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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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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法規問題
最近居然被照了一張機車超速,確實是超速了但對取締的程序有疑義,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幫忙解釋一下法律的意思
疑義重點在於 第七條 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是否就表示機車只能用固定式照相??使用移動式的違反程序是否可照成罰單無效?? 在此先謝謝各位大大 ************************ 第七條之二 [函釋]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 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 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 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 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 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 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 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 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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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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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單位..我照相時沒在動阿..
也是固定的一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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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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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一句話去申訴.....
鄉民畢竟不是執法仲裁單位...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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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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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一開始也是這樣想,開單單位回函內提到,他們是用移動式照相,連型號都打出來說麼是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但對我提出的法律疑問支字未提,相當無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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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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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自己理虧就乖乖繳錢吧,
如果認為自己沒錯就去申訴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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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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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的話小弟覺得有爭議的一點.
所謂的違反程序..您要怎證明取締單位違反程序.以致這張罰單無效.或在裁決?? 但您超速在先是'事實'...一般申訴案而言.您以理虧在先. 至於要用違反程序去翻盤... 小弟是覺得不太樂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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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北極星
文章: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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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條特別註明汽車?
是機車另有它法? 樓主是機車被罰 為什麼找汽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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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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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樓主參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名詞釋義)第一項第八款的內容即可明瞭:
依此,本條例所稱之汽車,除另有特別規定之外當然也適用機車的.... 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 此文章於 2011-04-20 07:17 PM 被 afena9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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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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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超速
經過科學儀器判定確實超速就乖乖繳錢吧 上次新聞說現在交通法庭好像還得交仲裁費500兩 所以沒十足把握會贏還是把錢繳一繳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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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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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但台灣的汽機車違規都是使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請參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K004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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