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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文章: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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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的想法,在告的時候應不會將焦點完全放在標示是否清楚,而是依循法律訴訟的方式,也就是說,必須說服法官(日本法庭應該是沒有陪審團的吧),消費者在購買時,是依據何項參考而決定購買,如電影院時的觀賞經驗,又或是網站或電視上宣傳的影片,如果這些都沒有偏黃(或紅),那麼販賣商就有欺騙消費者的嫌疑了,反之亦然,如果發行商宣傳時有將此偏黃現象表現出來或是特別註明,那消費者就只有摸摸鼻子了,色溫的調整與否應不是常態性的現象,要以此來說服法官應有困難吧
PS.家中3台三菱50吋內投影電視(1台日製2台美製)都無法調成白色,看來最近是該升級到高階的顯示器(或電視)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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