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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8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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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頭被狙殺家屬獲償被害人補償金4百萬
角頭被狙殺家屬獲償4百萬
中時電子報作者: 陳志賢╱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1月13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萬華黑道「賭場教父」、角頭「 咖蚋慶」楊慶順遭人狙殺後,他的外甥徐鐘銘原被視為接班人,卻於去年初也遭狙殺;徐死後父母、前妻、配偶、同居人及其子女共十人,分別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總金額逾千萬,但檢方認定是徐先罵人三字經才引發殺機,有歸責事由扣減補償金,決定補償四百多萬,但已創下北檢被害人補償金紀錄。 徐是在去年一月,遭陳鶴輝等五人,持刀砍殺身亡。他死後,家屬自去年起陸續向北檢聲請被害人補償,由於家屬分成好幾次申請,檢方起初並未發現,之後因申請人數眾多、金額龐大,且都是以徐的遺屬名義申請,才引起檢方注意。 北檢審議時,與會的審議委員一度激烈討論,有人以徐是因黑道仇殺而死亡,要求從嚴審核,否則會讓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淪為黑道死後留給家屬的「保險金」。 徐的遺屬共有十人申請,包括父母、前妻、配偶、同居人以及她們所生子女,申請的補償金項目,包括扶養金、精神撫慰金及葬喪費,總計一千多萬元。 徐的潘姓前妻說她在八十三年與徐結婚,四個月後就協議離婚,簽離婚協議一個月後生下一子,但徐當時有外遇,她誤以為婚姻無效才改嫁;潘另提出法院民事判決,指她對徐遺產有繼承權,故以她及兒子名義申請補償。 八十五年徐與外遇對象吳姓女子結婚,生下三個小孩,吳女以配偶名義與小孩共四人提出申請。之後,徐又在外與林姓女子同居,兩人生下兩個小孩,徐已對兩小孩辦妥認領。林女雖不具申請補償金資格,但她以小孩名義申請補償。 檢方查出,徐鐘銘生前曾毆打凶嫌哥哥,案發前曾在電話中辱罵凶嫌三字經,才讓對方萌生殺意,徐有可歸責事由,須酌減補償金額,考量徐某父母有房產,並扣除妻小的其他保險金,決定補償四百多萬。 審查結果,檢方認為徐與前妻沒有共同生活,互不為扶養,因此駁回;妻子吳女與三名小孩可獲二百卅餘萬補償金;父母賠償金七十三萬餘元;同居人林女的兩名小孩可獲一百多萬。 同居人林女不滿她的兩名小孩補償金金額,比妻子吳女的三名子女少,認為金額差距會讓她小孩產生「司法不公」的感受,向高檢署申請覆議,但遭高檢署駁回。 http://tw.news.yahoo.com/%E8%A7%92%...aW9ucw--;_ylv=3 為什麼政府要賠4百萬給黑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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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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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們算是under table 下的廣義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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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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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騙保險費又有新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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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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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叫黑道?...要錢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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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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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做修正&排富...
----------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1&ctNode=28045 第十一章、犯罪被害人之補償標準與程序 一、補償之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一條及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言之: 1原則上排除財產犯罪 本法補償以加害於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犯罪為適用對象,不及於因財產犯罪所致之損害。 2犯罪行為不限故意犯罪 本法所稱之犯罪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第十九條第一項(心神喪失人之行為)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緊急避難行為)規定不罰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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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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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被黑道狙殺能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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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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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今天看新聞才知道台灣有這樣的法條...... 被害人不是應該向加害人求償嗎?怎麼反而是要國賠?(這應該也算是國賠吧?) 假若甲去砍乙,結果反被乙砍死,那甲的家屬也可以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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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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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電影中老大被殺,手下群情激憤喊著:"報仇"的畫面以後看不到了。 改成 老大被殺,手下群情激憤喊著:"國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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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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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篇最中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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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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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限定:
1.角頭被狙殺,家屬獲償4百萬 2.撞上"闖紅燈機車"的汽車駕駛被判有罪 3.以下請補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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