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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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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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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記者會讓女方社會性死亡,這在日本是很嚴重的,有膽躲就要承擔後果。 原先日本社會還願意給予機會,這次恐怕只能找中國網友取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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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 此文章於 2023-08-01 09:30 AM 被 Quaker20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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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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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離婚前後都沒有開記者會也沒有惡言相向過
所以不懂日本判勝訴了 為何到日本開記者會也會被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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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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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已經弄到魚死網破 不用在留情面給她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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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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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就是不曉得不要軟土深掘到把自己在對方的情分裡都耗光了...
看到這個我就想到親戚的例子, 雖然情況略有不同, 但都是要人直接開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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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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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當初因為男方一些小家子氣的習慣跟動作,搞到女方受不了外遇離婚,
這也是日方說的差格婚,中文說的門不當戶不對, 更有一些面相算命的講到閨房之間的問題,也是很無言... 當初法院應該是判雙方共同監護小孩,所以之前女方帶走一個小孩說要照顧一陣子, 這時候男方無法拒絕,不然就是違法。 然後一年多過去,男方想要把小孩帶回來,奈何女方避不見面搞失聯, 所以應該是男方又向日方法院提告,法院判女方要把小孩交還給男方的判決, 且是"保全命令"。 雙方都是公眾人物,開記者會是為了澄清視聽,避免之後搞到強制執行時, 又被有心媒體顛倒是非、帶到特定風向。 且開記者會端正視聽後,以後就算搞到強制執行,一來男方在法律層面上站得住腳, 二來也算是先禮後兵,且男方在記者會上也說了,希望女方可以遵守法院裁定, 不要搞到強制執行,最後撕破臉不要怪我。 且女方畢竟是日本國寶,在人民心中佔有一定份量跟重視,還是有主場優勢, 男方到日本開國際記者會的另一目的,也是為了讓更多日本民眾了解, 我(男)不是要來亂的,在法理上我是站得住腳的,如果要到最壞狀況時, 降低日本民眾的反彈。 這次男方開記者會,都有日本某藝人跳出來轟男方中間到底做了甚麼努力? 試問一個有意避不見面搞失聯的人,雙方又在不同國家、不同國籍的人, 不是像如果雙方都在台灣,可以靠人脈、跟蹤、蹲點、堵人來逼對方出來面對, 男方就算花大錢,不管親自去或請人這樣搞, 到時又會給女方抓到把柄,說大家看,男方就是這樣咄咄逼人,搞小手段... 看戲的大家懂了吧? 女方想法真的搞不懂,當初判雙方共同監護小孩,要珍惜跟小孩相處的時光, 例如:兩個小孩,就一人一個帶一年,一年後交換,時間長短雙方喬好, 遵守約定就好。 且怪的是,女方只帶走(在意)一個(傳聞是男孩),對另一個女孩似乎完全不在意, 這也是值得玩味的地方。 此文章於 2023-08-01 11:03 AM 被 A10_DD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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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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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孩通常都跟媽媽比較親 尤其是男孩 長大後男孩會護著媽媽 媽媽就會立於不敗之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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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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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女兒是爸爸的前世情人、兒子是媽媽的前世情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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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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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面說的攻防我不太懂, 畢竟這個我層次沒達到, 不過下面(引用)這部分我能理解. 因為看過也經歷(接手照顧)幾個例子, 簡單說說如下, 有些已經證實, 有些還待未來. => 但直白一個重點: 未來投資報酬率 (說得冷血, 但很寫實) 已經證實的: 搶兒子. 還未證實的: 兩個女兒搶大女兒. 證人: 我都是接手小女兒那個. (兩次都是) 我父母輩幫忙照顧的, 其實也是證實了未來投資報酬率的思路. 但不是我親自處理的就不多說了. 現在照顧要付出的金錢精力 VS 未來報酬率. 幾乎沒有例外. 只有一個特殊例子: 有一個女性是有能力全部自己扶養照顧, 但被強制判定要共同扶養... (實在沒必要, 但法律就是法律, 有時候法律真的是死的, 反而造成後來的麻煩, 但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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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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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福原愛的狀況,要說為了未來投資報酬率,也是奇葩的想法, 他自己本身就是日本國寶,搬回日本住就有主場優勢,以她的名聲跟人脈還有金錢, 要把小孩(不管男的女的)培養成一個明星,或另個運動健將不是難事。 就算她覺得男孩功成名就的機率更大,就如剛說的,跟男方穩穩地(默默地)固定時間交回(交換)小孩, 或是約定好我就是喜歡顧男孩的時間長一點,金錢換取時間,也未嘗不可, 就剛說的雙方談定互相妥協,之後遵守約定就好。 搞到現在這狀況,感覺至是把自己逼到死巷做死自己而已, 除非她握有男方甚麼爆炸性的黑幕,不然可以想像之後結果。 引用:
法律通常就是這樣,只要男女雙方沒有重大瑕疵,經濟上也沒問題,就是判共同扶養, 如果只靠經濟水準來判,一定是判給女方,至於撫養後的教育方式,思想觀念與生活習慣的養成、 文化血脈的認同,那是法律無法也管不到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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