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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TNN, TW
文章: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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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有線電視 男竟無罪
偷接訊號不是會減弱嗎?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owDate=20090415 私接有線電視 男竟無罪 檢:物質能量沒減少 不算竊盜 【張沛森、吳詠平╱桃園報導】偷接有線電視竟無罪!住中壢的三十五歲男子黃進來,日前涉嫌盜接有線電視線路觀看,被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發現報警,依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的竊盜罪嫌送辦。但檢方認為,有線電視所傳輸的影音視訊,使用後物質能量不會減少,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因此昨不起訴處分黃男。 豈有此理 但業者仍可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要求私接戶黃進來補繳共一萬四千多元的收視費。 業者痛批:鼓勵違法 《蘋果》記者昨到黃家採訪,但黃進來不在,不知其回應。不過,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法務長林志峰不滿表示:「平均每個月都會查獲數起違法私接戶案件,尤其社區大樓私接情形最嚴重,雖都以竊盜罪報請警方送辦,但因檢方見解不同,被告都獲不起訴處分,檢方此舉似有違法鼓勵私接,因此會向高檢署聲請再議。」 本案發生在今年一月十九日晚間,南桃園有線電視江姓員工發現住在中壢市中山東路的黃進來,自行盜接該公司的有線電視觀看,於是報請警方會同查獲後,依竊盜罪送辦。但黃男否認盜接,表示是前房客留下的線路。 「但可要求補繳費用」 檢察官蔡宜均偵查後認為,有線電視所傳輸的影音視訊,是利用電纜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公眾收看的訊息,雖是電磁波的一種,但使用後物質能量不會減少,性質上不是屬於電能、熱能的能量,也不是《刑法》竊盜罪所保護的客體,因此不起訴黃男。但業者仍可要求黃男補繳收視費,且傳輸系統若因而受損時,也可求償。 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法務長林志峰認為,有線電視和打電話一樣都屬於無形的服務,有線電視私接戶把訊號接收到家裡,已影響繳費收視戶的合法權益,如果檢方不認同私接是竊盜行為,未來將改提詐欺得利的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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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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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上定義竊盜本來就不包含有線電視的訊號 業者最多只能從民事下手,從刑法上下手是告不成的 所以第四台的警告跑馬燈實際上不具任何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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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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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引用:
請問有相關法律條文可以參考確認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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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小黃卡號 34923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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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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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就業者應該可以收到的收視費而言,私接的行為勢必對其財產權造成侵害,這一點用竊盜論不知成不成立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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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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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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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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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損害賠償 , 這是屬於民事的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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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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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民法第六十六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此文章於 2009-04-16 10:11 AM 被 kctsai08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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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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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損害賠償只是後續救濟的手段,問題是私接者的行為對業者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過程是不是符合竊盜罪的意旨啊(i.e.收視行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免費收視->竊取他人動產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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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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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然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例如:以複製之方式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可能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 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行為人未經有線電視公司同意,而截收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影音視訊內容,並不會排除他人對影音視訊接收或播送之所有或持有狀態,其行為態樣亦與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論以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充其量僅係應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私接第四台的訊號,可否以竊盜罪相繩,必須討論第四台的訊號,在本質上是否為「動產」之一種。以前述有體性說來看,顯然答案是否定的。但如果以物理管理可能性說的「以動產論」視之,也只有歸類為「其他能源」才有適用的可能。但是,按照2003年年刑法第323條修正理由:「…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第四台的訊號要「以動產論」,必須是在使用後,物質的整體能量有所減少,才有規範之價值。但是偏偏第四台的訊號在使用以後並不會減少。 這樣的答案,或許會與一般國民的法律情感相悖,如果說竊取使用後會耗損且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符合刑法竊盜罪規範,那麼使用他人智慧財產以及電腦資訊等不具有能量的東西,幹嘛又要立法保護嗎?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原則之一,其主要的思想內涵,就是必須經由立法機關制定刑事法律明確界定刑罰權的範圍。也就是,法律上必須明確規定什麼行為是犯罪,成立要件的要素要寫明在條文上面,也就是所謂的構成要件的部分。板主以為高院法律座談會的見解,主要是基於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所得到的答案,這樣才不會被任意解釋,入人於罪。但是私接第四台的訊號顯然是法律上的漏洞,要不要對於私接行為予以規範,還是有討論的空間。 所以,私接第四台的訊號的人,在現行法上對於第四台業者,頂多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法偷接的人也要補繳基本費用,如果不能證明期間者,要以二年的基本費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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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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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號減弱而已又不是不見
本來就不算是竊盜吧 而且一減弱應該大家都有感覺 很快就可以查到問題在哪裡吧 這樣如果算竊盜的話 那以後天線的信號被第四台的電波干擾到 是不是可以告他們侵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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