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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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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極多數人對這種行為要擔的刑責不明白 也多半想的太重 如果大家都知道這樣幹只是這種小罪 說真的很多能號召到數千甚至只要數百人的議題都有一定的名民意基礎 甚至純粹是在野黨動員 以現在怕爭議的官、警和擁輿論、媒體不把公權力當一回事的民間環境 我覺得以後民眾自行將抗議行動無限上綱到這樣幹的機會多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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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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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不是要炮你啦 我知道你的意思,你指的是講的內容 我指的是他的談話、辯論技巧 不管是用什麼立場說話,這些能力是始終都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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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以為從三島由紀夫以後,日本再也沒有天才,但這個叫YOSHIKI的男人和他的音樂打破了我原本所抱持的觀念。」 By XJAPAN YOSHIKI 時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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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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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真的要人把你最後一點立場都... 請看陸海空軍刑法第69條、已廢止的懲治盜匪條例第2、第3條 請對照除"公署"一詞之外上下前後並論之客體: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軍用財物, 不難得知其立法意中所謂公署乃指行政院下轄的行政公署,特別指國防、警察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交通運輸設施。 請問立法院是行政院所屬的"行政公署"嗎?(聳肩 只針對標題?你標題黨別人在討論什麼都不看就進來湊熱鬧的? 引用:
國會議長做為全國最高民意機關首長,他的職務本身就代表一定民意的基礎, 如果不能說服他,再怎麼號朝群眾也只會變成普通的衝撞事件, 舉例來說,昨天的反反服貿遊行,如果他們真的有其正當性存在, 號召的到不下於學運的支持者,誰擋的了他們?但實際上就是沒有也辦不到不是? 如果往後真的能做到同樣的事情,那代表他們抗爭的議題確實有需要全國人民共同來檢視, 我不覺得這有什麼問題。 此文章於 2014-04-02 05:50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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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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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到的內文跟你引的這篇一樣來源 馬說 「對毀損公物、強佔公署、妨害公務的行為,一定依法處理」 這樣電視名嘴就要凹他法條引用錯誤,我是覺得有點牽強了,反正現在名器可用,一切都在鋒頭上,他說的一切都是神了, 回到法條論點的話,有人也說了說現在立院主人沒意見,也還沒動用警察權,所以有沒有妨礙公務或是毀損罪的可能,這點倒是可討論,像秋意也是衝撞法院,結果就是妨礙公務被關,另外前幾天那個行政院出鋒頭的學生,是否會因為情況不同,會有不同處置就要看後續發展了 此文章於 2014-04-02 05:52 PM 被 acety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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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3
文章: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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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姚神是在痠水母思想還在戒嚴時代,政論節目本來就是在搞笑的,不用看得這麼嚴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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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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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快衝進去抓人啦............... 國會自主是講立法委員 現在是ㄧ般民眾 有行政權的怎麼可能沒權力進去抓人 請有行政權的下決定 頂多通知王金平一下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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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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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到談話性節目對佔立法院為何不驅趕,入侵行政院卻趕人,他們是這樣解說的,第6條之一的地區並沒有包括立法院,何況國會議長也沒有意見 據說當時的立法精神是立法院是民意機構,給老百姓陳情的地方,所以沒有列入第6條之內 集會遊行法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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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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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聲明,刪除的部份都同意。不同意見,是引言的部份, 國會議長的態度,眾人皆知。 關鍵就是要有,立委的護航。(帶進不必帶出) 換言之,政黨再次輪替,而國會議長依行慣例, 又有立委的護航,佔領國會的戲碼,還會上演。 至於正當性的話,只要是抗議政府,永遠都有正當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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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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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行政院動用保安警察執行驅離的法源依據,但行政院並沒有被佔領成功, 現在的問題是行政權力最高的代表認為抗議學生涉犯強佔公署等罪, 那在目前的情況下只能認為是指學生目前所佔領的立法院議事廳,這是府方的見解跟說法。 我個人對府方說詞的意見就如前所述,哪一方聽起來比較合理就各自解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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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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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媒體報導說,有四位民眾向檢方告發學生佔領立法院,檢方已經受理分案偵辦中.. 不知是用何法條來告發?也許不必執著強佔公署這四個字,事實上,行政院和立法院內部的確有公物被毀壞,是否能像學生說應該由立委諸公來賠算是贖罪?有這種法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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