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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or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8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這段話我想了很久
他的時速真的是50km/hr嗎...

自己算一算吧, 數學很爛嗎?
     
      
__________________
以彼之道, 還治彼身.
舊 2007-10-25, 06:29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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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ora離線中  
BigDor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8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我有一個疑問
就算機車騎到100km/h好了
犯的法頂多是超速(反應時間更不足了)

但是那位阿婆不要突然穿越馬路
騎到200km/h也撞不到她
不是嗎?

如果阿婆好好走斑馬線
又是紅燈
那撞人的同學時實在太可惡了!
就算不走斑馬線,要穿越時好歹也看一下後方有無來車.
如果真如報導所說無預警突然就穿越
絕大部分的人都會來不及反應吧!


此話差矣, 有超速的話, 判決就會不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
以彼之道, 還治彼身.
舊 2007-10-25, 06:32 A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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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ora離線中  
BigDor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8
引用:
作者befi
馬路如虎口.....千古名訓...
要過馬路本來就要先看清楚前後左右再過
不過現實生活就是有很多人沒做到這點,尤其是老人...
我是不會說那老人是自找的啦!


老人家眼睛不好, 能看多遠多清楚?

等你人老眼花, 看不清楚路況被撞時, 你還能說得出這種話嗎?
__________________
以彼之道, 還治彼身.
舊 2007-10-25, 06:35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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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ora離線中  
BigDor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8
引用:
作者gtr32ae101
看了新聞畫面.出事地點是雙線道.但也窄到如小巷子般的寬度.想往那位騎50.60機車騎士的腦帶敲下去....撞死人與被撞死的都很爛..


啊人家是有超速哦? 你自己的腦袋要不要先敲下去?
__________________
以彼之道, 還治彼身.
舊 2007-10-25, 06:37 A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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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ora離線中  
BigDor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8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台灣那麼亂, 沒規定速限的地方多的是.
要不要舉個例? 農田中間的柏油路就是.

人啊, 也要學會看情況.
我是不清楚真相(連新聞都沒得看).
只是純粹覺得老兄您的思考不對.

連我不太住台灣都知道開車除了照規則, 也要自己用點大腦.
你要在大水溝寬度, 只能一台卡車通過的地方時速50飆過去也可以.
反正沒速限就沒錯? 用點頭腦吧.


自己去查查規則再來屁你的大論好嗎?
__________________
以彼之道, 還治彼身.
舊 2007-10-25, 06:42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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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ora離線中  
kcyang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穹蒼孤隅
文章: 38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台灣那麼亂, 沒規定速限的地方多的是.
要不要舉個例? 農田中間的柏油路就是.

人啊, 也要學會看情況.
我是不清楚真相(連新聞都沒得看).
只是純粹覺得老兄您的思考不對.

連我不太住台灣都知道開車除了照規則, 也要自己用點大腦.
你要在大水溝寬度, 只能一台卡車通過的地方時速50飆過去也可以.
反正沒速限就沒錯? 用點頭腦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
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舊 2007-10-25, 06:57 A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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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yang離線中  
nzcym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dolphinc1234
李明汝說,她媽媽當初被楊朝鈞撞飛到機車車頭上,還被拖行二、三十公尺,無罪判決令家屬情何以堪。

這是啥機車 這麼猛
撞倒人還能拖行二、三十公尺
誇大也要剛好就好....

[楊的母親表示,楊朝鈞出車禍時才剛考到駕照不久,肇事的重型機車也是考到駕照後才新買的,事發後這輛機車一直擺在家中客廳,家裡人都不希望讓這輛機車再上路。]

要是楊只是騎小綿羊, 那被撞婦人大概還有救.
舊 2007-10-25, 08:20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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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離線中  
高橋炎介
Advance Member
 
高橋炎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台灣那麼亂, 沒規定速限的地方多的是.
要不要舉個例? 農田中間的柏油路就是.
人啊, 也要學會看情況.
我是不清楚真相(連新聞都沒得看).
只是純粹覺得老兄您的思考不對.
連我不太住台灣都知道開車除了照規則,也要自己用點大腦.
你要在大水溝寬度, 只能一台卡車通過的地方時速50飆過去也可以.
反正沒速限就沒錯? 用點頭腦吧.

這兩句話用在路人更適合.
就像我說的,即使是綠燈行,也要看看別人有無闖紅燈.
你可以要求自己穿越路看清有無來車再過
但無法要求所有人都不超速或者有超人的反應能力.不是嗎?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唉, 高橋炎介?
又一個不會想的.

我家是一個社區入口, 也沒有標速限, 兩台車寬度.
照道理也是50, 你要不要進來用50繞一下?
保證過一會警察就來找你了.

路不寬, 視線不夠好, 就放慢車速, 這道理很難懂嗎?
--------------------------------
以上兩篇發言不是為阿婆辯護, 只是覺得某些人觀念不對.

唉, Earstorm-2
又一個不會想的.

你家是一個社區入口, 也沒有標速限, 兩台車寬度.
照道理也是50, 我進去用50繞一下.
請問警察找我開什麼罰單?

不管路寬不寬, 視線夠不夠好, 穿越路看清有無來車再過,
畢竟人被車撞不論如何都是人傷害大 ,這道理很難懂嗎?

引用:
作者BigDora
此話差矣, 有超速的話, 判決就會不一樣.

詳細法規我不清楚 但我的重點在於
但是那位阿婆不要突然穿越馬路
騎到200km/h也撞不到她
不是嗎?

引用:
作者BigDora
老人家眼睛不好, 能看多遠多清楚?
等你人老眼花, 看不清楚路況被撞時, 你還能說得出這種話嗎?

既然眼睛不好,更應該遵守規則(斑馬線,天橋等等).
或由家人陪同外出
等我人老眼花,除非我活的不耐煩了,或是那條路是我買下來的.
不然我是不會做這種極度危害性命的事.

那撞人的如果是老人是不是也可以說
我是個老人 眼睛不好, 能看多遠多清楚?
無論是非曲直,抬出老人這個免死金牌就是穩贏的?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此文章於 2007-10-25 09:08 AM 被 高橋炎介 編輯.
舊 2007-10-25, 08:58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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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橋炎介離線中  
米蘭風格
Amateur Member
 
米蘭風格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48
我管這現象叫「老人病」,這還是老人諸多不要命行為的其一而已。

很多時候的行為與思想都難以理解,自以為是自以為對,要人人禮讓,但在他人眼裡都是錯的離譜。

如果不要有這樣的行為,不就沒事了。
搞的自己往生了,卻牽拖連累一個年輕人,家屬還無理緊咬不放。怎樣,認錯賠大錢,死老母就可以了事是嗎。
舊 2007-10-25, 09:01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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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風格離線中  
^o^b
Major Member
 
^o^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30
引用:
作者BigDora
老人家眼睛不好, 能看多遠多清楚?

等你人老眼花, 看不清楚路況被撞時, 你還能說得出這種話嗎?



老人很了不起嗎?看不清楚路況就走斑馬線阿幹麻穿越馬路,什麼??沒有斑馬線或天橋??
那為什麼不去向地方政府反應??如果反應都是他不蓋造成出事,那搞不好你可以申請國賠呢。明明就是不守法的行為,黑的都可以說成白的,如果說那個老人家沒做錯事,那該名機車騎士不就是無辜中的無辜,檢察官竟然還起訴他,是不是該下六月雪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7-10-25, 09:31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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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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