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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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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報導後~ 才知道有利於"外掛"、"非法程式"的法規
看了某篇報導
法規中『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往線上遊戲查到玩家使用外掛等不法程式,即停止該帳號數月之久,已成為絕響 現今法規,對於使用非法程式,對多只能停用該帳號 "七天" (既然最多僅停用該帳號七天,更枉論砍帳號了) 也就是說.. 以往大家讚賞的暴風雪對外掛一項嚴格,抓到外掛屢勸不聽可砍帳號 (當年暗黑破壞神砍掉大批玩家帳號... 最令我印象深刻) 然而,上述動作皆已違反現今法規,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之第十六條 我的天~ 這豈不是對使用非法程式之玩家推波助瀾? 補充: ========================== 十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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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詠懷五首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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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嗨法規
認真看待就像消基會要告微軟一樣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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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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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就是說這法規是畫餅充飢囉? 遊戲官方實際上還是可以將違反遊戲規則之帳號封鎖七日以上 甚至永久停用該帳號? 這樣不是就犯了法規嗎? 遊戲公司不會被告? 如果不犯法,但我倒是希望遊戲公司將違法遊戲規則的帳號通通砍光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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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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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律對國外公司有用嗎?
![]() Steam程式抓到作弊也是永久停權。 此文章於 2008-10-18 11:09 AM 被 Beagle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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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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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about Maple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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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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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簽名檔的土狗真的越看越喜歡 ![]() 住台北養狗真不方便 此文章於 2008-10-18 11:44 AM 被 aaronx3x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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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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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七天, 解鎖一天, 再鎖七天. 如此反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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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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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條款只有看一半喔?
十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還有這條但書, 遊戲公司可以從這裡下手 以"[天堂網路遊戲]遊戲服務合約書"為例 第二十八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轉為GASH點數或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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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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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後會全都改成直接刪帳號、退費
這樣比較容易,就不用鎖帳號,還要浪費硬碟空間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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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燕子的家
文章: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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