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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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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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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反對死刑?
今天看了新聞,對於廢除死刑的報導實在是忿忿難平
google一下就找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有興趣的可以看看這篇文章全文 引用一下第一段來作個人想法的闡述! 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死刑,就是讓國家殺人。國家的職責是維護人權,而不是剝奪生命。政府該做的是努力保護每一位國民不受犯罪的侵害;當犯罪仍然發生時,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將他處決了事。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根本,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人權,是自相矛盾。 何謂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 人的生命可以補償嗎?都已經死了要補償甚麼?用說的比較快吧,我相信很多被害的家屬寧可槍斃加害者也不要甚麼狗屁補償和照顧吧! 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這一句話就更好笑了,兇手不用承擔一切責任?難道是被害人也有責任?還是他家隔壁的老王也要負責?...這是甚麼狗屁倒理? 死刑,並不能讓人民更安全。贊成死刑,就等於贊成有些人「該死」,或我們可以為了某些「利益」 而犧牲某個人──許多殺人凶手不也正是抱著這種想法,才能狠心痛下殺手嗎?如果我們肯定這種想法,等於否定人不應殺人,將使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成為潛在的凶手! 這一段就扯了,完全不知道撰文者想表達的意思?他是想說如果讚成死刑的話,那麼我們也都是兇手嗎?謬論至極!! 死刑,也無法嚇阻凶手,否則,殺人案件不是早就應該絕跡了嗎? 沒錯,死刑沒有辦法完全阻嚇,是因為犯罪者有僥倖的心態,認為自己不會被抓到,但如果沒有死刑,殺人案件肯定比現今更多,反正殺人不會死... 但我們也知道廢除死刑不可能一蹴即成,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並非自明之理,而是一種基本價值觀的形成與維護的過程,因此,2003年9月台灣民間團體組成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目前主要參與的有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輔大和平研究中心、東吳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等。 不予置評的一堆人!!今天如果這些人裡面有人是被害者的親屬,那麼站出來說要廢除死刑,那我給他拍拍手,如果沒有,那就請他們閉上嘴吧!! 文明與野蠻的分別,就是對生命的尊重。殺人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用麻繩、電流、子彈或毒藥,都無法掩蓋死刑的野蠻本質。大多數重視人權的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那台灣呢? 文明與野蠻的分別,就是對生命的尊重<---又是似是而非的謬論,何謂文明?何為野蠻?當一個國家因為廢除死刑而犯罪率節節高升,監獄人滿為患,這樣代表文明嗎?對生命的尊重是給懂得尊重別人生命的人,既然那些廢渣不懂得尊重別人的生存權,那又何來要求別人尊重其生命的理由?贊成死刑不代表不尊重生命,而是要教一些想犯罪的人,尊重人家的生命 結論:人權是給人的,當加害人犯罪的時候它已經捨棄它生為人的資格,何來人權之有? 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權,何以要求他人尊重其生命權,矛盾荒謬至極!! 既然提倡廢除死刑是建立在那冠冕堂皇的人權謬論上,何不好人做到底,直接提倡廢除監獄!?自由不也是人權的一環!? 該聯盟為何不看看徐志皓、陳金火等廢渣所犯的案件!?被它們所殺害的人在斷氣前只希望能活下去,他們聽到了嗎?看到了嗎? 本來這篇想留在該網站,但是卻找不到留言版!! 各位,在這邊嘴砲王部長和馬總統是聽不到的,該聯盟依然自命清高大張旗鼓的提倡它們那矛盾至極的謬論...誠心的建議有人可以群起號召,讓那些"自我感覺良好"的大官們聽到民間的聲音!! 誠心希望冰冰姐真的組黨,我一定入黨(我是認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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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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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參與反死刑聯盟的團體來看~成員幾乎都是屬於高知識分子
但怎麼提出來的論有這麼多漏洞呢? 還是說...這是所謂的自我良好嗎? 例如:文中提到”政府該做的是努力保護每一位國民不受犯罪的侵害;當犯罪仍然發生時,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 犯罪發生後,誰補償?誰照顧? (1) 如果是政府,不就表示全民買單?一個情無可原的殺人犯,要全民替他買單? (2) 被害人家屬?所以被害人被殺活該囉? (3) 第三方基金會?誰成立?反死刑聯盟嗎? 今天你們尊重那種罪犯的生命,所謂”野蠻”的生命,請問誰尊重那些被害人的生命?所謂”文明”的生命。 ![]() 此文章於 2010-02-02 04:26 AM 被 p0337646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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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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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尊重生命, 那就去外島設個終身堅禁的監獄吧!
死刑犯都關那邊, 假釋跟特赦都與他無緣, 不執行死刑, 至少也要做到這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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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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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假設並不是無辜的先... 畢竟我相信你也不願意殺無辜的人,對吧。
1. 責任的確不是只有罪犯的。 教育、新聞媒體等等,都是有可能塑造出殺人犯。 每一個 Case 都不同,都該一一去檢視。 我們是要防範未來可能因為教育、媒體或其他問題塑造出殺人犯,盡量讓大家的社會價值觀相近,而不是單純死刑後結案。 他們的論點:"贊成死刑,就等於贊成有些人「該死」,或我們可以為了某些「利益」 而犧牲某個人──許多殺人凶手不也正是抱著這種想法。" 其實並沒有錯誤。是你自己想法轉不過來。 這樣講吧,我們會看到殺死人的人,我們都會很不可接受,有些嚴重的甚至我也會覺得只有死刑可以伸張正義了。問題是,那些殺人的人,也絕大多數是認為別人做出他們不可接受的事情,才認為那些人該被殺。 兩者妳說沒有關連?荒謬?我只能講說,每個人的社會價值觀念不同。有些東西是妳覺得可以接受 AND YET 別人不能接受。今天都是因為別人嚴重侵犯到自己的社會價值觀念而覺得對方該死,哪有什麼不同? 另外,到底何種殺人犯該被判死刑?今天假設 A 殺了妳親人,妳當場看到火起來把 A 殺了。妳該被怎麼判?依照妳的理論也是死刑?A 又不是殺你,妳怎麼能把 A 殺了?誰該來決定妳是不是因為殺 A 而該被判死刑?比妳社會價值觀更嚴謹到堅持認為只要任何殺人都該處以死刑的人???? 2. 妳說:"沒錯,死刑沒有辦法完全阻嚇,是因為犯罪者有僥倖的心態,認為自己不會被抓到,但如果沒有死刑,殺人案件肯定比現今更多,反正殺人不會死..." 這是完全錯誤的理論。事實上,是否有死刑,跟殺人案件數量一點關係都沒有。很多研究報告也已經顯示相同的結論。 3. 另外,妳又有一個自己以為是對別人是荒謬的論點。 妳說:"人權是給人的,當加害人犯罪的時候它已經捨棄它生為人的資格,何來人權之有?" 基本上不是正確的。 人權是所有人都有的,不管是被犯罪者還是被害人還是無關的人。犯罪者不會因為殺了人就沒有人權,否則並不符合人權說。如果說犯罪者被殺是允許的,這個世界有太多的地方曾經出現過如果是 XXX 人種/關係的就格殺這種法律。(例如以前中國的滅族)那這些犯罪者(只因為他們是 XXX 人)被殺,妳是否也該認為是允許的?這些人依照該國家法律是死刑呀! 4. 妳提倡廢除監獄又顯示了一次妳對人權說的不了解。 人權還有一樣非常重要的東西:UDHR 中 Artical 3 寫的: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這就是為什麼人權組織只會質疑監獄是否虐待犯人,而不會提倡廢除監獄的理由。 最後我只能講... 我個人是不完全反對死刑的,不過... ... 妳的論點一看就知道沒看過什麼書 ![]() 人權本身有太多可以去質疑的地方,不過... 請多看一些書吧... 拜託... ![]() ![]() ![]() 此文章於 2010-02-02 06:42 AM 被 A級黑豬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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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你家隔壁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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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死刑的人,尊重過生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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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屍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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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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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愛人權,我愛法律。 現行中華民國法律本有死刑,依法辦理才合法,籍故不執行死刑者,恐有違法之虞,也就是可考慮怠忽職務、妨害公務、違抗國家之類。若是法律明訂無死刑,當然不再執行死刑。 死刑的確在某些案例可以阻嚇甚至消滅犯罪,例如原常業殺人者,若在第一次行兇便已伏法,當然沒有第二次殺人機會。最初,法律對偶爾殺人,與連續殺人者,兩者判刑不同。這麼說吧,有的人打零工式偶爾來一次,有的人為習慣性(或以為職業)連續執行多次,對累犯加重其刑是否合理,另當別論,但英明的修法者取消連續犯的規定,連殺人機率為獨立事件不為互相關連都講得出來。但是法既修正,本當遵循,除非修法,否則著無庸議。死刑存廢,亦同於此。 因為這是程序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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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剛從jo_eblack搬出來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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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法接受以上論點~~ 殺人者死~~~這是古代的法律吧.. 現在有太多人殺人關不了幾年~你說的那些理由~法官早就都幫你想好好的~所以死刑判決早已是少之又少~ 畢竟現在是"法治"而非"人治"~ 努力讓法條法規完整~比廢死刑重要~ 再來就是你所謂別人做出她們無法接受的事?? 那些"絕大多數" 是 別人不讓她強姦?殺 別人不讓他搶劫?殺 別人檔到她的路?殺 就算以上三個案例~在台灣也不見得會判死刑 可能法官也是覺得被害人引誘嫌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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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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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到老死,一天三餐要花費多少錢阿?一顆子彈才多少?
死刑犯除了可以把有用的器官化大愛遺愛人間,除此之外,作為醫學上藥物的人體臨床試驗的白老鼠也很適合,如果國光疫苗有先在他們身上試過,現在也不會惹出這麼大的風波了。 那個兩次槍殺女友的也要講人權嗎? ![]() 此文章於 2010-02-02 09:17 AM 被 YAKU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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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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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照他們這樣說,那借錢也不用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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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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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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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動手殺害另一個人時,無論被被害者是否罪大惡極,也無論被害者有沒有被殺死,
兇手在動手做這件事的當下就已經失去了當人的權利" ![]() 這句話大概是10年前某次跟幾個朋友吃飯時候,某個前輩看到新聞有感而發脫口而出, 我還蠻認同這段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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