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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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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號解釋: 不檢師終身禁教 大法官:違憲
不檢師終身禁教 大法官:違憲
http://www.cdnews.com.tw 2012-07-27 21:03:16 閻光濤/整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7日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 中央社台北27日報導指出,大法官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限制工作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吳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師,因擔任學校營隊活動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而遭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不予續聘。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而決定提出釋憲。 釋憲理由書認為,教師法規定限制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完全扼殺當事人改正的機會,若當事人因自省自新後能再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才是體現教育真諦的典範。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應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 另外,釋憲文指出,教師法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這次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長賴浩敏擔任主席,大法官羅昌發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永欽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李震山、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 恐龍大法官又一解釋 這次是大家子女受害 我看下一解釋是開放性侵犯當計程車司機, 不能終身禁止 理由相同: 限制工作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此文章於 2012-07-27 09:32 PM 被 CF7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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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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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ㄧ堆恐龍法官在審案算不算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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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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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是玩文字遊戲罷了 別這麼氣憤
簡單來說就是 "法條上不能直接說違反師道 所以你終身不能擔任這一職業 但是資方可以依照你的行為決定不續䀻、解僱或僱用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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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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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劃一下重點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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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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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教師法規定限制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這樣違憲,
下一步該不會狼師通報制度也違憲? 老師雖然必須有較高的道德規範,但是醫師出事可以撤照, 教師卻不能撤銷教師資格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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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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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並沒錯
只是大家看的,是那個當事人的個案情況 --------------------------------------------- 大家要知道一件事,釋憲並不是被告的司法救濟程序 而是解釋憲法或檢視法律、法規命令有無違憲之處 大法官針對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終身禁教,這條文 因為「行為不檢」這法律用語太模糊、廣泛(不確定法律概念) 如果僅因行為人喝醉酒,跑到人行道睡覺,這也可以解釋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然後終身禁教,這是不是就略嫌矯枉過正了? 所以,解釋文才又說,應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這是要立法者訂出,違反行為到何程度為懲處,何程度要終身禁教,而不是一句「行為不檢」就統統禁教 這也才符合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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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9 您的住址: 台灣的某個角落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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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內容真的是玩文字遊戲
違憲的部份是教師法的終身禁教這一部份 但學校可以不繼續聘用該教師 該教師雖然可以去其他學校應徵 但其他學校也可以不聘用.. 這部份是不違憲的... 所以到頭來..學校還是有權力決定要不要聘用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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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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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大法官怕自己有一天也被禁止擔任大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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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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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背景有門路的狼師就可以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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