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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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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頭至尾講的都是一律公平,跟WTO跟兩岸之間的ECFA/服貿無關 從外勞/雙重國籍/留學生這些為什麼可以享受台灣完整健保 甚至說白的跟我一樣到中國投資的台商也一樣,如果沒持續投保,很抱歉給付可以調整 對岸來的投資者也好,連帶跟來的專業人士也罷,反正不是台灣人只有居留權,他的健保給付可以調整的 所謂的公平待遇是指貿易規範(關稅/法規),可沒包健保/房地產買賣 台灣對不同國家不管是法人/個人在房地產上有不同規定,也一樣有所謂的"平等互惠原則" http://www.immigrant.com.tw/front/b...rt=a-tw-02-0301 之前還有看到比較完整的資料,你可以去找找 中國政府玩台商種類很多,我....不想講這個,台灣沒必要玩到那種陰損方式 很多執法權都在地方政府,他申請來台的資格/項目都是中央批准 但違法工作/經商超出範圍這地方就可以管了.巫啟賢不就被玩一次 我可沒打算違反整個服貿條文,他有本事來台能賺錢那是他的本事,但超過申請項目沒得談 現有個管理制度(房地產)就很有得玩,那需要再修法,修法只不過將細節補的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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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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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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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府方可能認為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四條 第八條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時候 已經含有以法律概括授權的性質 因此在該架構之下的服貿協議以行政命令處理即可 畢竟同樣身為ECFA四協議的投保協議也已經送備查了 沒有遇到任何問題 但參照釋字329 服貿目前所造成的社會動盪 應該可以認定是"國家重要事項"而需送立法院審議 雖然該釋字因為大法官的"遠見"而留下一個"巧門" 基本精神應該是一致的 所以黑不黑箱 判斷點應該回到爭議爆發之前 馬江有沒有意識到這項協議是國家的"重要事項"? 或者是不是明知為重要事項而刻意淡化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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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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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篇廢話太多,簡單一句話 如果可以只過貨貿, 那就把服貿全刪了吧. ![]() 伏冒能不吃就不要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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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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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你的資訊 讓我更了解 給你一個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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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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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想再跟你們繼續討論下去
在我看很多事情是沒那麼困難 可在你們眼裡透露出的恐懼,我想大概是來自於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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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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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想到了一個疑問是我關心的 如果您有時間在回答我 謝謝 假設目前我國的健保制度是沒有分類都全額給付 再去跟中國簽了服貿 簽好後國會也通過了 健保局再修正按照種類给付 居住=100% 居留=60% 停留=30% 這樣中國可以說我們犯規嗎 因為他們只有停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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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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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平待遇是指貿易規範(關稅/法規),可沒包健保/房地產買賣" ![]() 光是商業據點呈現就至少班含房地產的承租及買賣 實在不想提想你再去看一下服貿原文第四條 公平待遇 "本條第五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直至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藉由修改法規或行政命令補洞本來就可以,但是簽訂協議之後再搞就是違反協議 在你文字裡裡透露出的矛盾,我不知道是來自於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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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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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最後一回相關服貿了,真的有夠煩的 服貿是2013/06/21簽署,這個舊聞 是那天 事後修改法令並不是不可作,而是要合理 這個看不懂沒關係,再加上 這個 真的好好玩 那天不高興有人亂搞,還可以再修法將16條內文限期出售日期再縮短 執法權一直在地方政府,證據充足想砍就砍,但濫好人喔~~~ ![]() 對岸肯定也會這樣玩,突然突破盲腸也噴點東西,只要不違背主題就好 我自啥 ![]() ![]() 引用:
要修這個法不能只針對來台居留工作的中國人,要一體適用所有非台灣人 而且重點我不在給付額我會放給付項目 一個正常老闆是不可能去新聘請一個滿身病的員工,除非他是好人 ![]() 中國人講狗屁人情外,更濫的是貪心,收點錢讓他假專業人士入境一年,假工作真看病是可能的 這種事防不了,只好在給付項目中作手,像癌症一類 ![]() 改成沒有連續納保個幾年,不能得到完整醫療 小病看個醫生可以,意外事故沒問題,一進國門就轉醫院哇哩勒x你的xx 我大概有個構想而已,我也不是什麼醫療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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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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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二十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突破盲腸?是突然瞎眼了吧 ![]() 我之前就說過了,事後修改當然可以,尤其是待遇一致式的修改,但是差別待遇式的修改除非是放寬,事後修改就違反協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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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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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知道你說的有政治意圖的,應該是指林.陳這兩個年輕人, 但我跟你說我不太信因為,以林飛帆來講,台南市執政的是民進黨未來的政治明星, 他在台南鐵路東移還是一樣帶頭衝議會,而且有次開協調會也是當場讓市長難堪, 我只能說這兩個小子有種,讓我也不得不佩服他們的正義感, 我也真的認為政府把服貿攤開來,讓人民都能來檢視,讓學生消除疑慮真的沒那麼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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