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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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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cky大照種種跡象看來你朋友可能是有在經營"小本生意啦"~
不然真的很難解釋目前他的處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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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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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會是被檢舉了吧,檢舉的人有獎金說,他有仇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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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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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大大可能沒玩過國外線上遊戲... 在日本太11有個人完整記錄檔...你做什麼都會完整記錄下來... 甚至裝備也是綁靈魂的...真的分辨還會怕抓不到...只有抓與不抓的問題而以... 另外有人說盜帳號者很難追蹤到...別太小看電信警察跟一些外國遊戲公司了... 真的要抓你...辦法多得是...那些會盜帳號的人不是什麼駭客... 只是一些會作怪的怪客...怪客不等於駭客... 有些事實通常是人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做...不是沒能力做而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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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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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了一連串 本人實在忍不住懷疑: 閣下是不是八X或者微X 所請來的工讀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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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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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篇文章的內容如果不是虛構,就是樓主所得到或所陳述的內容有誤
按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搜索必須要有法院所開出的搜索票(刑事訴訟法128) 另外,搜索之執行機關除了檢察官法官以外,僅得由檢查事物關,司法警察關或司法警察執行(同法128-2) 而樓主所提之燒錄機電腦等情事,即是執行搜索行為 而樓主所述的中華電訊人員應非司法警察機關或司法警察,何來公權力執行搜索? 又如因此而得犯罪證據在法院審理之時應認該證據不具證據適格,無證據能力。 (換言之,法官得不採此一證據為裁判基礎) 且該進行搜索之人若非司法人員 同時亦該當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住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樓主您如果不想要造成大家的誤會,應該把事情的經過詳細的說明,否則這樣的論述真的會讓大家一頭霧水,而有所誤會。不好意思,沒有惡意,尚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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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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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關於"中華電訊"
如果此家公司真實存在,而卻無樓主所言之搜索情事 則樓主您極可能該當刑法三一三條妨礙信用罪最高亦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要小心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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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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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若真是如此,那各家SNG還不跑到你朋友那搶個新聞
,就我判斷就算殺雞儆猴,多少是根據有販賣行為的人 幾年前成大MP3事件....最後大家有停止MP3下載了嗎? 並非是鼓勵大家"正大光明"的下載,但是這樣的轉述, 是有些讓人不能接受,如果是要殺雞儆猴,廠商或啥XX聯盟 在查緝的同時,乾脆就請各大媒體同步報導,這樣不是更相得益彰 就像上個月資訊警察到逢甲抽查,之後跟商家槓上的新聞..... 如果這一兩天內新聞未出現,或許可信度就降低不少啦.... 不過狀況未明確前,也是奉勸各位BT同好,先給它避一避風頭囉! 這一年內真的因為BT這玩意兒,加上DVD燒錄普及加上空片便宜, 蠻多媒體廠商吃了不少大虧.......這或許是各家廠商業績滑落後 的一種反撲吧! 套功夫裡的一句話:"玩BT也不是罪啊!" MP3既然不死,那BTㄋ..... 此文章於 2005-04-08 02:47 AM 被 vincent4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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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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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最近光華的變色龍貨源充足 我想大家目前都還是持觀望態度不敢屯那麼多空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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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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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
引用:
看我的發言量,也知道我不是新人,假如被你們當作是個工讀生上來亂的,哪我也認了,反正這幾年都是這樣,好心被雷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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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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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不用小心
引用:
因為我說的是真的,我朋友被抓了,我要不要直接給你他的電話,你自己他去問他,我真的不希望我的好心,在被你們這樣的蹧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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