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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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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新聞]警員性侵女童案 傻眼 最高院要求查明 興奮程度和大小-又見恐龍?!

警員性侵女童案 傻眼 最高院要求查明 興奮程度和大小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花蓮一名吳姓警員被控性侵十三歲女童,一審到更一審均判有罪,因女童處女膜未破,最高法院日前發回更審,要求查明吳某性侵時的「興奮程度」及「陰莖大小」,引起法官論壇內一陣譁然。基層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太過爭論細節,難怪外界批法官「食古不化」、「恐龍法官」,與現實脫節太遠。

這件最高法院在今年一月發回的判決,在法官論壇內引起熱烈討論,有法官直批「這是開年後最大的一個笑話」,最高法院要二審重查處女膜破裂與否及被告「陰莖大小」、「興奮程度」的互相關係,基層法官認為簡直是小題大作,沒有考慮到被害人的感受。

性侵案發生在九十四年間,吳姓警員巡邏發現女童與男友逗留,利用警察身分脅迫女童若不跟他走,將把她結交男友的事告訴父母,開著警用吉普車將女童載往海邊,要求發生性關係,進而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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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台上,342
【裁判日期】 1000120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節錄其中有爭議的一段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醫鑑字第一二八三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記載:「若十三歲多未有性經驗之女性,初次****,於男性****插入時因有疼痛,似為必然之恐懼感及初次性行為之敏感性,故在隨即停止,似無強烈陰莖與處女膜接觸之機械摩擦或擦撞下,可推定處女膜確可能無破損。

若有插入數秒,並有抽動行為,仍應考量男性之****之大小、興奮程度,若在常態下,自主性之性行為,再若女性有性行為經驗,處女膜破裂產生傷口之機率較低,而非自主性(非自願性)之性行為致處女膜破裂之機率較高。」

原判決雖依A女在偵查中及第一審之證述,以上訴人行為時將性器官與A女性器官為接合之動作,因時間不長,動作不大,性交過程平和,故A女處女膜未有強烈摩擦而未生破裂結果,認與上開鑑定意見尚屬無悖(見原判決第九頁第九行至次頁第十七行)。

惟法醫研究所就十三歲多女子初次性行為是否必致其處女膜破裂之意見,除出自該女子自主意願與否之考量外,兼及「男性之****之大小、興奮程度」等因素,始得綜合據為前揭之判斷。

上訴人始終否認有對A女性交,原判決既謂上訴人係以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抽動,時間約十秒,即令A女係因受脅迫,心生畏懼下任由上訴人對之****,而未為任何之抗拒,然上訴人「陰莖之大小」及行為時之「興奮程度」各係為何?是否於插入A女陰道內抽動十秒後,A女處女膜猶有可能未致破裂或其****亦無何新生傷口可能?原判決並未進一步敘明,即援引前揭鑑定意見資為A女指述為可採信之論斷,理由尚有未備。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因原判決上述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自為裁判,仍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
簡單的說,那些個法官認為受害者的證詞有問題,又根據法醫研究所的研究去判斷,所以得出這個判決.
單就這個案件來說,那加害人的尺寸讓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可真是傷透了腦筋!
不過要是沒解決這個問題,這案件大概又會拖個幾年.
為避免司法資源被濫用,這個時候是不是該請加害人主動去最高法院展示一下自己的性器官,讓那些個法官好好鑑賞一下呢?
     
      

此文章於 2011-02-19 10:16 A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舊 2011-02-19, 10:14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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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離線中  
悠遊網客
Golden Member
 
悠遊網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93
不太懂法官的邏輯.
雞雞不夠大強姦女人無罪?
強姦者要夠High才算犯罪?
 

此文章於 2011-02-19 07:19 PM 被 悠遊網客 編輯.
舊 2011-02-19, 07:1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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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離線中  
willism
Master Member
 
willis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法官又不是學醫的,不參考專家意見,難道要參考鄉民意見?

如果單靠"理所當然"就可以斷案,那人人都可以當法官∼
舊 2011-02-19, 07:3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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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sm離線中  
阿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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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26
先問法官自己雞雞多長
沒興奮時多長
興奮多長
量看看準不準
不準
跺掉
舊 2011-02-19, 07:36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阿嬌離線中  
shou1312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2
引用:
作者悠遊網客
不太懂法官的邏輯.
雞雞不夠大強姦女人無罪?
強姦者要夠High才算犯罪?


也許法官的做法有異議
但是像你這種說法
等於看過網路上的一篇文章後
你已經"直接"判該警察強姦成立


舊 2011-02-19, 07:47 P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hou1312離線中  
阿嬌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26
Unhappy

引用:
作者阿嬌
先問法官自己雞雞多長
沒興奮時多長
興奮多長
量看看準不準
不準
跺掉

看太快我以為法官是要問被害者講兇手的...
如果不是 而是法官要自己查
是我誤會..
真糗
舊 2011-02-19, 07:5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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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嬌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shou1312
也許法官的做法有異議
但是像你這種說法
等於看過網路上的一篇文章後
你已經"直接"判該警察強姦成立



這世界很殘念就是為什麼沒有天譴
譬如兩造看誰說謊都站在天譴區站好等神判決
轟隆一聲說謊的就掛掉那該有多好
反正是罪有應得也不會覺得可惜或可憐
舊 2011-02-19, 07:50 P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otee離線中  
阿嬌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26
看完後疑點
台灣警察看到未成年男女約會
可以把女方載走 真棒
舊 2011-02-19, 08:05 P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阿嬌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阿嬌
看完後疑點
台灣警察看到未成年男女約會
可以把女方載走 真棒

以前沒帶身分證好像也可以帶回警局偵訊
舊 2011-02-19, 08:07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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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離線中  
hugobossxz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原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的判決依法不得公開,所以找不到
連結是最高法院更二審的判決,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page=&searchkw=

以下節錄兩小段

原判決認上訴人在警用吉普車右前座上,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內強制****得逞,理由中並採A女指述:插入時間約有十秒左右,並有抽動的動作等語(見原判決第五頁第十至十一行、第十頁第六至十行),為其所憑之依據。但A女經○○醫院檢驗結果,其處女膜並無破裂,陰部亦無任何新生傷口(見原判決第九頁第八至九行、第十一頁第二十行)。

這一段指出『處女膜並沒有任何傷口』

是原判決認上訴人有強制****犯行,自係以A女之陳述為唯一論據。然A女在第一次警詢就其遭上訴人強制****之過程,係稱:「後來那個警察就叫我坐到右前座然後躺下,他(上訴人,下同)繞過車子走到我的位置,然後動手脫下我的褲子,他也自己脫下褲子,後來他就將其生殖器插入我生殖器內」(見警卷第七頁),嗣在第二次警詢時則稱:「車子停在產業道路上,我可以看見海面,也聽得到海浪聲,他要求我到右前座,我就直接往前跨到右前座,……後來他由駕駛座位置直接橫跨我身上去把我坐位的椅子往後調至比較平的情形,然後他在車內直接跨到我所坐的位置上,然後他脫下我的褲子,他也脫下他的褲子到腳底位置,他面對我然後他將生殖器插入我性器內」

這一段指出『強制****犯行以A女之陳述為唯一論據,但兩次供詞並不一致』

處女膜並無破裂
供詞又前後不一
難怪法官判不下手

但要查明『行為時』之興奮程度
應該也很難吧...

感覺這案子是這樣
有個爛員警
想吃小女孩豆腐
但不見得有性侵
小女孩家裡發現這件事
想把事情鬧更大
但卻沒有供詞以外的性侵證據(如體液反應)
所以案子才能這樣一直上訴
舊 2011-02-19, 08:21 P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ugobossxz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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