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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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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書
我有認識的朋友,男方和女方離婚了,結果協議書上寫,女方每個人要付一定金額給男方,付到小孩18歲,因為小孩歸男方撫養,其中有一條是,如果男方有需要的話,女方要給...(18禁),然後好像還有一條是,女方不能交男朋友...(這條好像是口頭上)。
這種協議書成立嗎?離婚了還要給...。 好像之前新聞也有報導,女方欠男方幾萬元,用身體還債之類的,像這種也合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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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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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最好是要問過法律專家,不是只要自己高興怎麼訂就可以怎麼訂的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576021 財產分配或要求那部分有法律規定,你說的男方要求ooxx,不得交男友那是一定會被法院打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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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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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契約雖然是受法律保障,
但是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所以違反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或是社會倫理道德觀念, 契約便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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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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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違背善良風俗之類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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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垃圾堆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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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適用習慣之限制)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七十二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一百十一條(一部無效之效力)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 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除xx外,其他應該成立,好像這樣,如有專業人士煩請補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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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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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回答了,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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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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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是對的,只能去掉無效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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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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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傢伙是看太多SOD的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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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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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事真的無其不有... 連嘿咻跟禁止交男友這些鳥事也可以談好... 那幹嘛離婚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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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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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才可以明正言順娶二奶 ![]() 連娶二奶的錢都有人供應 這男的真夠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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