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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oyi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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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oyii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26
Thumbs down 又送錯貨了..

幾年前去大賣場花幾千塊買台dvd播放機回家看,結果不到一個月就送修了
送修前真是滿肚的不爽,也許廠商為了撫平俺滴創傷,修回來后變成買大送小(還附贈全配)
當時想應該是維修部裝錯了,也懶得打電話提醒就擺著等快遞來取件
結果...一擺就是半年多,等到年前大掃除才發現廠商一直沒要回去
既然人家不要,俺還客氣啥!
直接拿來用,還真是台不錯用的播放器
因為筆電老是熱當很麻煩,昨晚上購物網買塊筆電的散熱墊
今天下班回家,發現房間多了一個大包裹,以為東西已經送到了
興沖沖的拆開一看....額.....咋變成外接式硬碟了,連箱子上的地址和聯絡人都是錯滴
去問老爸才知道,原來快遞送貨時老爸就說沒這號人物
可是司機一口咬定就是給我的,因為司機很堅持所以老爸就先簽收了
之後上網查詢訂單,發現狀態已經改成"已送貨"
還真不知是送貨單key錯還是司機送錯?!
算了,電話俺是不爽打了,直接等廠商來電通知換貨吧!!
難道....俺就跟送錯貨這麼有緣???
     
      

此文章於 2008-07-23 08:36 PM 被 tzoyiing 編輯.
舊 2008-07-23, 08:3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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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oyiing離線中  
KC
Master Member
 
K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601
你應該要高興才對吧! 散熱墊變成外接硬碟賺了好幾千呢!
 
舊 2008-07-23, 09:24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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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離線中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這應該可以適用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J017000120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舊 2008-07-23, 10:4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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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離線中  
jsh0518
Major Member
 
jsh051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59號星球
文章: 138
這種情形,跟去提款機領一千吐一萬的例子,不知道適不適用同樣的法規的規範?
舊 2008-07-23, 11:40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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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0518離線中  
Yuchune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62
引用:
作者jsh0518
這種情形,跟去提款機領一千吐一萬的例子,不知道適不適用同樣的法規的規範?


金融的~ 不適用吧~

銀行會認同這樣的事才怪~
__________________
到目前~
一直在證照考試的.. 準醫事人員
舊 2008-07-24, 12:12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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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hune離線中  
Shinnh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75
可能是因為怕有人用這種方式強迫推銷吧?
記得以前家裡常收到口足畫的東西, 讓有愛心的人付錢回去, 不過沒強迫性...
-----------

另外...為啥我網購N次..都沒自動升等?
偶爾還會收到有問題的爛貨
舊 2008-07-24, 12:17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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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nher離線中  
tzoyiing
Basic Member
 
tzoyii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26
引用:
作者darksnow
這應該可以適用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J017000120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請教一下法律知識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是說若有損壞,如: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人為損壞(如拆封或是不見了)都不必負責?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是說廠商假如超過一個月才來取回,就可以合法不予接受?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
這句話不太了,是指可以索要保管費等費用?


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這當然!如果還要我自己貼郵費,那絕對是免談滴
舊 2008-07-24, 03:04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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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oyii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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