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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鶯歌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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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亂賣卡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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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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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青蛙...幫你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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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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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文依據有問題,八十七條第四款是說: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但這部分指的是輸入,也就是從國外帶回,如果擁有者是在國內取得使用權, 他有權移轉他的使用權,著作財產權人不得主張其權利,這部分在第五十九條之一有規定。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011264&lno=59-1 這就是所謂的"耗盡原則",又叫"第一次銷售原則" http://www.liha.com.tw/km2-1-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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