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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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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新聞]補償江國慶 陳肇敏遭假扣押-司法又活了?

補償江國慶 陳肇敏遭假扣押
江國慶之母王彩蓮請求刑事補償案,日前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決定補償新台幣1億318萬5000元確定
王彩蓮在向北部地方軍事法院申請支付後,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核相關申請文件無誤,已在律師見證下將補償金交付王彩蓮。

國防部指出,根據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表示,已邀集求償委員(學者專家5人、軍事法院成員4人)召開審查會議,
決定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前空軍反情報隊人員柯仲慶、鄧震環、何祖耀、李書強,前空軍作戰部軍法人員曹嘉生、趙台生及黃瑞鵬等8人為對象,就補償金全額行使假扣押的保全程序。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並於今天派員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假扣押,後續將由台北地院接續召開審查會議,分別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後,議決確定本案最終的求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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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個案子打算拖多久?
     
      
舊 2011-11-29, 06:2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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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離線中  
cys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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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19
說不定早脫產
 
舊 2011-11-29, 06:2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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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ryojorda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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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272
還不是選舉到 做作樣子 選舉完就沒事了 當大家都傻了

有種把他所有動產不動產都判給江國慶的家人或給慈善團體
然後逼死人的那些要脫光光 綁在貨車後面遊街 遊台灣
舊 2011-11-29, 06:30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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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ojordan123離線中  
我是湯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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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那幾個因為這案子而升官的王八蛋要趕快追蹤, 有幾個聽說現在在大陸逍遙!
__________________
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過去, 不要再來找我!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舊 2011-11-29, 06:30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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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湯姆離線中  
尤典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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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引用:
作者cys070
說不定早脫產

我也這麼覺得.
還得慢慢開會研討.....

引用:
作者我是湯姆
那幾個因為這案子而升官的王八蛋要趕快追蹤, 有幾個聽說現在在大陸逍遙!

別急!
這還得等會開完再說....
舊 2011-11-29, 06:4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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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離線中  
maskedrider555
Master Member
 
maskedrider55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從確定冤獄到現在都多久了...會傻傻等你假扣押嗎?
舊 2011-11-29, 06:5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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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edrider555離線中  
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22
是選舉到了騙點選票來花花.
舊 2011-11-29, 07:00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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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離線中  
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看也知道是做做樣子
如有嫌犯不服一直上訴,等到江家人都老走了,說不定都還在上訴中
司法只是司法,和正義時常脫勾
舊 2011-11-29, 07:01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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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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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國家賠償法 英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引用:
江國慶案 陳肇敏不起訴 發回北檢再議

北檢今年五月廿三日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陳肇敏身為部隊主官,急於破案,棄軍事檢察官主導犯罪偵查權限於不顧,反裁示由未具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的反情報隊接辦主導案件偵查,導致江國慶遭冤殺。陳肇敏等人被控涉及妨害自由、恐嚇、濫權凌虐及濫權追訴致死等罪,但北檢認為罪證不足,加上時效消滅,將陳肇敏等軍官不起訴;江母不服,聲請再議,檢方也依通案規定自送高檢署再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4/today-p10.htm


舊 2011-11-29, 07:16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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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達斯維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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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斯維達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0
您的住址: 絕地聖殿
文章: 0
引用:
作者Elros
國家賠償法 英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這麼快就點破了
舊 2011-11-29, 07:2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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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斯維達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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