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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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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騙到馬來西亞! 2台男當庭狡辯處鞭刑

〈獨家〉騙到馬來西亞! 2台男當庭狡辯處鞭刑

真的是誠實為上策,馬來西亞破獲詐騙集團,逮捕251人,其中有151名台灣籍嫌犯在當地接受審判,大部分的人都當庭認罪,唯獨2名黃姓和吳姓嫌犯在庭上狡辯、打死不認;法官怒判每人一鞭,2名嫌犯在馬來西亞的監獄休息1個月,才能坐飛機回台灣,而且走路外八,連刑警看了都覺得「似乎真的很痛」。

一票詐欺犯被遣返回國,其中這名穿著黃色衣服的男子姿勢怪異,站起來還腳開開、翹屁股,他在馬來西亞被鞭刑了,一鞭打下去不得了,立刻皮開肉綻。

除了黃衣服的嫌犯,還有一名警察原本以為是坐在輪椅上的這位,想說「唉唷、這麼嚴重」,但他只是痛風,不良於行,真正被鞭的是這2位被銬在一起的,走路外八還很緩慢,後面的隊伍為了配合他們都放慢速度,會被鞭打,是因為他們在法庭還狡辯。

刑事局偵二隊長林淵成:「他們在法庭上辯解打死不認,所以法官認為他們犯後態度太過狡猾。」

誠實搞不好就沒事,原本這2人落網,還能坐在椅子上拍照,但被鞭打完整整休養了1個月,才坐飛機回台灣,警察看到他們走路,也覺得很痛。

其實這票詐欺犯總共有239人,其中151人是台灣人,企業化管理,辦公室還用白板耳提面命「耐心」、「細心」、「恆心」就是金錢,標語「態度決定成就」激勵人心,詐騙集團還有指定課外讀物,「如何在30秒內打動人心」,住的是馬來西亞獨棟豪宅。

而且集團成員除了密密麻麻的筆記,還有心情日記「每天要為那些被我們欺騙、傷害的人祈禱3分鐘」,這票人在馬來西亞犯案長達2年,預估詐騙金額高達上億,刑事局監控長達半年,人證物證俱在,100多人都認罪了,只有這2個不承認,嘗到鞭刑、皮開肉綻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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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只有兩人被鞭,
不過還是好爽


嗚...我看到底下已經有討論串了...
真拍謝,多開一個...
     
      

此文章於 2012-06-07 10:05 PM 被 凶兆 編輯.
舊 2012-06-07, 10:0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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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兆離線中  
artdink
*停權中*
 
artdin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368
台灣如果亂丟垃圾,菸蒂被公開鞭刑,環境應該就沒這麼髒,垃圾也不會到處都是.....台灣人愛面子要多鞭刑....
 
舊 2012-06-08, 06:49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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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dink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artdink
台灣如果亂丟垃圾,菸蒂被公開鞭刑,環境應該就沒這麼髒,垃圾也不會到處都是.....台灣人愛面子要多鞭刑....


yes & no. 鞭刑要配合強力執法.

在新加坡, 五星飯店角落沒有監視器的樓梯間
有可能滿地都是菸蒂跟垃圾.
並不是他們的人民素質比較高
只是正常人都怕被打屁股而已.
舊 2012-06-08, 06:59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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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kwiki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1
Talking

雅虎 新聞寫說 被鞭完 "" 走路姿勢 就回不去了!""


真是讓我笑翻了!
舊 2012-06-08, 11:08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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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iki離線中  
x2mms
*停權中*
 
x2mm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750
有錢的送回來,刺激國內消費
YES!

沒錢的送回來,刺激國內新聞
YES!
舊 2012-06-08, 11:1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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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mms離線中  
imhu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馬來西亞,幹得好.

不過下次可以抓到詐欺犯確認後,每人送三鞭當紀念嗎?
舊 2012-06-09, 05:45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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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hung離線中  
Siri
Silent Member
 
Sir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以後酒駕抓到也鞭一下不知道能有多好...
舊 2012-06-09, 06:11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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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i離線中  
skyairqq
Regular Member
 
skyairqq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二次元
文章: 84
鬼島的法律早就沒救了
這悲哀的社會沒有什麼未來可言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6-09, 06:26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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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airqq離線中  
imhu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對了,以後這些人的護照,可以加註"騙子"或"詐欺犯"嗎?
舊 2012-06-09, 06:48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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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hung離線中  
storm101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imhung
對了,以後這些人的護照,可以加註"騙子"或"詐欺犯"嗎?

這樣只會讓有心改過的人回不了頭服完刑期繼續為惡!
不過刑罰太輕的確是事實~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e04勒,騙個幾億關不到5年就出來了~)
改成5年以上,10年以下相信多少有些效果~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6-09, 07:43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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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m10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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