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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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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三次 業者可停服務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art_id=31567294
![]() 【張麗娜、蘇聖怡、陳明旺╱台北報導】喜歡在網路上隨便轉貼資料的人要小心了!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只要網路使用者被認定是侵權,經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告知三次,ISP就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止提供服務,而ISP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的責任,就可免除侵權的法律及連帶賠償責任。 尊重原創 提出「三振條款」(侵權三次就停服務)的藍委丁守中認為,修法通過後對於網際網路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應可達成三贏局面。不過,不少網友昨質疑這項修法只是讓ISP業者免責,質疑以後電腦點對點傳輸(Peer-to-Peer,P2P)都不能用了,將影響國家發展;也有網友擔心「以後是不是沒電影可看了,沒有音樂可聽了。」 著作權人可提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說,所謂ISP可分四類,包括提供連線、快取、存儲、搜尋服務等業者都含括,如中華電信、seednet、Google、Yahoo!、無名小站等都算。 根據新修條文規定,未來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而ISP業者也可對使用人約定,只要違犯著作權三次,即可不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 官員表示,所謂的「不提供服務」,包括將「侵權」內容部分從網路上移除,也可不提供開部落格等服務,情節嚴重者甚至可不提供連線服務。不過官員強調,由於上網是民眾很重要的需求,未來將會與業者進一步研討規範。 官員也表示,這項修法,對於一般學生、民眾從網路上下載音樂、影片等行為,並沒有影響,但若將未經公開的影音、文字轉貼上網,或下載後有「侵權」的使用行為,仍需負相關法律責任,權益人仍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 業者告知可免責 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這項修法主要是提供ISP業者更好的發展環境,以及免負連帶法律、賠償責任的避風港,並不影響一般民眾從ISP下載相關資料。 ============================================== 停止連線服務 ISP 是否該退費這部份沒規範有點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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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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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準備好聲請書印章
改用512k 或是256k也是不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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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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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擔心「以後是不是沒電影可看了,沒有音樂可聽了。」
------------------------------------------------------- 現在白目很多 下載盜版,還以為是理所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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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大鵰村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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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那用BT下載步兵一支筆會不會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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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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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服務...只要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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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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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會幹這種砸自己腳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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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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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後不是要先公佈一段時間才正式實施嗎
有誰知道要公佈多久? 就一篇文章而言,如果有兩個網頁都說他才是原創 要怎麼判定誰是? (我知道登載時間是可以竄改造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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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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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前就有在寄警告信給使用者 使用者在網路上抓東西~被釣魚的釣到 會發信給你用的isp~然後轉發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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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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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搞不好hinet幹的出來... 反正,他有百萬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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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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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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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請教.
一.合法與非法的爭議性:下載時使用者無法立刻判別是合法或非法,該如何處理? 二.ip盜取技術(或殭屍電腦)僅有部份人擁有,一般大眾甚至連自己被盜用都不知道,ISP業者有無能力協助?還是把每個人都當成資安高手,自己要負責管理? 三.申訴管道是否能非揮作用?不要叫使用者自己提出證據,我不懂得如何去反追蹤或證明自己電腦被駭了. 四.誰去監督業者是否公正?業者隨便發個E-mail,不管有沒收到都可以算盡到充份告知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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