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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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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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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7
白色↖ 戒嚴傳統●全新感受☆警總時代●捲土重來 ↗恐怖

作者 zzxzero (zzx)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因為"海賊王"漫畫就被關的八卦?
時間 Tue Feb 17 03:48:5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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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家也是個小漫畫店

去年中四個月內被抓了三次

老實講現在做漫畫跟本沒賺錢~~很多都是因為興趣才繼續做的

結果卻因為這樣背了刑案在身(刑法235條防礙風化)

真的很不值

之前第二次被抓去警察局時問他~上一個案子都還沒判有罪~才一個多月

你們(警察)又來!這樣會不會太誇張一點!滿街色情光碟專賣店你不去

(我店周遭就三家色情光碟專賣了)一直來抓我是怎樣!

警察就說!"我認定"你違法就能抓你!不然你不要擺限制級啊!

(我勒!本來就沒賺錢了!還把大部份書都拿來下還用活嗎!叫我去死比較快!)

後來在做筆錄時還偷咡到他們在聊天說上次就是常去"關照"某某漫畫店

結果那老闆受不了就收起來了!實在太誇張了

而且後來我去查過~漫畫店跟本不是現行犯~也不能依現行犯逮捕~要的話要去申請,

檢察官認定有違法之逾才能進行調查逮捕


以下內容節錄自 "裁判字號】 92,易,280號判決書"

而如前述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
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
之,惟本件司法警察對台笠書局為場所檢查之發動原因,係便衣員警先進入書
局內查看後,懷疑有涉嫌妨害風化之色情書刊,並非該場所已確實發生危害,
又書局與一般道路、大眾交通工具等公共空間之開放性及人員流動程度有別,
依社會常情亦難認如酒店等聲色場所屬易生危害之場所,實難任令司法警察機
關對於原應依刑事訴訟法實施搜索之事項,動輒主張遁入臨檢之範圍內,而逸
脫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核發搜索票或接受報告搜索結果之事前、事後合法性監督
之機制,造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保護之疏漏,本件既未符合前述臨檢要件,扣案
之「水的誘惑」及「狂亂的慾望」二本漫畫書籍,係以違法方式取得之證據,
應堪認定。

另本院若宣告上開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物,禁止作為證據使
用,對於將來導正司法警察機關踐行合法之證據蒐集程序,當有一定之正面效
果,而可抑制類此違法偵查手段之繼續發
生,是依前開各點斟酌權衡後,應認
本件以違法方式取得之「水的誘惑」及「狂亂的慾望」二本扣案書籍,並無證
據能力。

節錄結束



法院判決書都認定警方是違法了~~結果警方還是一直騷擾漫畫店讓很多店家活不下去

上次我說你們(警方)這樣抓我是違法!要出示搜索票再來

他就說我就是能抓你!你不跟我走我就上手銬把你抓走!要不要搞這麼難看隨便你

當警察黑社會都不去碰~~專找一般人欺負!台灣警察都這樣搞!台灣不亂才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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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9.77.249.245


作者 zzxzero (zzx)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因為"海賊王"漫畫就被關的八卦?
時間 Tue Feb 17 05:46:3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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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警察用刑法235條抓人已經抓十幾年了

漫畫店每年搶業績時都是被開第一槍!

刑法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
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
者,亦同。前二項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
收。

當初立法是希望維護社會善良風氣

但現在已經被警方拿來當搶業績的工具

愛自拍的~~開漫畫店的~~上次還有嬰兒全****放上網疑觸法的!警方還說這樣做有爭議

爭議什麼~~都是警方自認為的~他覺得有爭議的通通可以送~~看他們要不要而已!

實際上這法這條法律剝奪了成人言論、資訊自由和選擇「不道德」生活的權利,

更嚴重地踐踏社會中被污名的各種性社群生存的正當性,對人權的傷害不可謂不大。

然而,因為猥褻罪鞏固了性羞恥與道德污名,也迫使大多數人選擇沉默,

使得這條任意為之、便宜辦案的荒謬律法,不斷在社會中擴大它的傷害

事實上很多團體為了去除這麼法律做了很多努力

甚至也有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提出「猥褻出版品除罪化」提案,

但這項提案可能太過前衛,連署過程很多立委都擔心會被選民罵,不願連署,

讓他碰了一鼻子灰

我已經是因為這條法律而背上永遠刑案犯人的受害人了~刑案是重犯~以後與人發生什麼

糾紛~有案底在身~~就是很吃虧~~因為已經不是"善良老百姓"了...

我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唉~真希望有一天~漫畫店不用再背負如此沉重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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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xzero (zzx)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因為"海賊王"漫畫就被關的八卦?
時間 Tue Feb 17 08:11: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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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
: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三 得選任辯護人。
: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第100-1條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 以前某個類似例子,之前還鬧的沸沸揚揚,懂法條的話,多少可以保護自己。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37&t=762113&p=1

發生樓上那件案子的派出所....就是來抓我店的員警...新莊中X派出所的

真的是穿便服吃冰郎~超像流氓的~我想跟他們講理說他們程序違法~沒有搜索票不能查我

他們還嗆說你港片看太多喔!還搜索票勒!我認定你犯法我就是能抓你!

要講什麼去跟檢察官講啦!


????可是不是明明有相關條文~難道是我見鬼了~還是條子爭眼說瞎話

如果照他說的~那我跟上面那個被抓的女大學生還有所有一般民眾都一樣~

只要警察想抓你!你跟本沒辦法反抗他!即使你什麼都沒做!!


PS:突然想到...第二次被抓的那天...我重感冒一直都昏沉沉頭很痛

做筆錄時我也很配合他講什麼我答什麼

後來頭真的痛到不行就要求休息一下~結果那個很像流氓的

警察就很大聲的說:還裝!快點做一做送一送啦!別以為你這樣裝病就會沒事喔!

我跟你講!這種的我看多了啦!!

那時真的很氣!身體很不舒服還被他們這樣講!那時只覺得你們警察那麼多案子不去辦

花了6個人手來抄我漫畫店!人民交稅金養你們來這樣搞的嗎~真的快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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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xzero (zzx)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五天抄兩次 業者:標準何在
時間 Fri Feb 20 13:03: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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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20/4/1ertr.html

「五天內連抄兩次太誇張了,我們又不是色情書店,缺績效也不該這樣搞法!」「警察說
暴力就暴力、色情就色情,民不與官鬥,我們能說什麼、敢說什麼?」淡水一家漫畫業者
受訪忍不住大吐苦水。


業者表示,警方當天到店內查抄完全不聽解釋,把一批他們認定違法的漫畫扣走,偏偏認
定標準在哪也不曉得,接著就把幾名女工讀生用手銬銬走,嚇得女工讀生當場哭了出來,
差點下跪求情。


業者說,當天被查扣的有《克亞樹的夫妻成長日記》,這本書被認為色情,他們無話可說
,但敘述海盜冒險故事的《航海王》漫畫,居然會被認定為暴力漫畫,這就令人難以接受
,但警方只丟下一句「如果警察有錯,法官會還你們清白!」


業者表示,他經營的只是單純的漫畫出租店,門口也放置十八歲禁止進入的招牌,不懂警
方為何來找麻煩,漫畫書如果有問題,警方該去找上游出版社,怎麼會找漫畫書出租店?
就好比牛奶出問題,不找生產廠商,卻法辦便利超商一樣可笑。


業者強調「官不與民鬥」,為了繼續生存只好忍辱負重,但希望警方訂出可依循的標準,
不然全國這麼多漫畫出租店,為何單單只找他們幾家開刀?且執法過程也明顯違反比例原
則,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
老板現身說法了

我是前兩天PO文被推爆的其中一家漫畫店老闆

克亞樹的書籍是18禁!屬於合法滿足一般人性慾而非"刑法235條所指的性虐待,人獸交

等畏褻品”

他用這個抓店家∼那全台漫畫店∼光碟店∼出版社∼便利商店∼網路上

所有有18禁的全部抓一抓算了∼∼只欺負漫畫店!這算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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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xzero (zzx)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靠!!現在警察來我店裡了!
時間 Fri Feb 20 13:29:4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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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系列漫畫店的文章一爆

工讀生說現在警察來查我店了!太強大了吧!

保佑我吧!

來去面對警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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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9-02-20 02:31 PM 被 the_yongching 編輯.
舊 2009-02-20, 02:27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he_yongching離線中  
museshun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原來這篇也是在說漫畫店的事,

波麗士大人這次也太離譜了
 
舊 2009-02-21, 02:39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useshuner離線中  
GoodKIWI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刑法235條已經聲請釋憲過兩次了
兩次都沒認定違憲
只能說還要再等等吧
也不能說大法官沒種
畢竟這一宣告違憲
就是在宣告18禁物品可公然販賣
與論一定是在反對立場的
只能說中國人對性這種事
私底下玩很大 公開場合人人都超保守
__________________
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舊 2009-02-21, 03:39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oodKIWI離線中  
MrHermes
*停權中*
 
MrHerm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應該抗議說這些漫畫是"藝術", 要抓色情請將"色戒" 一併移送法辦.
舊 2009-02-21, 03:57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rHermes離線中  
osii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55
標題的確很PTT

不過說到這些漫畫
背後應該還有一支恐怖的反對勢力--家長們~~~~~

此文章於 2009-02-21 06:29 AM 被 osii 編輯.
舊 2009-02-21, 06:27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sii離線中  
班尼爾_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27
漫畫店內有裝設監視攝影機吧
把搜查過程錄下來 (要有聲音的唷)

就我的認知中
警察未持搜索票就逕行搜查 是違法的
而且搜查時至少要有兩名警察
只要你能舉證搜查過程是屬於違法行為
那案子到了法官面前 我想被判無效 無罪的機率應該很高
__________________
寧因事實傷感情
莫因謊言得安慰
舊 2009-02-21, 07:50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班尼爾_離線中  
P&W
Elite Member
 
P&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主要是法條寫的太籠統吧,應該要有執行細則,就像是有抽煙或是暴力的畫面都被列入18禁,包括小叮噹都是18禁的漫畫阿,這些人會不會做的太離譜∼∼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9-02-21, 08:00 A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W離線中  
306
*停權中*
 
30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引用:
作者osii
標題的確很PTT

不過說到這些漫畫
背後應該還有一支恐怖的反對勢力--家長們~~~~~



那個家長不是當年的學生~~~

不要以為那年代看金庸就沒事~~
舊 2009-02-21, 08:02 A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306離線中  
八豆妖
*停權中*
 
八豆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4
引用:
作者班尼爾_
漫畫店內有裝設監視攝影機吧
把搜查過程錄下來 (要有聲音的唷)

就我的認知中
警察未持搜索票就逕行搜查 是違法的
而且搜查時至少要有兩名警察
只要你能舉證搜查過程是屬於違法行為
那案子到了法官面前 我想被判無效 無罪的機率應該很高

現在波麗士大人好像都用 "現行犯" 這招 (算賤嗎? )
只是不知道有沒有被擴大解釋就是了
舊 2009-02-21, 08:03 A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八豆妖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八豆妖
現在波麗士大人好像都用 "現行犯" 這招 (算賤嗎? )
只是不知道有沒有被擴大解釋就是了


弄錯了。


現在是因為一般上認定,出租店還是屬於公眾場所,所以進入公眾場所無須搜索票。

那麼在進入出租店後,如果在架上發現有違反刑法235之物品,則可以現行犯之規定,當場逮捕店員或老闆。

所以是依照進入公眾場所可不需搜索票(雖然上面有人貼出有法官有其他見解,不過目前多數見解還是如此),來實施搜索,而現行犯之規定,則為抓人的依據。
舊 2009-02-21, 09:02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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