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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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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cetranet
http://tw.myblog.yahoo.com/changfan-ivfgyn/article?mid=117&prev=118&next=-1

http://blog.udn.com/kf0630/1051028

http://www.dk101.com/Discuz/viewthread.php?tid=152242

http://zakipush.blogspot.com/2008/08/blog-post_14.html

知識就是力量
有興趣的就加減看吧
其實拜拜辜狗有很多
但是很少有實例可以參考的
光是法條的想像空間太大了


這篇很好....
     
      
舊 2009-05-14, 01:31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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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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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參考一下”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的”法律常識”:

刑事訴訟的「告訴」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tNode=96&mp=001)

第二篇 決定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044&ctNode=7938)


這篇是要....???
 
舊 2009-05-14, 01:37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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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A ROD
我不是說過了 , 隨便你啦

一來一往幾次之後 , 我知道你的程度了 , 再下去 ,
只是雙方浪費時間 , 浪費資源而已 ..
其他人只會越看越討厭 !
至於我們說的東西 , 誰對誰錯 , 我們都有個底 , 其他人也都
看得出來 , 何必在此繼續浪費生命呢

公訴罪還有:
http://search.moj.gov.tw/hysearch/c...%A8%B4%E7%BD%AA

像不像"鐵枝"...

BTW:
那張圖我也會畫
只是畫法不同

兩光!

此文章於 2009-05-14 01:46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舊 2009-05-14, 01:40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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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海豹
我得到它了.....



海豹兄,先參考一下:
法務部資料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5/11/27
違反本法的刑責規定為何規定為告訴乃論?

本法所保護的法益乃個人的隱私權,在法益重要性的位階上屬於較輕者,且為了避免一律公訴造成被害人的隱私權受到二度傷害,宜由被害人決定是否進行訴追,而依我國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第三百十九條、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例,皆論以告訴乃論,是故本法從之。或謂應使損害國家重大利益而情節嚴重者,論以公訴罪,但因本法主要在保護個人法益,侵害國家法益的行為得依刑法條款(如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等)或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且何謂「損害國家重大利益而情節嚴重」並不明確,反易招非議,故仍以告訴乃論較妥。
舊 2009-05-14, 01:42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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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這篇是要....???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啊

”非'告訴乃論之罪' ”的意思不就是”不屬於 '告訴乃論之罪' ”。
舊 2009-05-14, 01:53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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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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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啊

”非'告訴乃論之罪' ”的意思不就是”不屬於 '告訴乃論之罪' ”。


喔...彼此誤會喔

我是要 A ROD
找出所有刑事法規中,有"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給我看.

因為他說法條沒有的,就是錯誤.腦殘!
但刑事法規中,也根本沒有"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字眼

為何他就對"非告訴乃論之罪",言之鑿鑿

(我在反駁他)
舊 2009-05-14, 02:03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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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唉,悲哀,居然沒有人回答。

只好自問自答了。


殺人、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強制****、持有第一級毒品、竊盜、公然侮辱。


只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的行為,無法和解,其餘各項,皆可以和解。
舊 2009-05-15, 02:05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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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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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請問一下,結論呢?
到底是有沒有[公訴罪]?
舊 2009-05-15, 02:45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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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地海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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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海巫師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惡蟲
唉,悲哀,居然沒有人回答。

只好自問自答了。


殺人、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強制****、持有第一級毒品、竊盜、公然侮辱。


只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的行為,無法和解,其餘各項,皆可以和解。


真的假的~我原本想說[殺人]是不能和解的
請問有法條嗎~真不敢相信殺人可以和解~?

不過...該不會只是民法和解.刑法還是要判刑吧~?
舊 2009-05-15, 02:50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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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海巫師離線中  
lienly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PE, TW
文章: 1,192
what's 78區?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那78區會翻掉吧.....
__________________
某US喇叭品牌代理商, 他的囉囉們好像已經不再聽命於主人的命令了, 所以分道揚鑣.
現在甚至聽說該代理商已經突然無預警歇業關門了! 可能是惡有惡報, 週轉不良, 所以至今仍欠錢不還, 我就當成是佈施給窮的只剩下錢的老豬... 將來牠必定要再轉世為豬去償還債務的!

常收看 "淨空法師" 主講, "華藏衛視" 24Hr, 讓你煩腦滅, 智慧長. 善護口業不譏他過, 善護身業不失律儀, 善護意業清淨無染.
諸惡莫做, 眾善奉行. 善有善果, 惡有惡報, 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
世上什麼最真實? =>每個眾生, 一出生就勇往直前向墳墓邁進, 有什麼好爭的? 生氣是拿別人的錯誤來逞罰自己.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 真誠清淨平等正覺慈悲, 看破放下自在隨緣念佛.
舊 2009-05-15, 06:42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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