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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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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f_ART_ID=404285
大法官:教師行為不檢 終身不聘違憲 2012/07/28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陳智華/台北報導】 大法官昨天作出七○二號解釋,認為教師法「劣師條款」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違憲,但「終身不能再任教職」過度限制工作權而違憲,教育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至於教師法的「狼師條款」規定老師犯性侵案被判刑確定,終身不得聘任的限制,不受七○二號解釋影響。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昨天指出,教育部一年內將檢討教師法中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各種情況,如果客觀上判定這些行為可改正,未來可再適任教師,會研議合理再聘任的時間及條件。 教育部統計,教師法一九九五年公布以來,共有兩百零七件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或不續聘的案件,原因包括性騷擾、論文抄襲、主導考試作弊或嚴重體罰等;其中性騷擾案件超過一半,老師都是永不錄用。 本件解釋的聲請人是北部一所高中的吳姓老師,他曾在體育場公開向女友浪漫求婚;但婚後兩個月就和指導營隊的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女生懷孕、墮胎。學校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續聘,依教師法規定,沒有學校可以再聘他。 吳姓老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他主張「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規定不夠具體,例如婚外情等情節輕微,甚而不會再犯的情形,犯錯的老師仍被剝奪終身任教權,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傾聽聲請人的部分心聲,認為限制有損師道的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扼殺他改正的機會,影響他的人格發展;如果犯錯的老師能夠自省自新,重返教職,對學生及社會來說,也體現了教育真諦。 ******************************************************** 鬼島又一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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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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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因職務而違法~像是猥褻~應終身監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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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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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歸邪 繼續****女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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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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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nice的大法官, 請教一下, 某些保全, 會計人員不用有案底的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 不錄用竊盜罪的人當保全, 違憲!! 不錄用虧空公款的人當會計, 違憲!! 好棒, 鬼島的人權又向前邁進一大步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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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路邊
文章: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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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終身禁止任教並沒有違憲喔
違憲的是行為不檢 終身禁教的這個條款 狼師條款≠行為不檢調款 另外這個解釋案也只是不准法律規定行為不檢終身禁教 學校還是可以不聘請他阿 當然有背景的還是有辦法找到學校任教就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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