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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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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引用:
作者Lisa Hsu
引用:作者horace0110
要判強制性騷擾需要檢察官提告,一般來說不是法官認為應該告什麼就可以改為告什麼的。

你沒看樓主轉貼的新聞嗎?
正是檢察官提出強制猥褻罪,法官認為這雖違反小女孩意願,但不構成強制猥褻.
認為這是性騷擾,但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小女孩母親不願提告.

Lisa姐講的是前段,"被害人提告"此行為在法律上為"告訴".
horace0110網友講的是後段, "檢察官提告"此行為在法律上為"公訴".

二位說得都沒錯啦 詳見下圖.
"告訴"-->"偵查"-->"公訴"-->"審判".
     
      
舊 2008-07-09, 06:01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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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離線中  
spar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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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新 聞 稿 97062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關97年度訴字第712號妨害性自主案判決說明
http://chd.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2048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妨害性自主案判決說明:
針對自由時報97年6月27日標題「強行舌吻5秒,3女法官判無罪」等平面、電子媒體報導之回應說明:

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性騷擾罪嫌。本案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成立「強制性騷擾」罪,非刑法「強制猥褻」罪。因而就「強制猥褻罪」部分判決「無罪」,「強制性騷擾罪」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性騷擾」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被害人少女及其母親自案發迄今均未提出告訴,合議庭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規定,就被告所犯該罪為不受理之判決。

合議庭就「強制性騷擾」罪及「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之區別,以及本件被告行為何以認為係觸犯「強制性騷擾」罪而非「強制猥褻」罪,已在判決理由欄三及四之(三)、(四)論述說明,至為詳盡。

【主要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性騷擾」罪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加害人雖均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惟後者之行為人,應有與刑法第224條例示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始足當之,而非祇要加害人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均構成該罪;否則實無於強制猥褻罪外,另制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以加強保護被害人權益之必要。是以,苟加害人未以施以強制力之方法,接觸被害人身體,且於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行為業已終了者,自應論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性騷擾罪,而非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本件被害人在甫遭被告摟抱並親吻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或影響,是被告既未另對被害人施以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強制程度相當之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而為猥褻行為,係屬性騷擾之範圍。】

另依被害人於合議庭審理中所述:被害人係其母帶往被告(即其母前夫)住處寄宿,對被告尚以父親相稱,亦自承對被告有家人的感受,是以案發當日被告摟抱時,主觀認為係親子間之互動,直至被告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是故,合議庭據此而認被告自始均未對被害人施以任何強制力之舉動。

本件判決係由三位女法官組成之合議庭審理。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之精神,本於其調查證據、法律的詮釋及確信之見解,所為本件事實認定及法律的適用而作成判斷。此為獨立審判之可貴,應予尊重。

雖然本件被告行為,究為觸犯「強制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罪,院、檢看法不同。但檢察官已提起上訴,本件起訴罪名並可上訴至第三審,可由上級法院作最後之判斷。
 

此文章於 2008-07-09 06:06 PM 被 sparc10 編輯.
舊 2008-07-09, 06:04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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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Junior Member
 
sparc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引用:
作者Lisa Hsu
法官嘴上說的官冕堂皇,但此案如判強制性騷擾,其
實也是合情合理,亦符合社會公義。真該讓這三位女法官不時受到性騷
擾,而且數年無權提告,看她們自己覺得如何

強制性騷擾須告訴乃論 且根據 [新 聞 稿 970627]
本案被害人少女及其母親自案發迄今均未提出告訴.
所以 檢察官沒辦法提起公訴.
因此 法官也不能對此判刑(因為不告不理原則).
"告訴"-->"偵查"-->"公訴"-->"審判".

引用:
作者Lisa Hsu
不管這些奇怪法律條文,我只可憐那小女孩,法官判決文已寫得邏輯矛盾,前後不一,而且以後繼父可以隨便對她性騷擾,反正前妻要靠廖某生活,為了維護生活品質,鐵定選擇犧牲小女孩,她未成年自己無權提告。她心理所受的傷害,搞不好毀了一生幸福!

若立法者對於"未成年"性騷擾案件的"告訴人"的範圍能放寬成一般人的話,
則或許能解決這問題. (現行規定是 被害人才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個人以為 這是立法不良造成的悲劇.

此文章於 2008-07-09 06:21 PM 被 sparc10 編輯.
舊 2008-07-09, 06:20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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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離線中  
horace011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引用:
作者Lisa Hsu
你沒看樓主轉貼的新聞嗎?
正是檢察官提出強制猥褻罪,法官認為這雖違反小女孩意願,但不構成強制猥褻.
認為這是性騷擾,但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小女孩母親不願提告.

但是法律就是這樣定義的,我寧願放過壞人,也不能因為想懲罰壞人而任意引伸法律

引用:
作者sparc10
若立法者對於"未成年"性騷擾案件的"告訴人"的範圍能放寬成一般人的話,則或許能解決這問題. (現行規定是 被害人才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個人以為 這是立法不良造成的悲劇.
若是可讓非被害人或代理人提出告訴
可能發生被害人與加害人都無意走上法庭,卻因為不相干的人讓傷害擴大
舊 2008-07-09, 10:19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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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ace0110離線中  
spar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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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引用:
作者horace0110
引用:作者sparc10
若立法者對於"未成年"性騷擾案件的"告訴人"的範圍能放寬成一般人的話,則或許能解決這問題. (現行規定是 被害人才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個人以為 這是立法不良造成的悲劇.

若是可讓非被害人或代理人提出告訴
可能發生被害人與加害人都無意走上法庭,卻因為不相干的人讓傷害擴大

你說的對.
我的建議反而延伸出新的問題.
我思慮不周.

此文章於 2008-07-09 11:14 PM 被 sparc10 編輯.
舊 2008-07-09, 11:11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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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離線中  
horace011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引用:
作者sparc10
你說的對.
我的建議反而延伸出新的問題.
我思慮不周.
我想這些法律雖然都是隨著時代在進步的,但是法律也許只能代表一部份的正義,永遠都會有漏洞也永遠都可能會延伸新的問題的。

不過您的思考方向很棒。我想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願意提出告訴,也許是不是可以由政府單位的社工之類的人出面經由被害人同意來告發
舊 2008-07-09, 11:35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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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ace0110離線中  
pls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您的住址: 火星基地
文章: 488
看來這次彰化地方法院的法官判決是正確的, 記者亂報根本是誤導大眾, 「強制」若要成立, 須要有一定的「暴力脅迫」, 所以, 罪行不成立, 若要讓這種人得到教訓, 要用正確的方法, 那就是受害人自已要有勇氣出來控告才行
舊 2008-07-10, 12:11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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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s2離線中  
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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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horace0110
不過您的思考方向很棒。我想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願意提出告訴,也許是不是可以由政府單位的社工之類的人出面經由被害人同意來告發

隨著出生率大幅下降,未來小孩應該會成為國家資產,到時政府就會主動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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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0, 03:26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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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joe.oo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新聞內容是在挑釁, 無知的大眾緒隨隨便便就中招.
舊 2008-07-10, 05:11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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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oo離線中  
Lisa Hsu
*停權中*
 
Lisa Hs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引用:
作者horace0110
我想這些法律雖然都是隨著時代在進步的,但是法律也許只能代表一部份的正義,永遠都會有漏洞也永遠都可能會延伸新的問題的。

不過您的思考方向很棒。我想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願意提出告訴,也許是不是可以由政府單位的社工之類的人出面經由被害人同意來告發

只有不相干冷血父權沙文的男性,才能說出"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
好像覺得男人褻玩未成年少女,其實沒什麼了不起。明明判強制猥褻就能救了小女孩,還要推到法律漏洞上

國外當法官,要出社會就業一陣子才能當,就因法律判斷要顧到法理情,那有這樣放任小女孩會被繼續加害,還輕判的。

就小女孩來說,如果她生活費由繼父提供,天天要與繼父相處,她提告意願一定很低。就常聽到保母虐待小孩或老人,但出錢雇用者往往很晚才知道。這是因小孩或老人怕保母或看護報復,以至不敢告訴母親或子女自己被虐。

台灣習慣把兒女當父母財產,所以要改很難。國外一看到小孩有不正常傷口,社工就把小孩帶走,讓小孩經濟上不必再依賴父母,就是有考量到這一層。
舊 2008-07-10, 10:12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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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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