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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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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我開VI........... 2. 不會不安, 當初我也是嗆直接告, 某麵才在這裡道歉, 然後被我簽名檔曝屍兩個月. 3. 那篇我會出來希望和解, 是因為看到三個人誤會Tony的意思, 我也認為到blog罵人跟直接開口罵人渣並不對. 4. 我還是希望該道歉的, 該接受道歉的都可以理直, 氣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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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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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問自己內心,你為什麼要回我的發言吧? 誰在受不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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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台客的隔壁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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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無聊, 這種事還提告唷
女人都沒這麼女人了咧 n年前, 丟了一台很貴的腳踏車 到警察局做筆錄, 員警隨便抄一抄, 然後最後跟我說 應該找不回來, 從此 我沒有那台車的消息 就算是網路上海k, 漫罵你的id, 說實在的, 沒人知道你是誰 除非你要變成一個"事件" 如果真的臉皮這麼薄, 就不要上網了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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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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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閣下的話來點出重點。 除了誤會原Tony是當事人以外, 後面很多人也沒看清以上事情重點。 重點不是在七八區叫陣, 而是跑去別人的部落格撒野罵人。 這些見到黑影就開槍的人, 該檢查眼睛還是檢查腦袋? 當然我個人覺得七八區葷素不忌是特點, 但是隨意攻訐不經大腦的回文, 回錯文後又不認錯不道歉... 這才是需要改進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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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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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告了,我想知道最後結果.
有罵人的事實, 但我覺得與本串其他網友提的案例"有別". 誹謗,不會成立.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還很難說. 準被告,趕快去問律師,雙方把絕活show出來. 其他的,我不多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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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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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先看清楚回文是誰吧? 我回文就是因為看到現在網路上的小朋友(至少是心理上)太多了, 給人家罵一兩句話便受不了, 有機會多接觸一些客服或服務行業吧, 看看人家是怎樣過日子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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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台客的隔壁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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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種罵人都有事, 那當兵時, 不是長官都會被告到翻
這種網路上時時暗示威脅要提告的丁丁, 為數還不少 支持去提告, 不告就切小gg ![]() ![]() ![]() 此文章於 2009-05-13 08:45 AM 被 噓嘘尿布二代目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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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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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補大圖.....像這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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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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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覺得到最後會不了了之
不過我覺得這倒是一個很有趣的事件 之前01跟巴哈也有類似的事件 搞的線再那邊都多了一個叫你發言前要謹慎的警告 有常去的應該都知道 這樣也好 多個閒聊的話題也不錯XD 另外如果這樣子可以提告的話 以往的文章 不就可以告到翻掉XD 這樣一定很爆笑 此文章於 2009-05-13 08:49 AM 被 宅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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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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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檢方覺得刑事上的妨礙名譽不起訴 如果原告有提出附帶的民事賠償的話 那被告還是很有可能被判要花錢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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