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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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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身分證=走路許可證??警察是如此解...
禮拜五打暗黑打寶到午夜一點,覺得肚子很餓
所以到樓下萊爾富去買一點消夜吃 (我住的商住混合大樓) 沒想到才剛走出超商....背後傳來聲音 有兩位警員要我拿出身分證來檢查 (.....大概是要看我有沒有前科....) 唉..已經RUN2次ACT3 MP3沒一個像樣的寶...沒想到到樓下馬上發兩道[光] ![]() 我當下不理會他們逕自走進大樓大廳...(只花不到十步就可以走進大樓) 兩位警員很認真的追進來...被我們大樓的警衛攔下 大樓警衛:[這位先生是我們大樓的住戶...] 眼見兩位認真的警員還杵在大樓入口不走... 我走回去跟他們說(大概他們要交差有業績壓力) :[不如你們兩位先讓我看看你們是否為真的警察,我再把身分證給你們看吧!] 沒想到其中一位警員不高興的說: [根據法律,身著景帽警服執行勤務,民眾有義務配合!!] 我馬上說:[你們身上這兩件衣服不是可以買的到嗎?要查我身分證請出現兩位的證件..] 當然我有在大樓裡面才敢這樣講...因為我會知道他們要講接下來的話.. [..如果不配合的民眾,警察有權利將其帶到警局以資配合] 我:[你們執勤理當身配證件...那我既非現行犯也無任何可被察覺犯罪企圖,你們可以將我臨檢,豈不是今後走在戶外都要把國民身分證都帶在身上,不然都是不能配合你們的吧!] 警員:[這是規定...] 媽啊~~我不知道連走路都要許可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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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噗噗噗噗
文章: 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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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非,
連證件都沒有, 所以最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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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都是我的心肝寶貝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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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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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伯伯只是想找個台階下...死要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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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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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玩過頭,警察要是不怕自己勤務多要加班 是真的有權利在你沒辦法證明身份時、帶你回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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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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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你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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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8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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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警察局作客阿
說不定可以 凹一頓宵夜吃 慢慢跟他們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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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网站最可耻 法 轮 大 法好 支持台 独藏 独疆 独港 独 平反六 四天 安门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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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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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沒證件?
打110報案有人假冒警察 那兩個人就會自己龜走了 引用:
警察執勤要帶證件也是規定 ![]() 此文章於 2012-12-03 05:08 PM 被 Doubla 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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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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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喔,還有一個比例原則 警察必須舉出具體的可疑事證才能臨檢路上的行人 並不是他有權力就能在路邊隨便抓人擾民 四、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 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 ,或聚集人群突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 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發生危害時。 此文章於 2012-12-03 05:11 PM 被 gdr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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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板橋市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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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妳不會以為自己很厲害吧
就像樓上說的人家只是不想為難你而已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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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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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主是對的,非臨檢勤務需求及非現行犯,司法人員沒有理由要求樓主提出身份證明文件供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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