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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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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有人在研討勞動法規的嗎?

最近失業潮來襲
覺得很多人都在討論自己被裁掉,
或是放無薪假

怎麼都沒考慮查些資料來充實自己,或是爭取更優惠的方案呢?
舉例:約聘人員的雇主是人力公司,而派遣到外面的單位只是去支援的
那這樣的話,人力公司才是你真的雇主呀,應該要求他們給付資遣費,
或是要求依勞基法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人力派遣公司又沒倒,不符合資遣要件)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請人力派遣公司提出財務報表)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人力派遣公司有停止工作嗎?只是派出去的企業停止工作吧...)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業務性質變更....,不就是人力派遣,有變更嗎?即然沒有變更,為什麼要叫你走...)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沒有不能勝任吧....)

其實之前北市產總就有針對人力派遣公司的事跑去抗議(當時出面接待的是高雄市勞工局秘書),他在樓下接見時,說他的身份是以民間學者的身份出席提供相關意見
結果到了樓上正式開會時,他又以高雄市勞工局秘書的身份發表言論支持人力派遣的制度,對於從事工運的我們看到時,真的覺得傻眼.不過因為沒力量,所以也無法阻擋住人力派遣的推動
個人真的認為人力派遣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上面是題外話(從事工運的心酸呀~~~~)

另外來討論約聘人員的勞動權益事項
約聘的有受勞基法保障嗎?
答案是有的呀,
各位約聘的人員請看一下下面的資料

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如果連續工作超過十一個月,基本上是視同不定期契約(就勞基法的保障上視同正職,在合約未滿前要其離職前應給予資遣費)

未完(待續)..............
     
      
舊 2008-12-18, 05:5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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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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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引用:
作者sp004697
..............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人力派遣大多是用這句,和原公司互為利益
愈是高科技.人力派遣愈多的,同時間會有更多家的人力派遣公司進駐

對人力派遣公司而言,原公司的簽約是有時間限制的
所以,人力派遣再以此合約期限和勞工簽定期契約

但,稍微有點研究的,會預防續約間隔的這一個問題......也就是所謂的延續性
狠一點的就是不續約,讓你再和別家人力派遣重新簽約,但做的工作仍相同
特休.加薪.資遣.福利......什麼都省下來了
而實際上,人力派遣公司則成為一家公司人力調度的黑盒子

在別篇,小弟有提到,勞委會繼續漠視這個問題
早晚一家公司除了高階主管以外,其餘都是人力派遣了....
 

此文章於 2008-12-18 08:18 PM 被 diadiadd 編輯.
舊 2008-12-18, 08:1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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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點閱..........
舊 2008-12-18, 10:5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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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剛才看了樓上的反應,我也覺得是否該去討論人力派遣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因為目前看來人力派遣公司真的會幫聘雇的公司規避不少法律上的責任.

我再想一下,看看人力派遣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相關細項
1.教育訓練是否有做
2.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定期施行特別項目健康檢查

P.S勞工去檢舉所屬事業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的話,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0條的規定
雇主半年內不得做對勞工不利之處份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高溫作 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略)
舊 2008-12-19, 01:11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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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基本上派遣人員的勞保跟勞退應該是人力派遣公司應該負責的
人力派遣公司也應該要是被派遣人的實質雇主
人力派遣公司只能收取必要的支出跟合理的佣金
也就是派遺人員的薪資不應跟雇用派遺公司給付人力派遣金司的薪資差太多
而且雇用派遣人員的性質也應該是臨時性的, 原則上不應超過二年
不過這些似乎都還沒有法制化的規定, 只是概念而已

不過, 如果人力派遣公司不能負責派遣人員的勞保跟勞退
也沒有積極的幫助派遣人員找工作及維護派遣人員在雇用派遣公司的權益
這樣只能叫人力仲介公司而不能叫人力派遣公司吧!
在這種情況下, 就不應該收取額外的費用了
舊 2008-12-19, 07:55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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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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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就修法解僱過本國勞工的,不得聘任任何外籍勞工,非法解僱過勞工,以及解僱過勞工,而勞工抗告非法解僱成立的公司,將會課徵懲罰稅10%三年,這樣加上一罪一罰,就足夠讓這些黑心老闆不敢亂動了,像是聯發科這種賺到翻的公司,也好意思裁員10%,也不過就是訂單減少少賺而已,少在哪裡趁機會惡搞了,相關單位應該懂得懲處這樣的公司,殺雞儆猴來遏止這一波黑心裁員,而非在哪裡鬼話連篇的胡說八道∼∼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8-12-19, 08:17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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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sbgfhgdxcfg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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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一堆爆肝的員工別在那邊裝可憐
國家法律有規定
自己(還有公司)不守法
說什麼操
把身體搞壞是自找的
舊 2008-12-19, 09:33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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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sbgfhgdxcfgh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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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一堆爆肝的員工別在那邊裝可憐
國家法律有規定
自己(還有公司)不守法
說什麼操
把身體搞壞是自找的


樓上的言重了,
很多時候人在江湖,身不由已,
明明知道有很多不合理的事,但在整個大環境不允許的情況下,也只能隨波遂流了
所以我們要知道怎麼在保護自己的情況下爭取自己權益
你們還好,我們公司更狠,違法的就說公司就是要這樣做,不然怎麼營運
要稍微好一點褔利公司也不肯給...........
這個世界很多東西不是看的到就拿的到的,而是看你用什麼方法去拿~~~~
今天騎車時有突然想到有的沒有的東西,我想查好法規後,再討論看看吧
舊 2008-12-19, 09:45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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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當然有人研討勞動法規>>>勞研所.法研所等

然後要討論法規有幾個面向

1.實證法

2.立法例

3.勞工法律政策

4.勞工法史

上面以第一點為重要

2~4說真的很嘴砲

所以還是討論1吧

尤其是3容易陷入謾罵抱怨幻想

對生活沒幫助

而1是很實用的法律知識
舊 2008-12-21, 09:19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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