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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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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差,有得住就好?少女翹家找住處遭狼吻
沒差,有得住就好?少女翹家找住處遭狼吻
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一名少女因為翹家無處可住,在網路上PO上有誰可提供住處,一名男子看到之後回應可提供還有專車接送。男子還對少女暗示,有可能會被他硬上「妳不怕被我吃掉嗎?」少女表示「沒差,有得住就好」,仍然前往該男子家中居住,姐果真被性侵。法院考量對方已和少女和解並獲家屬原諒,判1年10月、緩刑5年。 該名遭到性侵的15歲翹家少女,家住苗栗縣,去年寒假結束後她藉故翹家,前往國中女同學的台中市住處居住。事後同學的母親返對少女續住,她為了找可留宿之處,借用同學的電腦上網路聊天室,上網留言尋找棲身之所。家住彰化李姓男子,因認識少女的同學,看到少女的訊息,立即回應可提供住處還有專車接送。 除此之外,李男向女同學表示「她不怕被我吃掉嗎?」女同學告知少女,暗示李男想要發生性關係,想不到少女得知後竟說「沒差,到時再說,只要有得住就好。」李男將少女帶回彰化住處後,隨即強脫少女衣物並摀住她的嘴,不顧少女抗拒且大喊「不要」,依舊逞獸欲性侵得逞。 李男事後向少女道歉,當天並送她回女同學住處,但少女的老師得知後隨即報警。李男向法官供稱,他在網路聊天室看到少女的留言訊息及交談過程中,認為對方不排斥和他發生性關係,但犯後也知錯向對方道歉。檢方依妨害性自主起訴李男,考量他事後已向少女和家屬道歉,並賠償30萬和解,家屬也願意給機會自新,因此判處他1年10月徒刑、緩刑5年。 ===================================================== 另外,請問一下30萬可以解救幾個失學少女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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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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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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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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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1年10月確實是七年以下沒錯啊
只是吃一次就有個前科外加賠三十萬 怎麼看都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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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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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划算....重點是真相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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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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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刑法第227條重罪,判緩刑而沒抓進去照顧,真是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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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平行世界
文章: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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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划算~30萬可以喝很多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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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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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是台灣司法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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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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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年頭∼
連想援助需要幫忙的少女,都得不到基本的尊重....... 大概是男的不夠帥吧...所以才會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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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春日山城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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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沒看出kazama要說的重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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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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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個蹲過50天的過來人來說,這就是目前司法的現實.
有錢就不用進去,沒錢就蹲到完吧,是有那30萬才能緩刑 的,再加上是初犯不是累犯,我也是初犯啊只不過扁個咒 我全家死光光的畜牲兩拳,對方不過牙齦出血而已,也沒 眼瞎耳聾手斷腳殘的,沒五萬塊就是進去蹲,這就是台灣 的司法正義,如果有下一次....對方不給牠死還是終身殘 廢的,別指望我再進去蹲.我再進去一定要死人才甘心,寧 做加害者不做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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