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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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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必須要知道當初的歷史背景 當年是蘇聯剛分裂時,分裂出來的這些小國不交核武,俄羅斯就要打你 並不是英美要烏克蘭交,是烏克蘭根本就留不住 簽合約當時英美已經保護一次讓烏克蘭不被打 要不然當時的俄羅斯早就吃掉烏克蘭白俄羅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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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21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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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個人在某種程度上理解你的說法,但也許是表達上的問題,引起大家反感。 貪腐是違法行為,在國防問題上搞貪腐,簡直就是蟑螂老鼠般的無恥行徑! 但是,戰爭逃命時給金條才能上船,這是比貪腐更嚴重的情況,相比之下,一般人才會對國防貪腐又沉默了...(請問這是你想表達的嗎?還是我在胡言亂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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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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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連金小胖都留了, 留不留得住不是別人說了就算, 也要看當事人怎麼想. 當時烏克蘭認為應該起碼留一點防俄羅斯, 是英美要烏克蘭交出來, 否則何必簽Budapest Memorandum. 所以如果是我答應的事就會做到. 而且美國已經被Putin搞很久了, 就算不是為了烏克蘭單是為了自己國安也早該回敬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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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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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沒那麼複雜, 全世界都一樣:
需要振作的時候, 出了一批比較有為, 比較願意做事的. 安逸之後, 就會換成比較... 你們都知道答案了. 但有一個重點! 需要振作, 還是安逸, 不是普通人民說了算. 也不是掌權者口頭上說得算, 而是掌權者實際上怎麼認為. 所以看底下人的行為就會知道 (掌權者的行為會隱藏起來). 底下的人多了, 自然就容易看出一些管不住自己的. 有人會說那是少數? 錯, 那些只是不小心露了馬腳, 而非少數. 物以類聚, 前提就是同類人, 懂了? === 不過, 我現在對這個比較無感, 只是說明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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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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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間的條約、協定、公約、備忘錄是什麼?它們跟我有什麼關係?
條約(treaty) 條約,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以上定義雖然是為了落實「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而定,但是可以說也是國際間廣泛認可的條約定義。只要國家知道且願意透過締結一份國際文書來變動它的權利義務,就可以算是締結一份條約,即使不以條約稱之。 公約(convention, covenant) 「公約」與「條約」兩者經過簽署後均對國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近代國際間通常以「公約」來稱呼多邊條約,也就是說通常一份公約會有兩個以上的國家加入。例如著名的「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舉例來說,臺灣在2009年批准了人權兩公約,因此政府的行為就會受到兩公約內容限制而必須保障人民的人權水平。 協定(agreement) 依國際法觀點,多數時候「條約」與「協定」是可以互換的名稱,同樣對國家有法律拘束力,國家一旦締結就有遵守的義務。稱呼不同大多是因為慣例上的沿用,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多以協定作為條約名稱。臺灣既然是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員,當中自然有許多協定必須遵守,對臺灣的經濟影響不容小覷。 ............................................................................................ 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一般而言,「備忘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它的功能可以是正式簽署前紀錄階段性談判成果,或是表徵雙方未來的合作方向等,例如「臺印尼全面性經濟合作瞭解備忘錄[11]」能使人民了解臺灣與印尼之間經濟合作的談判內容與進程。 聯合宣言(joint declaration) 當國家只想表達看法卻不希望產生任何實質的法律拘束力,就可以使用「宣言」,例如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高峰會共同宣言。但並不代表宣言就不重要,甚至宣言可以非常有影響力,宣言能幫助我們更了解國家或國際組織對特定議題的看法,例如聯合國大會決議發表的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等。 《美中三公報》 1972年的《上海公報》 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報》 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 都是屬於外交公報性質的文件。外交公報不是條約,沒有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實施時程,與如果約束雙方遵守約定。 外交公報本身代表的是一種指導原則,並無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雖然無可否認地,《美中三公報》成了1970年代以來中美關係的基礎,但當年美國僅用外交公報來律定這些指導原則,當中留下的戰略模糊空間,也值得我們玩味。 而《臺灣關係法》呢? 是由美國國會發起,歷經嚴謹的立法程序,把對台外交事務的指導原則寫入國內法的「法案(act)」。其法律效力相當於國內法,不論今天美國執政者是誰,是民主黨抑或共和黨,都必須遵守《臺灣關係法》的規範,否則就是違法,將受到國會的糾正。 .......................................................................................... 結語 國際文書名目繁多,不論文書名稱為何,保險起見,實際在國際法上的影響力仍然要看具體內容。有了這些國際文書,國家的權利義務改變,國家行為也因此必須調整,最終影響到人民,例如我們可能被引渡、可能免稅、可能享受自由貿易帶來的好處等等,因此國際條約對我們的影響很大,不容小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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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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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樣
大家看懂了嗎 國際政治操作 有很多模糊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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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viper in w-0-t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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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台灣還是要在國防預算上要拉高百分比
買一些具有嚇阻 土共進犯的武器 MK-48重型魚雷 就應該多買一些 老美沒有義務犧牲他們的美國大兵來防守台灣 台灣自己要自立自強 台灣有足夠規模的國防自衛力量 老共也不敢進犯! 老美願意幫忙遠端開圖給座標 你平常沒買武器是怎樣防衛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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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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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老美也有點出來了, 武器可以盡量買, 但還是有人手不足的問題. 國軍18多萬? 算整數給20萬, 裡面士官軍官就算各一半(不曉得士官是否較多). 那就是10萬比較貼近實質戰鬥力 (當然士官也是比平民強很多, 沒貶低的意思). 說多了, 之前不就有新聞透漏過飛機比能飛的多. 同樣道理全面展開就好, 除了電腦沒有比人多以外. 這也是不斷強調後備有百來或2百萬這個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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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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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9658.A.477.html
引用:
不全部轉貼 有興趣請點連結過去看 買一堆沒有人去操作 等於廢鐵 既然國民從軍意願低 我覺得應該把錢都拿去買無人機比較好 四個月已經夠短了 身體沒問題 不該再讓他們申請替代役 不過閃到大小便失禁的可以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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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22-03-02 07:44 AM 被 healthfirs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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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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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 中國不希望這樣呀 所以中國的代理人就在台灣反武器購買 要大家一起跪 簽和平協議呀 在這個網站也一堆生醋 蟑螂在帶風向呀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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