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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國境之南,太陽之西
文章: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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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勞基法達人
呵,先聲明,這是強者我朋友的問題,不論我用了第一人稱
還是第n人稱. 餐飲業的許多廚師,都會有下了班,大家聚一聚喝酒的習慣, 當然,也不止餐飲業,有許多其他行業的人也都會如此. 想請教的是,一個公司員工下了班,去喝酒,在回家途中 發生意外,勞基法裡是否有規定,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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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美再也找不出其他的形容詞! 交流,是一條漫長又無止境的道路... 雖然交流才是收集的王道!! ![]()
此文章於 2009-05-14 05:22 PM 被 cdplay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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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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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酒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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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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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強迫員工喝酒才能回家,
不然應該不是查勞基法, 樓主應該要查的是勞保相關條文, 看是要申請普通傷害補助或是職業災害補償, 普通傷害補助有勞保就可以申請,但金額低, 職災補償金額較高,不過限定職災(廢話 ),不過如果有酒駕的話,職災補償是一定不行的, 如果無酒駕,先喝酒才回家會有是否下班途中的認定問題, 公司給不給開證明?勞保局能不能過關?可能有變數, 詳情可能還是直接問勞保局比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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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國境之南,太陽之西
文章: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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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您的回覆,我之所以提這個問題,因為我聽到一種說法, 我覺得非常不合理的說法.說員工下班後,喝酒,發生車禍, 可請法定律師,向公司負責人求償三佰萬至伍佰萬,我聽完 整個覺得不合理,喝酒出車禍不就酒駕,這樣還可以跟公司求償, 那很能有很多公司都會賠到倒閉囉,如果有錯盼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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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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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要求畫出上下班路線圖,偏離太遠或是非順便接送小孩,一般不會通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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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無
文章: 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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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線的話
可以算是職業傷害(我沒說可以向老闆要錢) 不過喝酒出車禍...(是本人開車 還是被撞?) 應該就不行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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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國境之南,太陽之西
文章: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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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熱情的回覆喔!!
弟會問這問題有個前提,我前面提到的那個來源, 自稱本身熟知六法全書與勞基法,及一些相關法令, 說出此例讓我覺得非常不可思議,他又講了另一例, 某公司有男同事搭女同事的肩,女同事覺有不適感, 而向性侵中心檢舉,結果該公司負責人被判刑. 我本身不是對法律瞭解很多,但亦想接收正確的法律訊息, 雖對法律不懂,但本身尚有邏輯觀念, 所以上來請教各位,謝謝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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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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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線出車禍(先假設意外為車禍),正常的狀況及路線下,是可以申報職災
去接個小孩之類的也是可以列入的 職災也得看害傷害程度,正常情況下,就是請休職災假休養,公司証明是職災時,就醫的自負額部份,會由勞保支出(公司開立職災証明單,勞保局每年都會主動寄給公司一疊...) 請休職災假時,公司需給付薪資,大部份公司通常會保團保,也就是為了支應補償額的部份 職災部份,可看勞基法第七章...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law/law_01.htm 但...以上論述有個前題.....如無其他私人行為及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交通法令者 樓主上述的情況,明顯為私人行為 若是有酒後駕駛的情況,那就更不用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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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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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唬很大,唬不用錢.....以此例來說,僱主的責任,就是要宣導而已,如沒宣導,罰款1~10萬...如此而已,還被判刑的哩..... 兩性平等法 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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