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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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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方便代辦者,就是代辦(非本人申請)時,廢除當事者的簽名蓋章欄。 因為既然有那一欄,蓋了章,也無法證明是否是當事人願意申請,那麼那一欄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這只是簡單的邏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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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莊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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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即然要方便 乾脆以後看到媽媽名字的商品 你直接拿回家就好啦... 還要麻煩媽媽出門一趟 真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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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有過那麼一張沙發, 但是那時候我的腿一點也不酸, 所以我走了。 等我腿酸時,再回頭, 那張沙發已經被別人搬走了............ ∼德國詩人 呂克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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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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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是這樣沒錯,小孩下班拿回去就好。 可是,若媽媽急用,不能等小孩店員下班呢? 若小孩店員已婚,沒和媽媽住一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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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北極星
文章: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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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方便跟安全本來就是背道而馳 那乾脆不允許代辦就好了 有法皆有破 任何安全方式 都有人可以說的 但銀行這些規章 主要是拿來規避風險的 當然還有主管機關要求的事項 只為了:只要我有盡到查驗義務 有問題不是我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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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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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觸法問題就不要便宜行事了
尤其取件是有價物品等同財物,便依銀行取款一樣 代領提款.買賣也是要帶相關證件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甚至授權書 另一反面案例,不是很多店家被冒名或惡作劇電話下單不取貨的 如果有驗證身分,店家何此下場 方便行事是惡習,親友交惡要搞你也不是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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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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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莫名其妙的爭執。 莫名其妙親子停車位識別證。 澳洲這邊我是沒認真的查過法律,但是 只要你下車有從後行李箱拿出嬰兒推車,有隨行小朋友,你就可以大方去停 我幫朋友臨時帶小朋友,也停過親子車位,你叫我這種臨時保母去那邊生出親子停車位識別證,難道那時的我不需要嗎?? 至於四五歲坐兒童安全座椅不等於需要親子停車位,除非賣場、公共設施超過10%車位都劃為親子停車位,不然哪幾個在門口的少數位子,還是留給需要用嬰兒推車的人吧! 明明很簡單的事,為什麼要搞得這麼複雜,上下車有出現小朋友,有嬰兒推車不就是最好的證明,當父母很累,尤其照顧需要喝奶階段小朋友,還要額外申請親子停車位識別證,時間多阿?好不容易弄了個證件,看到停車位,卻被活繃亂跳的小孩,已經不需要親子停車位的人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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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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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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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意思是舅舅會宣稱沒取到貨,故意害外甥女被處分甚至革職? 有這個可能。 不過舅舅宣稱沒領到貨,可能自己會被告到更慘,因為攝影機有拍到他拿走貨品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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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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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意思是,保留當事人簽名欄來蓋個隨便任何人都可以去刻的便章,這樣會比較安全? 別開玩笑了吧,我前面說的你都沒認真在聽?沒認真在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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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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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先了解台灣人沒有所謂的"心理認同"的模式. 就譬如公園一定要立"不要用石頭丟鳥"的牌子, 而不是人人會自動自發互相監督. 當然, 如果是一個弱小的白目拿石頭丟鳥, 有很大的機率有一個高壯的出來叮. 但如果是一個8+9拿石頭丟鳥, 就算有牌子, 人們也都視若無睹. 這也是為何很多制度在國外可以, 在台灣失效. 而親子標示放車上這就是一個標準台灣人的解決方法. 執行人員過去看到沒標示就是開單, 不用管車主情況. 而且也是可以等車主不在, 在過去開單 XD 別說沒有喔, 這真的存在, 我看過要開違停的, 結果下車的看起來不是善類. 開單人員"自動繞開~" 之後有沒有回來補開我不曉得 XD 而基本上台灣人的思考就是如此, 執行要排除人的問題, 但很多確認還是需要有人. 造就了很多無腦的SOP, 也就是詐騙的主要源頭. 反而是你乖乖按照程序, 才會被煩到最多; 聰明的人會曉得為什麼. 此文章於 2019-10-03 06:40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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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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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就是在廢除簽名蓋章欄位之後,承辦人員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意願 這社會上刁民很多 我們公司有舉辦客戶的獎學金申請活動 有那種過了好幾年,申請人跑來說要告我們公司 為什麼在未經他同意之下參加活動,原來是他媽媽當初幫他簽名送出申請表 他跟他媽媽交惡之後就來鬧 這種案例社會上一大堆,沒有留下佐證資料就是承辦單位要面對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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