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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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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請問關於私校離職違約的事?
小弟之前任教於某所私立高中
日前因故離職 但有些合約上的問題與學校發生爭執 碰到一些覺得很不合理的事想請教各位先進 1.學校給的聘書為一年約 ,小弟離職時已滿一年 但當初簽約時學校又另給了一張服務承諾書 承諾書上為三年約 而違約要賠三個月薪水 學校目前想以服務承諾書上的三年約為準 要告我違約 但如以聘書上的條文 小弟並無違約之虞 學校的作法感覺就是想佔老師便宜 聘書只給一年約 但承諾書上卻是三年約? 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想請問服務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若學校提告 成立的機率為何? 若提告不成立 是否可反告學校誣告 小弟怕學校有錢有勢 明知告我成立機會不大 卻想整整小弟 讓我跑跑法院也甘願 故意告我 2.服務承諾書上載明離職的那個月的薪水 延後一個月發放 小弟聘書上是6/30合約到期 但6月薪水卻要8月才給我 小弟於七月已離職 目前6月薪水被扣住 學校說要繳完三個月薪水的違約金 才要發放6月薪水給我 但小弟整個六月都有上班 請問學校惡意扣住薪水不給 是否有侵占之嫌? 就勞基法而言 扣押勞方薪水是否有違法之嫌? 3.就離職賠償一事 與校方鬧得不太愉快 校方不但揚言控告我 甚而恐嚇要到小弟之後報考的學校說我壞話 關於校方欲誹謗我之行 可否有反制措施? 小弟深感私立學校真是吃人不吐骨頭 和黑社會沒兩樣 違約金小弟並不想付 並且想把六月薪水拿回 可否請各位先進給小弟一點指引 感激不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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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風月大陸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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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勞基法來說 一碼歸一碼 您的薪水他不能扣 要您賠三個月薪水也要官司打贏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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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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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完整的所有契約條款
說啥都枉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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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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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不平等的合約是違法的,問題是,還是得由法官來判定;所以通常不會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因為法院會要求兩造雙方先協調(各地區公所或法院的協調庭皆可),協調兩次未果,才會上法庭。
至於您提到薪水遲發的部分,就現實面,能拿回來就好,不然你要請律師告對方,絕對是不划算的。(抱歉,這部分我看錯了,原來您六月薪水是被扣住不發了,那就要想辦法去申訴了,kp44網友有給您建議了) 最後,我想要提醒的是,只要是有要求要服務多久、不得離職的合約,「千萬不要簽」,不管這家公司有多大,不管面試的時候講的多好聽,那都是屁話;這種地方十之八九就是爛到找不到人了才會搞這種合約。(可惜初入社會的新鮮人常不聽這個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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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 此文章於 2012-07-04 09:15 PM 被 apharome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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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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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沒有給付部份先向勞工局申訴
先調解欠薪部份也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嚇他 還有你也可以向教育局申訴欠薪 三個月違約金賠償請校方舉證損失 欠薪有利息的請求權你可試著請求法定利率(5%) 不然找蘋果爆料也不錯 建議教育局跟勞工局同時申訴應該比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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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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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服務承諾書是你給校方的,違約你站不住腳
一年聘書是校方給你的,聘書跟承諾書沒什麼關係 我可以跟你說抓一個小漏洞 假如三年服務承諾書沒有寫[連續服務三年] 你大可以-[以後再回來教,現在沒辦法]為由 這樣上法院或其他地方都有點勝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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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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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未必站不住腳,要看合約的內容,如果合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民法第247條之1),這契約是無效的。 這有個案例說明,可以參考: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5,&job_id=111951&article_category_id=862&article_id=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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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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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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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問你是私校的編制內教師嗎
編制外教職員才適用勞基法 勞基法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此文章於 2012-07-04 09:58 PM 被 kp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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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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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都有設立教師會,你可以過去請教看看。
教師會的成員都是老師,基本上都會站在老師的立場幫忙協調 他們會針對現行法規,幫你了解是否哪方違反了規定,或是根本校方無理要求 我不知你的學校在哪? 但起碼這也是一個可以尋求解答的管道。 此文章於 2012-07-04 10:17 PM 被 cjoy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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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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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我所任職的某私立大學院校就是和教師簽了類似的約,若是提早離職就要賠錢,大多數找到其他好缺的老師為了省得糾纏就乖乖付錢了事,不過也有幾個個性比較硬的老師就和學校打官司打到底----學校沒有一件贏過的,有興趣請自行搜尋判例...
如果不知道怎麼辦,可以請教各地的"教育產業工會"人員,通常都會有法律顧問或律師可以協助,而且他們都頗擅長在這個領域的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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