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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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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歲少年殺人劫財 去染紅髮
2011年 02月24日 蘋果日報 【潘岳、石明啟、王志弘╱連線報導】宜蘭縣驚傳少年殺人案!一名在中途之家安置的15歲少年,4天前潛入一民宅偷竊現金和手機,驚醒女屋主,少年竟冷血的用外套、枕頭將對方活活悶死,還摸對方頸動脈確認是否死亡,然後剝光死者衣褲,企圖誤導警方辦案;事後並歡喜的用5100元贓款染了一頭紅髮耍帥,並到網咖打電玩,直到前天因再度行竊被逮,才坦承犯下殺人案。 少年由社工員陪同應訊,他告訴警方:「故布疑陣手法是從電視新聞報導學的。」當社工員告訴他犯下重罪可能會被關很久,少年想了幾秒後說:「我出獄後想服務社會,彌補犯下的錯誤。」宜蘭縣警局偵查隊長陳武雄說:「少年在偵訊過程中未見悔意,很冷漠,讓人感覺不當一回事。」警訊後將他依強盜殺人罪移送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少年觀護所收容。 死者的妹妹昨難過地控訴:「我們的家庭、學校教育與社會出了什麼問題?連15歲少年也敢殺人!」死者的兒子傷痛地說:「希望司法能處以重刑。」 涉案少年是國二生,父母離異,由當貨車司機的父親監護,前天其父接獲警方通知兒子犯下滔天大罪,但未露面。安置少年的中途之家工作人員轉述,少年父親得知兒子殺人後很憤怒,卻無奈說:「很生氣失望,不想再管他了!」對被害人家屬則感到很抱歉。 枕頭活活悶死婦人 警方表示,被害婦人張麗珠(58歲)和丈夫是菜販,本周日清晨被睡隔壁房的丈夫發現陳屍床上,全身赤裸,除嘴角、棉被有一點血絲,無任何外傷,現場也沒打鬥痕跡,檢警將在今天解剖查明死因。 警方調查,涉案少年習慣偷竊上網咖打電玩,去年兩度被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交付中途之家,今年1月才回學校,放學就回中途之家。但上周六補課放學他又蹺家,中途之家當晚通報警方協尋。 少年遊蕩到周日凌晨,偷了一輛腳踏車代步,騎到聖後街一處巷子裡,發現張麗珠住的三層樓房一樓窗戶沒鎖,便從窗戶潛入屋內,摸黑上二樓男主人房內,偷走長褲內1300元與一支手機,接著到隔壁張婦房間,偷走梳妝台上一只錢包內3800元與一支手機。 少年再想翻找其他財物時,不慎踢到梳妝台發出聲響,張婦被驚醒,少年擔心犯行敗露,立即脫掉外套摀住張婦頭部,再抓起床上兩個枕頭悶住張婦臉部;身高150公分的張婦雖試圖反抗,但少年身高170公分、體格壯碩,張婦難以掙脫;過了10分鐘,少年見張婦不再掙扎才放手。 犯後無悔繼續行竊 少年接著到網咖鬼混,並用偷來的錢去染了一頭紅髮,還穿耳洞,花了3000元,他表示這樣才好看、才帥。大前天凌晨,他剩下500元,再到一處民宅行竊失風落跑,但被人看到他一頭紅髮,報警抓人。警方前天上午在宜蘭大學附近逮到少年,經追問少年才坦承因行竊殺害張婦。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長鄭瑞隆感慨說,少年犯下殺人重罪,父親卻避不出面,反映出這是個因家庭功能喪失,造成少年犯罪的沉痛案例。他認為法院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公布少年父親姓名、強制接受親子教育,否則最重可處1萬元罰款,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宜蘭地方法院庭長楊麗秋表示,強盜殺人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但少年未滿18歲,可減輕其刑,依法最重只能判10年以上徒刑。 父親躲避不負責任 長榮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蔡青芬痛批:「爸爸太不負責任,嚴重失職!」家庭、學校教育脫鉤,造成價值觀、道德觀都不成熟的少年,犯下令人寒心的罪行。而對於懵懂年紀竟懂得故布疑陣,蔡青芬說:「這是社會教的!」仿效媒體、電影做出類似情節,值得正視。 警察大學教授許福生說,三年前解散的行政院下屬青少年事務處理委員會應恢復,並加強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功能。 少年殺人事件簿 2009/10:少年從台南轉學到宜蘭一所國中。 2009/11:少年因涉竊案,被學校列為高風險輔導學生。 2010/03:宜蘭少年法庭裁定少年入少觀所保護管束一個月 2010/05:少年管訓期滿強制安置中途之家。 2010/09:少年逃園行竊被逮,少年法庭再裁定入少觀所保護管束一個月。 2011/01:少年在寒假前重返學校就讀。 2011/02/19:少年放學未返回中途之家,園方報案協尋。 2011/02/20:少年潛入民宅行竊失風,竟用外套、枕頭悶死女屋主。 2011/02/21:少年又闖民宅行竊失風逃逸,但被民眾記下染紅髮特徵。 2011/02/22:少年被警方逮捕,坦承行竊失風殺人滅口。 資料來源:中途之家、宜蘭警分局 -------------------------------- 這讓我想到日本的低年齡犯罪事件,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5...%BA%8B%E4%BB%B6 記得日本修法從18歲改到14歲[有錯請更正],結果還有更低年齡的下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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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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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錯萬錯都是社會的錯
加害者都沒錯 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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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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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少年未滿18歲,可減輕其刑
我對這很有意見,為啥未滿18歲、可減輕其刑? 沒聽過小時了了、長大還得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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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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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到那裡都一樣吧 除非法官認為是重大刑事案件 不然都是以未成年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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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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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正,日本國會因為[酒鬼薔薇聖斗事件],將犯罪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我國司改應可以從這一點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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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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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還是在我們的有期徒刑有實際執行期的上限
不然這種王八蛋本來應該判一千年有期徒刑,念其未滿十八歲有所減免,只關五百年,服刑超過一半刑期可以申請假釋以鼓勵其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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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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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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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就是那些口口聲聲愛的教育, 給他機會, 念其初犯....... 的人本, 檢察官, 法官, 人權團體........ 搞出來的, 像這種泯滅人性的東西, 直接 SNG 轉播在路邊槍斃就好, 斃他個十幾二十個, 看看還有誰敢亂犯這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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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 ![]()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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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金銀寶庫
文章: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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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快出來說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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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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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已經是人笨了 你要說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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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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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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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教授式思考: 都是那個住戶的錯...誰叫她窗戶沒關好引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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