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8
|
考績法改革三贏三不
http://cspea.tw/
目前考績制度無法達成其政策目標,並造成整個公務體系改革的動能不足。 為了回應人民的期待,為了增進政府的效能, 同時為了鼓勵公務人員與時俱進、不斷成長,考績法的修正勢在必行。 1.對公務人員:協助公務人員改善工作績效,在自我檢討和診斷的過程中,有利於職場的生涯規劃,不但能自我實現進入公職的理想,並且在不斷成長中,享有工作上的成就感。 2.對政府:經由公務人員個人績效的提升,強化政府的行政效率,經由績效評估的落實,建立公務體系的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管理機制。經由有效管理、課責機制和透明化,將大幅提升政府效能,有助於國家競爭力的提昇。 3.對人民:民主、開放和多元的時代,人民對政府的效能和公務人員的服務品質期望甚高,只有一個工作認真、熱心服務的政府團隊和績效與效能良好的政府才能滿足人民的期望。考績制度的改革可強化人民對政府的認同感。 考績法修正是溫和的改革,但卻是關鍵性的一大步。它是公務人員平均將近30年公職生涯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不能落實「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的考績制度,將無法建立公務體系公平競爭的機制。在此,我願強調考績法的修正是正面的思考和努力,不是如若干反對者所強調的「負面」想法,除了「三贏」,它也有「三不」。 1.它不是為了比例而打丙:考績法草案設計10款「應」列為丙等的條件及1款「得」列為丙等的條件,因此已有條件規範。前10款主要是工作態度或服務行為不佳等,第11款則依「工作績效」為依據,強調績效比較的結果,績效最末人員列為丙等,除了提醒要向上提升外,還希望了解原因,協助改善其績效。再者,丙等還有彈性設計(1%∼3%),更有團體績效結果來調節(±3%),絕不會為了比例而打丙,也不會是齊頭式平等。 2.它不可能是主管打擊異己的工具:本次改革實際上強化了保障機制,包括: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占1/2以上,丙等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主管若考核不公便要受罰等。反之,現行考績法不但對主管沒有課責,也沒有比率規定,若要整肅異己,現在的考績法還更方便,這種想法完全誤解修法的意旨。 3.它更不是只針對基層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但過去從未落實。本次改革限制了各官等及主管人員甲等比率,落實以各官等為比較範圍,對於基層公務人員將更有利。至於擔心丙等都是基層公務人員一節,其實丙等列有11款要件,係以工作態度與績效為主要考量,與職位高低無涉,絕非針對基層員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