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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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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 違法偷渡是為可歸責之事由 被害人與犯罪人為不當協議關係, 一般社會觀念,支付補償金將造成更多偷渡而失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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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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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老有沒有再繼續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定可歸責之事由,得依下列情形審酌之: 一 被害人以強暴、脅迫、侮辱等不正當之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者。 二 被害人承諾或教唆、幫助該犯罪行為者。 三 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者。 一、不論此次被害人之偷渡行為為自願或是被騙、被迫而上蛇頭船隻,其行為與其被害並無關連,是以無法也不能歸責。 二、此次補償金之發放(等法官判決完),是因為蛇頭之犯罪行為而產生,除非對岸的人偷渡每次都會被推入海中,否則應該是不會讓他(她)們產生偷渡就算失敗而死也能致富的,對岸的人再賤再笨也不會笨到賤到讓自個被害身亡而使其家人致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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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天堂
文章: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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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是大陸派來台灣搞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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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位台灣中部,舊名「大墩」
文章: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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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於第2點,不是不可能台灣有人保險都有出現自己詐死,斷掌領保險金,你想萬一此列一開大陸有人叫人推自己的兒女下水,台灣都會有人會賣自己剛出生的嬰兒,這種事不會發生嗎?還有重點不是賠不賠而是"誰來賠"?是台灣政府賠全民買單,還是人蛇集團賠?這才是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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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雲巔
文章: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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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快倒了吧..
連這都處理不好...還搞正名活動... 難怪一堆人要辦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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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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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富不仁,為德不卒
我認為此討論串中的一些言論, 其醜惡程度比他們認為的大陸人,更加猥瑣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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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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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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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會不會「詐」領補償金的事…應該是不可能的,理由請看第二點。 二、當然不是全民買單。 小弟在本論壇提過數遍了,是由犯罪行為人付賬。 法務部先從基金提出法院所判定之金額給遺族後,會去向犯罪行為人討債的。 除非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馬上脫產,否則以目前討債達成率不下於黑道暴力討債達成率的行政執行處都有辨法將犯罪行為人該拿出的錢挖出來。(前提是犯罪行為人本來就有錢,若類似日本那兩起兒童殺人案…這兩位犯罪人本身就沒有財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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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天堂
文章: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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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的到再說!! 連送A的欠稅都要不到了!! 你想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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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位台灣中部,舊名「大墩」
文章: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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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講賠不賠都不重要,因為依照你的說法"犯罪行為人"要有賠償及相關罰責,所以應該馬上想辦法抓人蛇集團才是,等到完全抓到後再來說賠不賠相關事宜,現在可以先給家屬幾個月的生活費(應該是4000元人民幣就夠了),之後等到抓到人蛇集團如何解決,就不關我們的事 此文章於 2003-09-18 03:04 PM 被 mokog1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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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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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一切都得等到檢察官辨完案後向法院提出告訴,而法院也判決完畢才需要考慮這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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