以懷疑微軟是委託第三方軟體商抄襲又故意審查通過
蓄意出包來炒作話題,提昇媒體曝光率
舊 2009-12-20, 09:27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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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影 子
用不著去管製造者跟購買者的關係
反正不管是消費者或是微軟他們都是被騙的一方
也是受害者的一方
任何法律
都是保護受害者

另外,
微軟承包出去的程式
是替微軟生財嗎?
微軟在此部分也沒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吧!


所以說你一直在繞迴圈,當然一個東西的角色不同再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就不一樣,怎麼會不用去管製造者或購買者的關係。

所以說你還是把兩件事當作一件事在看,如果像你說的法律是保護受害者,那麼在 撲浪 vs 微軟 中只有一個受害者那就是撲浪。微軟要成為受害者,那麼就要去告包商才會成為受害者。

在撲浪 vs 微軟 的關係中,微軟不會是受害者,這就是你一直轉不出迴圈也不願意承認的點。

在你舉的 LV假包包的例子來說,除非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又轉賣,不然 LV 是不會告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而是會去告賣假包包的店家,你舉這個例子對應的角色對錯了,前面的網友有提過了。

以你的例子來說,
微軟 <---> 賣 LV假包包的店家
微軟包商 <---> 賣 LV假包包給店家的人
撲浪 <---> LV

把這樣的關係畫出來之後,你會發現沒有一般消費者啊。

微軟提供免費服務給用戶,但是從廣告有收益,這樣不算生財工具嗎?

另外,法律不是保護受害者的,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看來你不是很懂法律邏輯。
舊 2009-12-20, 09:53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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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crasse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70
引用:
作者影 子
用不著去管製造者跟購買者的關係
反正不管是消費者或是微軟他們都是被騙的一方
也是受害者的一方
任何法律
都是保護受害者

另外,
微軟承包出去的程式
是替微軟生財嗎?
微軟在此部分也沒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吧!



你認為微軟那嚜大的公司若是沒有辦法回收成本會隨隨便便的弄一個聚酷出來嗎~"~
生財的方式並不是僅僅一個向消費者要錢而已,向各廠商收取****費用也是....

事實上有沒有這個第3方公司都是很值得商榷的事,說不定也是微軟放出來讓像你這種人
轉移焦點用的,現在能確認的是微軟使用了並未獲得授權的智慧財產並以此進行商業行為
第3方公司??微軟把他負責聚酷的部門獨立出去不就是第3方公司了? ?

現在能確認的就是微軟在這案件裡是個加害者.....
而撲浪為何不對微軟求償??
前面不就有解答了嗎
要是法官被微軟買通花個好幾年的時間與人力成本然後只求償了個幾百塊...
更慘一點要是微軟硬是拖到撲浪倒閉....

不要說可以把打官司的費用轉嫁於微軟的賠償,這種事打官司的人都要先付錢的!!
到整個官司完結後才會有所謂的敗訴方必須賠償勝訴方的告訴費用
你以為律師會納麼好心的等你打完才領薪水嗎XD
舊 2009-12-20, 10:07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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