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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停權中*
 
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Question 案例、警察串改報案人筆錄,有無構成偽造文書?請研討、附圖。

事發經過。

區分 A、B、C、警察D、警察E、警察F、及登場人物、訟檢察官、狐檢察官、漿檢察官、沉書記官。

某日某時某分,A君返家到家門口準備開門,莫名奇妙遭到B君辱罵,幹到那邊去、插到右邊去、以及檢舉三小。

A君深感莫名、放好背包至隔壁敲門詢問B君,請問你剛才是在罵安怎的?是罵三小朋友?豈料B君先以左手抓傷A君,又從身後以右手取出刀械(水果刀)突擊A君頭部。

其衝突過程之中C君全程在場、夾雜於A、B之中,為什麼有C君呢?因為C君一直都在B君家中,深夜之中......又非夫妻....

A君遭受攻擊時雖徒手抵擋,但、依然掛彩,此時感覺頭頂似乎有著一股灼熱,緊接而來頭殼一陣暈眩,只見地版已然紅斑點點,原來冒了.....冏

待A君回神過後,見到C君那猶如龐然大物班之身材,佇立於B君家門口中間,並且奪下B君所持刀械,關上鐵門在裡面爭吵。

A君無力回天亦以無招架之力,旋即撥打110報案遭到砍殺之過程,並且央求110順便代叫救護車,豈料竟遭110拒絕,其理由為請你自己叫救護車。

A君無奈之餘,掛上電話自行撥打119叫救護車,而後、孰不知中華民國警察效率之高,簡直可用驚為天人、古今中外絕無僅有、僅此一家絕無分號堪以形容。

為何?因A君報案後,至警察確實到場處理,竟需11分鐘38秒(包含等待期間再度撥打兩次110),然而該警察機關所轄之轄區範圍,又遠比其他派出所轄區更少也小。

不知道那個時間的警察都在忙些什麼,還是派出所內的備勤警察都睡著了,或者是派出所轄區過於遼闊,導致需要11分鐘38秒方能到場處理。

此時的B君、C君依然在B君家中爭吵,待迅速敏捷的警察到場後經由A君指證,告知事發經過後警察D問A君,你的頭頂怎麼一直冒血?

A君回答因為B君拿刀殺我然後和C君把刀拿進屋內躲起來不敢出來,請警察逮捕他因為他拿刀殺人。

警察D見狀旋即大聲敕令B君出來說明原委,警察E佇立一旁、待B君出來之後,警察D詢問你有無持刀殺害A君?B君回答沒有~我只有打他......

警察D反問B君,你這麼厲害你怎麼打的?空手打到A君頭頂鮮血依然持續冒出來流了滿地?B君又說我只有打他啦~ .....

A君見B君撒謊,難掩激動情緒、要求警察立即進屋搜索,並且告知C君把刀藏起來,此時的警察E竟然大喊A君你退後,救護車已經到了你先去醫院 ! 其他事情我們處理 !

A君 ..... 作罷乖乖的上了救護車,喔一喔一到了醫院讓醫師逢了三針,處裡其他傷口後、開立診斷證明後飛奔至派出所要完成報案。

豈料此時的警察F(備勤員警須受理報案)正在值班台旁邊PLAY電腦遊戲(玩很大),待A君枯坐洽公區約莫5分鐘之後,才見到警察F回神並且告知要做筆錄~

此時的B君坐在人犯區,見到警察F要對A君製作筆錄竟然大聲咆嘯,偶也要告他~他也有打偶!!警察F在那邊當白臉(想吃案),A君回B君你讓鬼打到膩~~~ !!

你是哪裡有受傷?哪裡痛?叫警察F帶你去看醫生阿 ! ~ 警察F持續對A君製作筆錄,B君持續騷擾打斷問訊,後來 ....

警察F對A君說 .... 我的筆錄格式弄錯了ㄟ ~~~ 不然這樣好了,反正你身上有傷、不如你先回去休息,晚上我在幫你做筆錄ㄟ ~

A君心想反正我常來你公司找我朋友聊天泡茶,你應該不敢吃我的案件吧... 於是就等到晚上去找警察F製作筆錄。

插曲 : 回家之後休息了大約幾個小時頭頂傷口依然隱隱作痛,豈料在製作筆錄前的兩個小時,C君來找A君了....

C君說 : 警察要我來找你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你就不要告他了咩~看在偶的面子上好不好?A君....(X你的老X卡好,拿刀殺我竟然叫了個女人來道歉)

A君 .. 心想還看你的面子哩 ! 乾 ... 不然你是有啥地方鑲鑽石、包了金薄,還是你要讓我回砍一刀抵罪 !

A君告訴C君為什麼是你來?B君呢?C君竟說警察放他走了~要我們大家好好談一下,A君....(擺明就是要吃案就對了...)沒啥好講的拿刀殺我、我還要原諒他?

C君吃了閉門羹滾回家去,隨即接到警察F的CALL IN,A君咩 ~ ?請你幾點幾分來做筆錄唷~ ! A君 ...喔喔、好。順便請問一下警察F先生~

那個殺我的B君你們位啥把他放走呢?警察F .... 因為 OOXXGGYY如此這般就放走他了阿~ A君....那請問刀子有沒有找到?你們有回來找咩?

警察F... 沒有 ! ~ 隨即改口說 有唷 !! 如此如此這般那般OXOXGYGYGGYY 所以如何。(乾XX、當我白痴膩,你擺明就是要把案件吃下來)

A君 .. 依約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孰不知 .... 更勁爆的受理報案程序出現了 !!

烏龍派出所受理報案程序。(不知道這樣全國的警察大軍會不會告我...冏)

1.受理報案時無需訊問人、記錄人兩者同時在場,僅需一位訊問人在場即可,以節省警力消耗,並且要對報案人察言觀色,哄騙其簽名捺印以利後續之作為。

2.受理報案之同時,請先在可運之電腦設備旁,將問答資料以書面作成之後,不論報案人說啥都要節省記事,響應環保政策節省派出所紙張經費。

3.報案人書面資料完成之後,請將報案人帶往偵訊室再將筆錄交給報案人,請報案人照稿宣讀並且完成錄音,縱使錄音時間長短和書面筆錄不同也沒關係。

4.錄音完成之後再請報案人簽名捺印,即便讓報案人發現電腦列印之地址有誤,也不可應其請求馬上更改,應於事後塗改增減之。

5.待報案人簽名捺印完成之後才可於訊問人、記錄人欄位蓋上職章,無記錄人亦可央求同事幫忙蓋章,以利所內同仁執行其他重大勤務。

A君、簽了名蓋了印,驚見B君、C君,感情甚好一同前來報案....竟然要告A君傷害 ....A君簽的筆錄,原來叫做傷害嫌疑人筆錄...冏

警察F對A君至此的所作所為,隔天全部讓A君寫成陳情書,直接陳情到各個機關,據說...好像是 7 個機關都接獲陳情書。

小插曲 : 無告訴人提告竟有被告產生,堪稱中華民國開國史上頭一遭,未審先判、違反程序正義,又堪稱一絕、烏龍派出所的警察F你好棒 !

司法史上首例,無告訴人提告竟先有被告產生,警察F應該登上世界記錄金榜題名 ~ 成為台灣之光 !! (A君讓鬼告的吧)

事後 ..... 經過漫長的等 ~ 一個月 ... 兩個月 ..... 三個月 .... 都過了 @@ " A君仍然沒有收到檢察署的通知開庭 ....

等到了第五個月的某天 .... A君竟然在自家樓下的地板撿到紅色炸彈(不是喜帖、那是送達文書),上面寫著A君的姓名,驚見地址是錯的 .....

A君領了文書後,只見GYGY法院傳票.....乾XX ! 檢察官叫啥名字A君都沒看過,原來連檢察官都可以跳過去直接去法院ㄟ !

回到家 ... 打了電話到法院,告知地址錯誤請更正,而後又打電話到地檢署詢問相關案情.....沉書記官說已經偵結了唷 ~ 送法院了 ㄟ !!

A君 .... 沒有補救的方法了咩?元月發生的事情、三月偵結,可是A君卻從來沒有看過傳票、也沒有看過訟檢察官...沉書記官說等法院開庭嚕 ~

A君 ....那請書記官給我起訴書,因為A君連起訴書長啥樣子都見過,沉書記官說好阿我寄給你,A君說等你寄過來我已經被判刑了....

沉書記官說那怎麼辦?A君說不然我去找你拿好咩 ~ ?沉書記官說好 ! 那我等你唷 ~~~~到了 CALL我,我的分機 321 ~ A君.. 嗯 ~

拿了起訴書之後感覺沉書記官雖然不是林志玲那型的,但、A君還是有點欣賞她的 ..... (不要亂想、是內在美)

回到家後,再針對地址有誤這件事、陳情髮物部,後來 .... 法院開庭(那是調解室的和解)當然不可能達成和解,莫名奇妙被起訴卻連檢察官都不知道長啥樣子。

針對起訴書的內容,寫了不下7份答辯狀、調查證據狀等等之類的訴狀給法官,在撰寫訴狀的同時收到了沉書記官的函文和附件....

A君、看了之後 .... 整個臉都綠掉,原來警察F果然是依照烏龍派出所的受理報案程序來執行,警察F你好棒 !

小插曲 : 案發後的第五天(中間還有督察打電話來解釋警察F的所作所為全然符合警察機關受理報案程序之標準)

等到了第五天才收到一份烏龍分局寄給A君的懲處文件,內文大略 : 警察F因受理報案程序不當造成A君權益受損,將予以適當行政處分

附件 : 刑事案件調查報告書,A君部份全部、B君部份第一面,A君見狀火大至極,飛奔至地檢署按鈴申告警察F偽造文書。


所列出之圖片,考驗各位的智慧,討論一下是否有偽造文書、瀆職、縱放人犯等嫌疑。

文章 ... 或許看起來很長,但、並沒有加油添醋,至於尚未登場的其他人物,將於答案公佈後一併詳述。

http://photo.xuite.net/fetnet.jet/3231044/1.jpg

http://photo.xuite.net/fetnet.jet/3231044/2.jpg

http://photo.xuite.net/fetnet.jet/3231044/3.jpg

A君的現居正確地址,出現在B君的現居地址,警察F你好厲害,筆錄內容的增減修改、都可以不用通知當事人就改下去。

B君的地址部分,更是誇張至極,增加B君的現居地址竟然蓋了自己的職章就可以交卷了?記錄人長啥樣子A君也沒看過,既然沒有記錄人那你是蓋怎樣的呢?
     
      
舊 2009-04-22, 06:20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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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離線中  
kcyang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穹蒼孤隅
文章: 38
小心,圖中對方的身份字號未予反白保護
 
舊 2009-04-22, 06:43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cyang離線中  
len0211
Basic Member
 
len021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2
找民代或一些大官幫忙吧......

這時候這種關係最好用....尤其選舉要到了...




以前我爺爺往生時..在奠儀裡居然有一些民代.議員送的花圈跟水果籃...
而且這些人壓根我根本沒看過他們出現在我們家.
更不用說跟我爺爺有多大交情....


直覺:他們是來拉選票套關係的...


出社會會才知道...原來出事後這些人都很好用...

去他們服務處找他們.然後表明曾經在某某婚喪喜慶受過他們的恩惠
(換我們攀關係)


再找他們談一些就會處理了....







題外話:
我爸曾經說過:黑道白道.通通都是道.....只是顏色不同
舊 2009-04-22, 06:44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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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0211離線中  
saku-lin
Senior Member
 
saku-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270
解決了嗎??
期待後續~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世界 無限可能
舊 2009-04-22, 08:21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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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lin離線中  
努力吧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110
順便打電話給政風

說這位員警可能有貪污


大事化小

想的美,亂搞就一起吧
舊 2009-04-22, 08:27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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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吧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巧斧
事發經過。

區分 A、B、C、警察D、警察E、警察F、及登場人物、訟檢察官、狐檢察官、漿檢察官、沉書記官。

某日某時某分,A君返家到家門口準備開門,莫名奇妙遭到B君辱罵,幹到那邊去、插到右邊去、以及檢舉三小。

A君深感莫名、放好背包至隔壁敲門詢問B君,請問你剛才是在罵安怎的?是罵三小朋友?豈料B君先以左手抓傷A君,又從身後以右手取出刀械(水果刀)突擊A君頭部。

其衝突過程之中C君全程在場、夾雜於A、B之中,為什麼有C君呢?因為C君一直都在B君家中,深夜之中......又非夫妻....

A君遭受攻擊時雖徒手抵擋,但、依然掛彩,此時感覺頭頂似乎有著一股灼熱,緊接而來頭殼一陣暈眩,只見地版已然紅斑點點,原來冒血了.....冏

待A君回神過後,見到C君那猶如龐然大物班之身材,佇立於B君家門口中間,並且奪下B君所持刀械,關上鐵門在裡面爭吵。

A君無力回天亦以無招架之力,旋即撥打1...


先講一下個人的看法:

一、首先,在警察到場時,A的攻擊已結束,並已離開現場。因此,A不是現行犯,警察無權在無搜索票的時情形下進入A的住處搜索。對A,警察也不能以現行犯移送,所以在詢問過後,只能讓A離去,就這部份,警察確實是依法辦事。

二、本件初步看來,係雙方互控傷害案件(殺人未遂部份容後再述),因此,在送地檢署後,檢察官可能在第一次開庭後即轉介調解,此時第一次開庭是否雙方均到場不論,只要有一方到場,並願意接受轉介調解即可。

因此,此案件應該係偵查中轉介調解,就地檢署而言,本案為暫結,因為不論調解結果為何,都會另分新的案號來偵查,而不是沿用舊案號,對舊案而言,本案已結。

樓主所說的起訴書一事,有點匪疑所思,因為如果樓主為被告,不可能在未到庭的情況下就被起訴,因此樓主是否真有拿到起訴書?本人暫先存疑。

三、警察做筆錄,常常是用套好的稿來問,因為大部份的案件,在第一次詢問時,問題大多有一致性,所以常會用製作好的例稿來問,這點是取巧,但未違法。

警察因為勤務的性質,所以有可能只有一人同時詢問並紀錄,此點法律有例外準許,也未違法,當然,如果警察在警力許可下仍以一人進行詢問、紀錄,這就有必要檢討了。

另外,筆錄的製作,原則是以不修改為宜,但是有些時候,仍無法避免去修改筆錄的情況,所以更改筆錄時,要由原製作筆錄的人蓋章。當然,如果修改不符合受詢問人的原意,此一部份,紀錄人是有涉及偽造文書的。

四、殺人未遂與傷害僅一線之隔,通常對警方而言,移送書上會同時登載可能涉及的所有罪名,也就是說,警方在移送書上應該會同時記載殺人未遂及傷害,這點從樓主提供的B筆錄頭可見,警方應該確實是這麼做。

不過,一行為只能一罰,就B的行為,只能成立一項罪名,而究係殺人未遂還是傷害,是由檢察官跟法官去判定的。
舊 2009-04-22, 08:33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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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FL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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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NJ
文章: 982
等等..這篇文章很久以前我好像曾看過.相似度高達7成.....只是忘了之前在哪看的....

另補充樓上第三點...當製作筆錄之員警.欲修改筆錄時.最通常的方式就是詢問完成後.會讓
被詢問者觀看筆錄內容有無錯誤的地方.然後會要求被詢問者在每一處有修改過的的地方.
捺下指紋..代表當事人同意修正.....
舊 2009-04-22, 08:59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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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SKY離線中  
diadiad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請問一下,"陶園"縣龜山鄉在那裡???
舊 2009-04-22, 12:4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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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離線中  
b9250047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
小小看法~~參考看看~而且有一些地方有寫的不清楚~~

1.B應該可以算現行犯吧~
刑訴§88: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2.所以逮捕之後是否可以依照 刑訴§130(附帶搜索)、§131(逕行搜索)呢??
應該是可以吧?

至於筆錄就不清楚
舊 2009-04-22, 01:25 P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9250047離線中  
巧斧
*停權中*
 
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clamation

引用:
作者kcyang
小心,圖中對方的身份字號未予反白保護


感謝提醒、已修正。

該案B君,現已遭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當中。

此文章於 2009-04-22 01:56 PM 被 巧斧 編輯.
舊 2009-04-22, 01:52 P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巧斧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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