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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HK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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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推動 不肖子女無遺產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1/01 20:18"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日電)法務部民法研修小組,將在民法繼承編中增訂「掃地出門條款」,若兒女等負有扶養義務人,對父母惡意不扶養,經父母以書面、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將不得繼承財產。 現行民法第1145條雖設有「防不孝」條款,若兒女殺害、詐欺父母,或涉嫌偽造、隱匿遺囑,或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父母可立下遺囑,取消不孝兒女的遺產繼承權。但子女對父母不聞不問是否構成虐待,卻有模糊空間。 但台北縣去年7月發生1起爭產糾紛,老翁認為長子對他不聞不問,於是立遺囑表明,死後財產不分給長子。老翁去世後,長子以民法沒有規定對父母不聞不問,就不能繼承遺產。法院以長子對父親確無重大虐待、侮辱行為,判決長子有權繼承遺產。 對於社會越來越多類似的爭產糾紛,法務部在邀請學者、律師、婦女團體等代表開會多次後,研擬「掃地出門條款」,修法解決相關爭議。 根據修法草案,法務部擬在第1145條增加,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父母只要透過遺囑、書面、錄影音等任何形式,舉證子女不孝等情形,法院即能判決子女不得繼承財產。 此外,去年1月花蓮縣發生1名老榮民用口述方式立下遺囑,再委由見證人以電腦打字列印,要將遺產全數分給太太,但榮民服務處竟以口述遺囑需用手寫紀錄為由,拒絕讓太太繼承財產。 依現行民法規定,口述遺囑必須手寫紀錄、親筆簽名完成。法務部有鑑時代科技進步,修法增訂,口述遺囑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替代,或是用影音紀錄完成。 若立遺囑人為失語人及聾啞人、無法於公證人前口述意旨,修法也納入可用手語或筆談等方式,以保障他們的權益。法務部表示,相關修案草案條文均已完成,將於近期陳報行政院審查,做為建國百年重要修法工作。10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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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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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可以了啊?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上到這條時...老師有舉案例 一個老翁住院時...所有兒子女兒都有來輪流照顧..就一個兒子沒來 於是他對來探望的朋友說...以後財產不分給這個兒子.... 當場有其它子女聽到 後來..老翁掛了.. 其它子女就打官司..找老翁的朋友作證.. 法院就判那個兒子喪失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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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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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
不肖父母應該要喪失對子女請求扶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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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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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 第四篇 第五章 扶養 第 1118-1 條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 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 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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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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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情很難舉證吧
通常都是某方去隱忍某方 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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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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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而已罷...
反正現在政府要推新政案都會先放風聲 這樣子媒體名嘴們就會做好比專業單位更專業的正反面評估 政府單位在依民意順從度...去決定要不要執行、規劃.... 話說法務部....還有很多該做的事.... 不要一天到晚想著邦國稅局增加"合法"收入吧... 很多老兵沒有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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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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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因為C/P值高 所以現在出現很多黑寡婦.撿屍隊 專門負責尾刀撿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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