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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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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過路口中心迷思,觀念停留在未修法前
![]() 路口未依規定讓車,事故肇因比例高(圖/卡優新聞網) 記者 段楚禎 / 2012/02/13 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輕則車輛受損、重則人員受傷,對車主來說,除了面臨修車問題外,雙方損失賠償的糾紛,也常讓人相當頭痛。台北市交通局就發現,轉彎車已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是被撞的一方,為什麼還得賠償對方?是多數肇事車主的迷思。 某張姓計程車司機沿民族西路西向東行駛至承德路口準備左轉,見同路對向蔡君機車直行駛來,自認已左轉過路口中央,因此不讓機車先行,持續左轉,進而與直行的蔡君擦撞。經交通事故鑑定,張姓計程車司機必須負主要肇事責任。 台北市交通局表示,近來民眾對於在路口等待左轉時被直行車輛撞及,經肇事責任鑑定後,仍要負主要肇因而大感不解,往往提出「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等等疑問。 究竟是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也就是說直行車有優先權。 不過,在95年以前的條文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因此很多民眾還停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 交通局指出,以張姓計程車司機的案例來說,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像是承德、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 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比例最高。因此交通局也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 分享此篇新聞,導正一些駕駛過時的錯誤觀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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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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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呼籲所有汽車駕駛朋友,花個幾分鐘看一下這段影片唷!
[YOUTUBE]YLAIgizO2oE[/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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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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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也就是說直行車有優先權。
不知道有修過法,一直都以為是這樣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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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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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習慣是出巷口時
會左右來回看3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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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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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死就沒戲唱了
沒本錢被撞的機車騎士們 出門在外罩子還是放亮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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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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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就改成絕對路權的觀念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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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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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其實有但書
例如超速等會喪失優先權 此外其實這條修法過後 反而事故更多 因為很多直行車就加速通過或是明明很遠就看到 硬是不管不顧的通過 例如之前有位版友分享的影片就是如此硬擠通過 所以我認為這是條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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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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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本來就該慢而且要很注意直行車
很多人會想我轉彎比較快 其實直行的一下子就到了(直線比彎線距離短) 以前在中港路曾遇過汽車直接跨三四個車道直接往巷口鑽的 那次差點升天 該車駕駛下來還直接看他的板金和烤漆 哀... 有時候不免覺得法律很不完善 這種撞人的應該要逞罰性賠償才對 讓他整個財產歸零重新洗牌 此文章於 2012-02-13 04:01 PM 被 not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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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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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以後出門最好就開坦克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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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地虎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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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你的觀念有問題吧! 你能保證對方煞車不會故障,你能保證對方有注意到你,既然都無法保證。 那不如在切入對方車道前,確定該車車道的任何車再不踩煞車的狀況下,你都能完成動作,再切入對方的車道。 生命為什麼要握在別人的禮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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