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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又在偷換概念了,把【性】【交】【易】改成【性】【交】了.
愚蠢至此,偏激至此,我也沒什麽好教了.
     
      
舊 2018-05-06, 11:39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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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又在偷換概念了,把【性】【交】【易】改成【性】【交】了.
愚蠢至此,偏激至此,我也沒什麽好教了.


誰跟你偷換?

【性】【交】就只有合意性交,對立面就只有非合意性交。

【性】【交】一定要有錢嗎?不一定啊?一夜情就一定有錢嗎?

難道有合意非性交嗎?跟小三在摩鐵脫光光,沒查到保險套,沒有活塞運動,就不是外遇。
愚蠢至此,偏激至此,我也沒什麽好教了.

所以你心電感應了什麼承諾?
所以你談的是什麼約?
是先一夜情,再告性侵?
 

此文章於 2018-05-06 11:49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18-05-06, 11:42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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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15
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072847260.html

台大「自掐哥」有領錢?遭爆料曾說「被動手可領獎金」

螃蟹男繼續力挺?
舊 2018-05-06, 11:43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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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呵呵,非合意性交理論上即為性侵,但性侵是否成立還需要依靠其他證據,
並非單方證詞即自動成立。
至於合意非性交,你真準備再被打臉?
莫非你看到每個人都會想性交?
性狂癖真的是精神科典型案例。
舊 2018-05-06, 11:49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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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呵呵,非合意性交理論上即為性侵,但性侵是否成立還需要依靠其他證據,
並非單方證詞即自動成立。
至於合意非性交,你真準備再被打臉?
莫非你看到每個人都會想性交?
性狂癖真的是精神科典型案例。


沒有非合意性交,性侵叫做強制性 交。
合意非性交,那你說來聽聽。

我看AV的時候,每一個我都想性交啊…
你是嫌我懶覺太勇嗎?不小心傷了你的三秒鐘嗎?

======================================

所以你心電感應了什麼承諾?有沒有看到外星人?
所以你談的是什麼約?詐騙約?
是先一夜情,再告性侵?先是性交易,再說是兩情相稅?

都是你做夢夢到的嗎?

此文章於 2018-05-06 11:56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18-05-06, 11:52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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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現在在線上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依照目前相關法律,若未查到相關物證則不能做有罪推斷,
這正是現代刑法理論之主流,就連中國名義上也是認可的。
對於通姦罪而言,沒有****之證據便不能推論通姦罪成立。
但是通姦罪或妨礙婚姻罪即使不成立也不代表不能離婚噢。
舊 2018-05-06, 11:57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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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依照目前相關法律,若未查到相關物證則不能做有罪推斷,
這正是現代刑法理論之主流,就連中國名義上也是認可的。
對於通姦罪而言,沒有****之證據便不能推論通姦罪成立。
但是通姦罪或妨礙婚姻罪即使不成立也不代表不能離婚噢。


照目相關法律,若未查到相關物證則不能做有罪推斷。
那為什麼有罪還不告?
而沒有證據為什麼教長不下台?管爺就要?
管爺要那為什麼教長不要?
而有證據,那要不要兩個都有有罪推斷?你好像那裡出了什麼問題啊?
誰說不成立就不能離婚?當然可以呀。

你還沒回答,是先一夜情,再告性侵,還是先性 交易,再說兩情相悅呢…

此文章於 2018-05-07 12:05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18-05-07, 12:04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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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現在在線上  
lowyield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
引用:
作者damia
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E5%A4%A7-%E8%87%AA%E6%8E%90%E5%93%A5-%E6%9C%89%E9%A0%98%E9%8C%A2-%E9%81%AD%E7%88%86%E6%96%99%E6%9B%BE%E8%AA%AA-%E8%A2%AB%E5%8B%95%E6%89%8B%E5%8F%AF%E9%A0%98%E7%8D%8E%E9%87%91-072847260.html

台大「自掐哥」有領錢?遭爆料曾說「被動手可領獎金」

螃蟹男繼續力挺?

會說年中獎金不說和解金來看, 八成平常有薪水可領,不知民進黨駐校代表薪水多少?對學生來說一定很補,難怪這麼奮力演出啊
舊 2018-05-07, 12:12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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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yield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呵呵,法理繞不過又繞回來啦?
我可沒説吳部長不用處理噢.
https://www.pcdvd.com.tw/showpost.p...45&postcount=58

兩個都違法就兩個都法辦, 只不過吳部長沒有國臺辦這個神豬助攻啊.
看來就事論事對于法盲很困難啊.
至於法盲的無聊理論問題我已經指點了,就是【合意】的時間點爭議所以需要物證相佐.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我支持證據到哪辦到哪,包括豬隊友提供的。
舊 2018-05-07, 12:15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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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hoba
實際上,教育部在公立大學校長的身分就只剩"聘任"這件事能做了
有關准駁權的問題要去問前部長杜正勝是怎麼回事
但玩卡校長玩到掛掉一個教育部長,然後搞到行政院也出來贊聲這種事
我還是頭一回看到(昆哥,勇哥大合唱:違法兼職)
行政院很重視台灣的高教,幸甚幸甚,台灣的學子有希望了(你信嗎?我不信 )

這是最近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74號判決

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
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
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
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
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再者,依上開行為時大學法
第9條第2項規定,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
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
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準
此,自94年12月28日修法後,雖將遴選人數由2至3人改為
1人,然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
引用:
作者hoba
您講得好深奧,看不懂
要說第四條嗎?那台大校長批準的公文不作數?
金管會也說事前核可,事後追認沒有問題,實務上很多前例也都這樣做
如果要說沒同意函就不得兼獨董,那也是法制問題(現行法規並無此限)

如果大學自己內部的行政法規同意追認,就像台大在2016年以前的辦法一樣,那當然就可以追認

但是台大自己就在2016年前改過辦法了

不過台大的行政體系顯然是鐵了心要拉其他照程序走的教授下水,硬是忽略2016年就改過的辦法
舊 2018-05-07, 12:20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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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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