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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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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燙嬰狠父 檢求處無期徒刑
轉貼案情相關新聞二則:
彰化縣燙嬰致死案檢方上午偵結起訴,依殺人罪嫌起訴黃凌奇,求處無期徒刑,遞奪公權終身。檢方表示,考量黃凌奇平日愛護小孩,且犯後深具悔意,才未求處死刑。 黃凌奇已知被起訴消息,上午移審時一語不發,對犯行僅點頭表示後悔。 張慧瓊說,社工訪查發現,黃嫌平日疼愛小孩有加,無家暴紀錄,犯後深具悔意,且考量他為女嬰生父,有生之年都會受到煎熬,檢察官審酌後,才未求處死刑。 【中央社】 黃姓男子將10個月大女兒丟入熱水鍋,造成女嬰不治死亡,彰化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黃男殘忍剝奪女嬰生命,事後雖有悔意,仍依殺人罪嫌向法官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起訴書中說明,黃姓男子和林姓女子兩人在彰化縣和美鎮同居生活,育有兩女,兩人平時從事麵條加工批發,不過黃姓男子有時外出和朋友喝酒,林女因此和黃男發生爭執。 檢察官調查,黃姓男子4月18日上午和友人喝酒,10時左右回到家,林女正在製作麵條,黃姓女嬰則坐在林女旁邊的學步車上,林女見黃姓男子酒後返家頗有微詞,兩人發生爭執。 黃姓男子抱起女嬰走到騎樓外,林女轉身拿筷子,黃某則將女嬰丟入熱水鍋內,造成女嬰除頭部外都浸泡在高溫熱水中,林女見女嬰被丟入熱水鍋,伸手將女嬰從熱水中抱起送醫急救,女嬰在4月21日不治。 黃姓男子接受檢方訊問時辯稱,因一時嘔氣加上喝酒神智不清楚,是酒後亂性,不知道自己為何這樣做;不過檢察官調查,黃男案發當天雖有飲酒,但仍能自行騎車返家,言行舉止都正常,警方事後作酒測,也證明男子未因酒精影響導致神智不清。 林女向檢察官供稱,黃姓男子平時疼愛女嬰,不曾有打罵行為,也會抱女嬰外出兜風,幫女嬰洗澡;不過檢方認為,被告身為女嬰父親,徒有疼愛之心卻不知尊重女嬰為獨立生命個體,只因和女嬰母親一時嘔氣,對毫無抵抗自救能力的女嬰以殘忍方式剝奪生命。 檢方認為黃姓嫌疑人涉犯家庭暴力的殺人罪嫌因而提起公訴,且被告對未滿12歲的女嬰犯殺人罪,依兒少法加重其刑至1/2,而被告在偵查中表達鑄下大錯後的痛苦及悔意,檢方參酌被告身為女嬰父親,有生之年都會受此煎熬,向法官求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009/04/27 聯合晚報、中央社】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黃小妹妹4月18日遭父親丟入滾燙麵鍋裡,經搶救4天(21日)仍傷重不治,檢方在案發第10天迅速偵查終結,認為黃姓男子惡行重大,殺害親生子女,依殺人罪嫌求處無期徒刑。 黃姓男子和黃小妹妹的母親林姓女子並未結婚,兩人是同居關係,兩人育有2個女兒,黃嫌在彰化縣和美鎮開製麵店,黃、林兩人在18日中午發生爭執,黃嫌盛怒之下將兩人生育的10個月大女嬰丟入滾燙熱水鍋中,造成女嬰身上高達84%面積燒燙傷。 林姓女子在第一時間看到黃小妹妹被熱水燙得嚎啕大哭,一把撈起女兒,自己手臂也燙傷,且顧不得疼痛趕緊將女兒送醫,下了救護車還因為太焦急差點摔跤,她在醫院裡因為疼痛雙手不斷搓揉、忘了就醫,一心只掛念著女兒,但黃嫌卻在燙傷女兒後還能繼續煮麵條。 黃小妹妹經過4天的搶救仍在21日不治。黃嫌22日上午被檢方提訊時,檢察官告知女兒已經死亡,黃嫌落淚表示無法原諒自己,當天中午還押看守所時,仍不斷哭泣、情緒十分低落。 最早黃嫌向警方供稱,兩人爭吵時,林女曾嗆他「有種把小孩子丟下去」,他一氣之下才會把女兒丟入;而檢方22日提訊黃嫌、約談林女,兩人都供稱曾在之前的吵架時,林女說過「把小孩子丟下去」的話,但林女表示事發當天(18日)她並沒有講「有種就把小孩子丟下去」,黃嫌也改口表示,18日那天他喝醉了,不確定林女有沒有說這句話。 黃小妹妹則在今天(27日)舉行頭七法事,殯葬業者為她準備了粉紅色棺木,這是林女送給女兒的最後禮物;而黃嫌會不會來送女兒最後一程?林女說已經不重要了。黃小妹妹將在28日火化。 此文章於 2009-04-27 02:48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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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台北股市
文章: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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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不管最後法官判無罪還是死刑,在下都不介意,因為怎麼判都救不回那小孩了...
忽然想起電影開戰時刻的那段,黑人警察告訴兒時韋恩:「好消息,犯人抓到了!」。 真是個好消息!問題是...被殺死的父母呢? 唉唉真的懇求各位有心為人父母的人,真的要仔細考慮好你孩子的將來才生啊... 不然...有些小孩根本沒有理由被生到這個世界上來的,小生命完全是無辜的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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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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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曉得酒測值多少? 萬一酒駕引用此一判例來辯駁,那就好玩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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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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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檢方.男女當事人.社工.記者.全部,都....好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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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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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以後納稅人的錢
都要拿來養這種該死不死的 終生吃牢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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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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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務部長不簽字,也不差他一個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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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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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想了解的是事實
事實如何呢? 母親到底有沒有說:有種你丟下去 無期徒刑已經很重的罪了 三審後 應該不可能那麼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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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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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不代表關一輩子......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出獄...... 不要出啥狀況...表現良好.... 25年就能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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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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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判無期徒刑.....唉!
![]() 接下來等時間一久這件事就不了了之,等到有同樣的事件發生之後再被人提出來鞭一次! 要再發生幾次同樣的事件,那些人才會覺得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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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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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前聽李敖說過:首供為真,首供時兩人都承認有此事,母親應該是有講過這句話. 但事情鬧大後,相依為命的兩人互相幫忙翻供.黃姓男子就謊稱喝了酒記不清楚她有講過;女方就忙著說自己沒說過,男方是慈父等等. 真正受害者已死,也沒法說話,也沒法提供真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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