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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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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好久不見,喊看看,看您耳朵會不會癢....   您暫時還是少上來的好,上來了就會捨不得下線,會浪費很多讀書時間.... 祝您順利考到理想學校後,再上來爆個"蛋蛋的憂傷"PART 2 吧....   另外,換簽名檔的原因,簽名檔中有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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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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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那轎防衛過當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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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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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那不一定。 正當防衛所欲保護的法益,並非一定須要高於所對侵害的法益,只要沒有明顯不成比例即可。通常考慮的僅是依客觀事實狀況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出於必要。 例如說某甲正在公然辱罵某乙,某乙便持刀砍殺某甲,此狀況下某甲雖然正在侵害某乙之名譽權法益,但是某乙的砍殺行為顯然與某甲的語言侵害行為不成比例,因此是屬於防衛過當。 但是如果某丙持水果刀追殺某丁,某丁拾起鐵棒反擊打死丙,此時某丁要保護的是自己的生命法益,與他所侵害的丙之生命法益相當,因此仍然屬於正當防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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