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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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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是沒有說到重點。 到底有沒有人簽收,這才是重要的,如果沒人收,採寄存送達方式,而又沒有查戶籍地,這才有可能是檢察機關方面的疏失。 書記官坦承地址弄錯,到底是可歸責於他的錯誤,還是不可歸責於他的錯誤,從你的敘述中根本看不出來。光是到底是資料科的錯,還是承辦股書記官的錯,你是否清楚呢? 抗告?你要對什麼東西抗告呢?我看不到有可以提出抗告的地方。 傳票寄錯地址,對於後續的動作,如果有拘提來講,此拘提會不合法。但是以起訴來講,卻沒有法律規定,起訴必須要傳票寄到正確地址才行,因此縱然真的是地檢署的疏失,也不影響起訴的效力。 至於如果在始終未到案的情況下,遭到法院判刑確定,可以請求再審。 再一次強調,誠然在被告未到案的情況下逕行起訴並不多見,不過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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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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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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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重要的一件事,筆錄要看清楚再簽名,這是最重要的。 警察取巧只用一人製作筆錄是很常見的,不過不一定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當只有一人製作時,要確認有全程錄音。如果是以被告的身分製作筆錄,要注意是否有權利告知。筆錄頭會有你的個人資料,看清楚是否正確。 另外,如果有從戶籍地搬遷,要記得去戶政機關辦理變更,很多時候司法機關都是對戶籍地作送達的,沒有辦理變更,自然無法送達到當事人手上。 拘票不會寄錯,因為拘票只會寄給警察機關,最多拘提未著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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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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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點,在犯罪嫌人已知的情況下,可以向警方表明提出告訴。
不論是否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都可以提出告訴的,不過有的時候警方只會在明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的時候詢問。這時候可以主動提出,請警方記明筆錄,通常筆錄最後會問還有無其他意見陳述,這就是提出的最好機會。不要因為屬於非告訴乃論,就疏忽了這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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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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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惡蟲閣下,很抱歉我不知道你說的重點什麼叫做重點,我已經說過如下。 1.公寓大樓屬於老舊大樓,沒有所謂的管理員,所以絕對不會有人簽收。<<-- 一樣被你視而不見,一直說 : 有人簽收才是重點。 2.再說一次、書記官""自己說""他把地址輸入錯誤,造成我沒有收到-地檢署傳票- <<---書記官坦承寄送地址錯誤一直被閣下漠視,視而不見。 3.你說有人簽收才是重點,對阿 ! 的確是重點 ~ 可是有誰要幫我簽收 ? 郵差都把送達通知書貼在信箱上面,然後自己去派出所領取。 4.要說到貼在信箱上面,我想你會說我怎麼沒看見我的通知書貼在別人的信箱上面,事實的確沒有,而且也沒有看見寄錯地址的信箱上有"貼"過的痕跡。 5.那也奇怪了為什麼對方都收的到 ? 對阿真的好奇怪,因為對方的地址是正確的,只有我的是錯誤的,要怪誰 ? 怪自己倒楣對吧 ~ 6.我想請問閣下,因為地檢署寄送傳票的地址錯誤,造成告訴人、被告無法到庭陳述算不算損害訴訟權益人的權利 ? 書記官都承認了 <<-- 一樣被閣下漠視。 7.始終未到案的情況下? 原因呢 ? 地檢署移送法院兩個機關的地址都是錯誤的,誰會知道自己被起訴、被判刑 ? 那該找誰陳情 ? 8.在不影響法律起訴效力的情況下,寄送起訴書到錯誤的地址也沒關係 ? 因為不影響法律效力,而且已經偵結了、所以被告收不到起訴書不關他們的事情 ? 9.抗告 ? 我不能提 ? 對阿好像不行ㄟ,那我可以怎麼辦 ? 陳情嗎 ? 還是申訴 ? 理由要說什麼 ? 因為地檢署傳票地址弄錯了 ? 而且沒有人幫我簽收 ? 10.在一次強調,因為地址寄送錯誤導致無法到庭陳述,而被檢察官逕行起訴的案件並不多見,縱然是地檢署的錯、也不影響法律效力 。 ***************************等法官開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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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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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好了 ..
你被控傷害告訴 , 這是正常的 , 沒有人對不起你 . 而你雖然在開偵查庭的時候沒到 , 你覺得委屈 , 但是 , 即使你有到庭 , 你被起訴的機率也滿高的 . 所以你到不到庭 , 影響不大 . 被起訴又不是有罪 , 且不會留下任何案底 , 你 無須太過憂心 . 而日後到法庭時 , 你可以朝向對方手脕上的挫擦傷 , 是因為你在防衛的過程中雙方拉扯 , 所造成的傷害 , 如果可以讓法官相信這個說法 , 那你就不會被判刑 了 . 你的說法中 , 也有一個說法讓我百思不得其解 . 就是你提到對方拿刀殺你 , 但是這把刀後來是被另外 一個女的給搶走 .. 如果連一個女流之輩 , 都可以在一個喝醉後暴怒的 男人手上搶走刀子 , 那 , 你當時後為何無法將他的刀子 搶下 ?? 我不是要找你的麻煩喔 , 是因為你上了法庭之後 , 法官 一樣會問你一些問題 , 絕對不是你說什麼 , 法官就信 什麼 . 法官絕對不是看哪個人說的真切 , 說的真情流露 , 就相信他的說法 . 否則 , 當演員的上了法院 , 啟不是 每個官司都贏 .. 司法講求的是證據 ! 一個人在司法上被判無罪 , 他不一定是真的無罪 , 只是因為證據不足的關係 , 無法裁判他的罪行 . 你現在如果還陷在過去的流程瑕疵 , 這是沒有意義的 , 應該想後面的官司你該怎麼打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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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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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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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我的問題一直是「有沒有」人簽收,而你一直到這篇之前,都沒有回答到底有沒有人代你簽收,所以不是我視而不見,而是你一直沒有回答到重點。 按照一般正常程序,在沒有人簽收的情況下會送到當地的派出所,做寄存送達。而像需要回證的情況,檢察官應該會查戶籍,確定是在戶籍地址做寄存送達,如果不是戶籍地址,那麼就會對戶籍地再一次送達。 我不知道你的情況是怎樣,因為在寄存送達後,檢察官應該會查詢戶籍,這時候地址錯誤的情況就會被發現才是。所以我才要先確定你的情況是無人代收而為寄存送達,才知道檢察官有沒有可能是漏做查戶籍的動作。假使是有人代收的情況,檢察官就不會去查戶籍,也就不可能發現地址錯誤的事情。 那麼在寄存送達的情況下,何以檢察官未發現送達地址有誤,有兩種可能,一是戶籍機關資料錯誤,所以檢察官以為已對戶籍地寄存送達。二是檢察官未做查戶籍地杫確認的動作,所以未發現送達地址錯誤。如果是後者的情況,那麼檢察官顯有疏失。 2.同樣的,書記官所說的地址輸入錯誤,也可以區分數種情況,而你並沒有說明清楚。 第一是資料科的輸入錯誤,這是比較常見的可能,在此情況下,並非承辦股書記官的錯。 第二是承辦股書記官輸入錯誤。 第二種情況發生的機會不大,因為前面說過,現在地檢署全面電腦化,資料多半由資料科輸入,承辦股只要直接套用選取即可,無需再行輸入資料。除非在分案後當事人有變更資料。 按你的說法,你既沒有去地檢署開庭過,甚至不知道案件已偵查、起訴,那你就不可能提出或申請變更資料,那承辦股書記官就應該不曾去動過你的基本資料,為何會說這是他的錯,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就令人費解了。 當然還有更複雜的情況,但是光靠你說的一句「書記官承認他把地址輸入錯誤」,我實在無法判斷出為何如此。 3.前面已經講過,如果在從未到庭的情況下,遭到判刑確定,可以提起再審。你好像都沒看到這句話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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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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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閣下的重點依然是""書記官不太有可能有錯""可是如同閣下提到的第二種的情形, 承辦股書記官輸入錯誤。(我有說書記官自己承認輸入錯誤,所以才會寄錯讓我收不到)原來輸入錯誤有分兩種解釋,領教了。 檢察官未做查戶籍地杫確認。(因為檢察官沒有確認咩) **************************有喔我有看見這段話唷***************** 遭到判刑確定,可以提起再審。你好像都沒看到這句話的喔。 **************************我真的有看見咩********************* 我如此在意起訴書,那是因為打從一開始我就收不到傳票無法到庭,書記官承認自己"輸入錯誤"讓我收不到傳票,也沒有收到起訴書。 程序而言、起訴之後必須移送法院等後判決,如果是所謂的小案件會依照檢察官的聲請、採用簡易判決,這個叫做書面審不用傳喚告訴人或者被告對吧 ? 誠如起訴書上面所記載的那一段話,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到(法院)庭,提出辯解或者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 在法官下判決""之前""如果有起訴書就可以對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提出答辯狀,並且請求開庭,請問閣下這個論述沒有錯對吧 ? 遭判刑確定 ? 如果在下達判決之前提出答辯狀並且請求法官重新調查不是更好咩,幹麻要讓判決成立之後才去提再審呢 。 提出答辯狀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證據、提出答辯狀讓法官針對疑點重新調查,但是又來了唷,我的起訴書在哪裡 ? 根本沒收到咩 ! 最後怎麼拿到的呢 ? 打給地檢署轉到書記官那裡之後,和"她"約時間自己跑過去找"她"拿起訴書,結果呢 ? 拿到起訴書一樣是錯誤的地址 ~ 拿到起訴書之後寫了答辯狀,第一句話送給法官看的就是: 檢察官陳指經合法傳喚未到,乃因檢察官未確實詳察本人地址故而造成本人無法到庭陳述,致使我沒收到傳票、也沒有收到起訴書,甚至連檢察官什麼樣子我都不知道。 事後本人向OO地檢署查詢之後,O股、書記官OOO坦承因為他將地址輸入錯誤,造成文書寄送錯誤,嚴重影響本人訴訟權益、鑑請貴院詳察檢察官陳指"合法傳喚"乙節。 我只能說、我不想等法官判決那種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我身上,我寧可在法官下達錯誤判決之前提出答辯狀,請求法官開庭重新調查。 那會不會比閣下說的等判決確定之後再來提出再審好一點 ? 閣下認為這樣好咩 ? 此文章於 2008-05-27 03:01 PM 被 巧斧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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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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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跟我朋友最近遇到的狀況好像,也是鄰居懷疑被他檢舉違規,就在門前的馬路上打他,雙方也互開驗傷單互告傷害中,本來警察跟里長都不太想理,請民意代表關切一下當場態度就兩極化,如果附近有監視器趕快想辦法存證,因為一般鄰里的錄影是有時效的.我朋友因為掌握了這方面的證據加上有人願意為他作證,所以律師說他的勝算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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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s.a2.yahoofs.com/users/439c...hgzJIEBni3QAi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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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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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看到這麼長的"批次文"....我就軟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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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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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這篇我看了好久,其實我一直以為被告沒有經過合法傳喚,但是後續發展是被告已經去警察局拿過傳票,也去了調解了,這時候不就已經是合法傳喚了嗎?前面到底有沒有經合法傳喚已經不是重點了。因為傳喚的效果頂多就只有拘提而已,所以被告的訴訟權利並沒有因此喪失呀,去和解的時候不就實現過了嘛。
而且我一直想不透檢察官是不是故意忽略地址錯誤的事實,因為可能等到開庭的時候,會發現挖原來地址錯了!!我撤回起訴好了!就算不起訴處分了。純粹我的KUSO想法啦看看就好。 而且樓主開什麼階段的庭呀,答辯其實跟抗告是意思一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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