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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殲滅捍衛道德人士聯盟
文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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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去排浮洲合宜住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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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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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條件限制的吧!! 如果在台北市也推出同樣的東西,應該也不錯! 畢竟這種東西本質就是解決高房價的居住問題,只是不確定蓋出來的品質 如果如北大特區那邊類似的等級,應該很多人會去排! 如果還是如同幾十年前國宅蓋法那樣,就很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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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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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洲本身房價就不算太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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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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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很好申請嗎? 由政府當房東,時候到了或是換工作了,就直接把房子還給政府,不必自己持有房子,不必跟房東有的沒有的,其實不一定是壞事,說不定還可以省下更多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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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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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交屋後才發現一堆偷工減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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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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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排,可惜資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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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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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過來,大家參考看看
http://ehi.cpami.gov.tw/Net/suithou...e-prove_01.html 內政部100.11.29台內營字第1000810103號公告 主旨:公告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受理申請。 依據: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第3點及第4點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0年12月23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或至合宜住宅銷售完畢止)。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三、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一)。 四、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 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符合下列家庭年收入標準(詳附件二): 1.第一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2.第二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超過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且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 百分之八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六、申請本證明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附其配偶、戶籍內直系 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申請人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詳附件三)。 (四)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申請人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採計年度為99年度,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詳附件三)。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六)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入出國 (境)紀錄證明。 七、申請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合宜住宅,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已取得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且承購合宜住宅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 (二)家庭成員係以家庭組成條件為依據,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惟申請人與配偶分戶時,則分戶配偶之 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亦屬家庭成員。 八、其他事項悉依「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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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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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資格真難... 另外年收全家是150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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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地虎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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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糟糕,因為年收入問題,直接被排除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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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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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家好像排的到..
湊起來年收入離150萬還遠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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