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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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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審定讞之死刑, 王清峰及前任部長以個人意志遷延抵制不予執行. 實以違法墮落加瀆職!! 前有宣判定讞死刑者, 確實沒有不執行的理由 !
在法治國的前提之下,現在的實務、大法官和學者比較傾向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機關,包含行政命令的制定在內,而不僅只是拘束行政權的「執行法律」而已。 (PS:釋字605號曾有田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最高行政法院81年97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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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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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看不懂這是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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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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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有例外的
可以回溯適用有利當事人之情形 例如: 前幾年有一個嬰兒一出生就背己百萬債務 就是用修法 限定繼承,讓他解套的 今天如果要廢除死刑 一樣是對「當事人有利」可以回溯適用 另外 「協同意見書」只是大法官在做解釋文的時候 少數的大法官自己的見解 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就是參考用的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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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內心深處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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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根本就是個假議題 討論幾十年還在討論 這表示啥表示根本從來就沒進入核心問題 與其討論這假議題 還不如先追究歷任法務部長及相關執行單位和監督單位
是否有瀆職 連法務單位 都不遵守現行法律 那幹嘛還要討論廢除死刑議題 真是荒唐可笑 此文章於 2010-02-02 11:50 PM 被 creep827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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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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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說對當事人有利就可以回溯的?現在遺產稅10%,王永慶早死幾個月,還是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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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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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噗~你真好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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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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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一點都不覺得他說的哪裡好笑?我覺得他一針見血。 對當事人有利,對哪一個有利?女性平權的法律是否追溯過往?對丈夫有利的就對妻子不利,對妻子有利的就對丈夫不利,根本就不可能有「兩全」的選項。 憑空死掉的人最可悲,在法律專家的眼中只是一堆不會動的肉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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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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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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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可以任憑王老太婆的個人理念 而來左右台灣的司法制度?? 而且竟然都沒人動得了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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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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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有監察委員了 為什麼他們不查查這幾任的法務部長 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法務部長卻不簽字執行 這樣算不算瀆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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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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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官官相護", 自己人就沒差阿,安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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