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我是外星人
*停權中*
 
我是外星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7
Talking 好智障!移民署居然直接發文給嫌疑犯說你們被條子釘上

移民署署長不知道是不是河馬辛普申,改名叫烏龍移民署好了,之前黑人白人都傻傻搞不清楚了,現在還扯條子大腿

移民署烏龍公文 險害警抓不到桶屍主嫌
2013年05月01日11:11
桃園縣鐵桶水泥封屍案,傳出檢警偵辦期間,移民署直接發函給嫌犯告知其被境管,讓嫌犯知道已經被「條子鎖定了」,差點讓警方無法逮到。

《壹週刊》報導,警方逮捕陳祐豎、溫錦程、陳世偉、張強龍4嫌之前,監聽到主嫌通知涉案的小弟「條子已經鎖定我們了」,當檢警到陳祐豎住處才發現,陳在25日收到移民署來函,主旨寫著「台端因擄人勒贖案件,依法禁止出國,請查照」讓搜索人員啞口無言。
     
      
舊 2013-05-01, 02:27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我是外星人離線中  
尤典浩澀
*停權中*
 
尤典浩澀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

不知道這種蠢事發生過幾次了?
 
舊 2013-05-01, 02:39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尤典浩澀離線中  
binliny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PingTung
文章: 114
合乎官員智商表現作為,不意外。
舊 2013-05-01, 02:54 P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inlinyang離線中  
somewaylin
Junior Member
 
someway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802
引用:
作者binlinyang
合乎官員智商表現作為,不意外。


官員說,「台電應該不是故意裝錯,而是沒有常識。我們罵他們,他們回說:『對不起,我們智能不足!』」
舊 2013-05-01, 03:05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omewaylin離線中  
titanic
Elite Member
 
titani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5,636
沒救了......
舊 2013-05-01, 03:14 P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itanic離線中  
鐵甲無敵金鐘罩
Junior Member
 
鐵甲無敵金鐘罩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蟹堡王餐廳
文章: 778
依法執政
謝謝指教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5-01, 03:15 P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鐵甲無敵金鐘罩離線中  
boyman
Major Member
 
boyma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在門牌上
文章: 119
下面有人回應了
引用:
出國及移民法法條,第六條規定,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要嘛移民署不會變通,要嘛2單位溝通有問題...
都是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

2005.06.30 七星山主峰拍的
舊 2013-05-01, 03:17 P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oyman離線中  
64855
Power Member
 
6485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瘋人島
文章: 577
補習班沒教這個
舊 2013-05-01, 03:18 P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64855離線中  
嚐起來像雞
Major Member
 
嚐起來像雞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76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 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
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入
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
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
及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
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
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
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
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
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
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__________________

It's when you start to become really afraid of death,
that you learn to appreciate life. [Leon]
舊 2013-05-01, 03:33 P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嚐起來像雞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28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