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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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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別找了! 不在這...
文章: 1,071
Talking ****不構成通姦...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3/2/12gcl.html

妻出牆 驗女DNA…親夫情夫都非爹

台中市民黃姓男子今年到汽車旅館抓**,查到任姓妻子為邵姓男子口交,他憤而提告;但檢方以口交並無男女性器結合,不構成通姦、相**罪,
昨天不起訴處分。
偵查期間曾檢驗DNA,竟然驗出他與邵姓男子都不是女兒的親生父親。


黃姓男子知道女兒不是自己親生,還是妻子與「第四者」播的種,氣得好幾天闔不上眼,天天借酒澆愁,
並與妻子分居;獲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心頭更不平,將向台中高分檢提起再議。


檢警查出,黃姓男子與卅六歲的任姓女子九十一年八月間結婚,婚後產下一女,去年底他發現妻子常趁他上班時外出,
有可疑簡訊,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委請徵信社人員跟監。


黃姓男子與徵信社人員今年元月八日,發現妻子與邵姓男子(五十七歲)投宿桃園縣平鎮市丹尼爾汽車旅館房間,
立即會同員警進入房間內抓**,發現床上被單、毛巾凌亂,並在垃圾桶內發現沾有****的衛生紙。


妻子辯稱,只與對方愛撫及****,當天她人很不舒服,沒有想要性交;邵姓男子則稱,當天只和她抱一抱,沒有發生性行為。


黃姓男子回到家後,愈想愈氣,六歲的女兒也越看越不像他,反而鼻、眼、嘴有點像邵姓男子,就帶著女兒到婦產科做DNA親子鑑定;
鑑定報告證實他不是女兒的親生父親,懷疑是妻子與邵姓男子所生,便控告妻子涉嫌通姦、邵姓男子涉嫌相**。


檢察官開庭時,邵姓男子堅稱他不是女童的親生父親,檢察官當庭採取邵姓男子的唾液,並檢附黃姓男子所提出的血緣鑑定報告書,
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證實邵姓男子也不是女童的生父。


不過任姓婦人在檢察官偵訊時,堅稱女童的親生父親是黃姓男子,質疑是DNA親子鑑定搞錯了。



------------(分隔線)------------
挺亂的新聞...不過原來"****"不構成通姦的條件!

會不會以後被效法...每個都來這招!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 /  ~~章魚燒丸子! 附贈隱藏版!
  / /              
    ̄ ̄ ̄ ̄ ̄

此文章於 2008-07-04 06:32 PM 被 Yode 編輯.
舊 2008-07-04, 06:28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ode離線中  
班主任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肛肛也不構成啊...
這東西我三年前就在板上提過了




刑法就這樣規定
立委諸公每天又都在忙一些沒意義的事
不把法律漏洞補一補
人民自己想辦法吧
 
__________________
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舊 2008-07-04, 06:40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班主任離線中  
班主任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刑法告不動

可以告民法啊..................
__________________
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舊 2008-07-04, 06:44 P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班主任離線中  
pet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通奸也沒用
世界潮流除了阿拉伯
其他不太管通奸事
印象中某一年台灣真正因通奸被關的人數是
1人
舊 2008-07-04, 07:25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etro離線中  
david670609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13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其中之內容: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請問這條文對於上述之情況如何解釋??
舊 2008-07-04, 07:29 P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avid670609離線中  
班主任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david670609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其中之內容:

請問這條文對於上述之情況如何解釋??

別把謝啟大修的條款拿出來
看了就刺眼
好好一個刑法被搞個春宮條款
(凸立委的 別亂想)




言歸正傳

一般來說
立法或修法 都一定要作包裹立法或包裹修法

也就是你修了一條
還要去考量到其他法律會不會有衝突 有沒有要修的
要一併改進



今天刑法第十條 把"****"的定義規定出來

就要把其他可能牽涉到"****"的法律條文一併作調整


拿一條大家俗稱的"強姦罪"來看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裡面提到的就是"****"





那各位再往下看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




這裡規定的是通姦

也就是要有性器官契合的動作

簡單說就是0+1



這就是立法者的疏失

這漏洞大家都知道







這還好

再看更嚴重的





之前通過繼承法案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可以溯及既往

這可以拯救很多背債兒

但提案的 也只是為通過而通過

沒考量全盤

以致很多背債兒還是被冷血銀行催債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還是被執行處打回票

那背債兒就啞巴吃黃蓮 繼續被逼債



立委不是會作秀就好
要作秀 我選豬哥亮就好了啊
__________________
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此文章於 2008-07-04 07:43 PM 被 班主任 編輯.
舊 2008-07-04, 07:4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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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離線中  
ttqqww
*停權中*
 
ttqqw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滅絕希望的世界
文章: 750
親夫情夫都不是小孩的爹
那這小孩是誰的?
好亂
舊 2008-07-04, 07:5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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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qqww離線中  
班主任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ttqqww
親夫情夫都不是小孩的爹
那這小孩是誰的?
好亂

問隔壁老王啊
__________________
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舊 2008-07-04, 08:0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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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no.......

這不是烏龍新聞,就是烏龍檢察官

起碼要起訴吧
舊 2008-07-04, 08:08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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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班主任
問隔壁老王啊


老王說:"壞研所沒說人妻不適用阿"
舊 2008-07-04, 08:1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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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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